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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3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3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上期所[2013]7号公告•【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根据上期所[2013]7号公告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法人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和风险管理工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中,燃料油期货以其独特的市场地位和价值,受到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为了确保燃料油期货交易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方案。

燃料油期货交割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首先需要明确。

交割是期货交易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它使得期货合约从虚拟的交易走向实物的交付,实现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连接。

对于燃料油期货而言,交割环节的顺利实施不仅关系到期货价格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更直接影响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中,对交割的品种和质量标准有着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燃料油的品种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粘度、密度、硫含量等关键指标。

这些质量标准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交割的燃料油能够满足实际使用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只有符合标准的燃料油才能进入交割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割过程中的争议和风险。

交割仓库的设置和管理也是细则中的重要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精心选择具备良好存储条件和管理能力的仓库作为指定交割仓库。

这些仓库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如安全设施完备、存储容量充足、地理位置合理等。

同时,交易所还会对交割仓库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始终符合规定的标准。

交割仓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管理,能够保障燃料油的安全存储和及时交割,提高交割效率,降低交割成本。

交割流程是整个细则的核心部分。

从交割预报、入库检验、仓单注册到交割配对、货款结算,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例如,在交割预报阶段,卖方需要提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和相关信息;入库检验时,专业的检验机构会对燃料油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测;仓单注册则是将符合交割要求的燃料油转化为交易所认可的仓单形式。

交割配对环节则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算法,确定买卖双方的具体交割对象。

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沥青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沥青厂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交割方式到期沥青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标准交割流程包括指定交割仓库交割(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和指定沥青厂库交割(以下简称厂库交割)。

未到期沥青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五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沥青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沥青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六条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七条交割单位沥青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10吨的整数倍。

第八条交割品级沥青交割品级适用国家交通运输部标准。

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质量标准应符合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表4.2.1-2规定的技术要求。

若《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调整,新的技术规范执行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交割沥青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商品。

沥青的注册商品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条交割程序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上交所交割细则(五篇模版)[修改版]

上交所交割细则(五篇模版)[修改版]

第一篇:上交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8年1月28日修订)更新日期:2006-07-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必须在指定交割仓库内),须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须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七)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燃料油作为重要的能源品种,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燃料油期货的交割流程,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并试行。

以下将对这一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交割单位和交割品级的规定是细则的重要内容。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单位被设定为_____吨,交割品级则明确了各项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交割的燃料油符合一定的标准,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基准。

在交割地点方面,交易所指定了特定的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

这些地点经过精心筛选和评估,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物流设施和管理规范,以保障交割的顺利进行。

交割地点的分布也充分考虑了市场的需求和物流的便利性,有助于降低交割成本,提高交割效率。

交割流程是整个细则的核心环节。

卖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预报、入库检验等程序。

入库的燃料油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以确保其符合交割品级的要求。

在交割过程中,交易所会对交割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交割费用,细则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质检费等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

明确的费用规定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提前做好成本预算和风险控制。

在交割违约处理方面,细则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交割义务的一方,交易所将根据违约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收取、限制交易等。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诚信和秩序,保障交割的顺利完成。

同时,细则还对交割中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规定。

交易所通过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手段,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在交割期间,交易所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相关制度和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此外,为了保障细则的顺利实施,交易所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公布交割相关的信息,包括交割仓库的库容情况、交割预报情况、质量检验结果等,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交割的进展和相关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2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2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交所交割业务,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交所进行的交割业务。

第三条上交所交割业务包括股票交割、债券交割及其他交割业务。

第四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参与方包括交易所会员、交易对手方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交割业务的义务。

第七条相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上交所交割业务的具体办法由上交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股票交割第九条股票交割是指股票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股票交割资格。

第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二条交易所会员在股票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股票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股票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股票持仓信息。

第三章债券交割第十四条债券交割是指债券交易完成后的一系列清算、结算和交割等流程。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债券交割资格。

第十六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清算、结算和交割资格。

第十七条交易所会员在债券交割前应当将交易对手方的资金、债券账户信息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债券交割完成后,交易所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上交所,上交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债券持仓信息。

第四章其他交割业务第十九条其他交割业务包括期货交割、期权交割等。

第二十条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交易对手方应当按照交易所会员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交割业务资格。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中化石化销售(福建)有限公司成为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厂库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中化石化销售(福建)有限公司成为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厂库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同意中化石化销售(福建)有限公司成为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厂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27
•【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153号
•【施行日期】2024.09.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153号
关于同意中化石化销售(福建)有限公司成为石油沥青期货
交割厂库的公告
近日,我所收到中化石化销售(福建)有限公司关于成为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厂库的申请材料。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同意中化石化销售(福建)有限公司成为我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厂库,核定库容3万吨,启用3万吨,日发货量为1500吨/天。

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惠石化园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交割业务的正常有序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9月27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及其内容说明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及其内容说明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及其内容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上期交法律字[2010]35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及其内容说明的通知(上期交法律字[2010]354号)各会员单位:经我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主要内容的说明,自2010年12月24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的说明(略)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保税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某一期货商品的实物交割可实行保税状态下或完税状态下的单一交割或混合交割。

实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五条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六条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七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货主向保税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及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尊敬的上交所交割相关部门:我们根据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要求,制定了以下交割细则范文,供贵所参考:第一条交割品种交割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交易所指定的标的资产。

第二条交割时间和地点交易双方应根据市场规定的交割时间和地点完成交割事宜。

第三条交割费用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割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手续费等。

第四条交割方式交易双方可选择线下交割或线上交割方式,具体细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交割文件交易双方应准备并签署相关的交割文件,包括交割通知书、过户指令书等。

第六条交割责任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履行自己的交割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割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市场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账户等。

第八条其他事项其他涉及交割的具体事项和细则,根据市场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感谢贵所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上交所交割细则(二)尊敬的上交所管理层:我谨代表我所公司对上交所交割细则进行以下反馈和建议。

首先,对于交割品种的选择,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扩大品种范围,增加更多具有市场需求的交割品种。

目前,上交所主要的交割品种有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商品期货品种,如大宗商品、农产品等。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也有助于提升上交所的交易活跃度和市场影响力。

其次,对于交割方式的规定,建议上交所提供更多的交割方式选择,以适应不同参与者的需求。

除了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外,可以考虑引入电子交割和线上交割等方式,方便交易参与者操作和交割,提升交易效率和便利性。

另外,对于交割期限的规定,建议上交所在交割细则中明确规定交割期限,并设立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这样可以规范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防止恶意操纵和不当操作,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最后,建议上交所加强与其他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3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便利市场各方参与期货交割业务及相关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个或者多个交割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交易所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等集团交割业务、异地提货等集团交收业务。

承担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集团交割中心)负责对加入集团的成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集团所有成员遵守交易所规定。

集团成员不能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集团交割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根据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集团成员包括仓库、厂库等交割库和交收库等。

仓库和厂库可以签发标准仓单并为客户办理交割业务;交收库不能签发标准仓单,可以开展商品交收业务。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集团交割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设立运营满两年。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时开始,下同)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应当通过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法人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油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油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油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储存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油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储存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七)有严格、完善的油品出入库制度、库存油品管理制度等;(八)油库具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的石油产品的码头设施和港口条件、设备完好、齐全,消防、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油库土地、码头使用证(或码头租用协议)复印件,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油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六)油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06.07.26【实施日期】200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7月2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燃料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四条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二章标准交割流程第六条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条检验方法和机构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ASTMD4057,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

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

若协商不成,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

买卖双方和油库都必须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八十二条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旳生产厂生产旳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旳外形、尺寸、重量及容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旳每批商品旳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旳360天内,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旳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旳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交割商品旳规格每一仓单旳热轧卷板,应当是同毕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旳商品构成。

第八十四条交割热轧卷板旳包装与堆放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274-2023《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101-2023《一般构造用轧制钢材》等有关规定。

用于交割旳热轧卷板每一仓单旳标旳实物应当作为一种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十五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旳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八十六条计量和溢短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

每张热轧卷板原则仓单旳实物溢短不超过±5%。

磅差不超过±0.3%。

第八十七条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原则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旳,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对应旳交割部位保证金。

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旳,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天然橡胶旳交割第八十九条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九十条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国产天然橡胶旳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九十二条包装:(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旳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

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原则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2020〕19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的公告〔2020〕193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的指定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期货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沥青期货交割运行的实际情况,前述石油沥青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修订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已报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将竭诚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易的有关各方提供公正、准确的检验技术服务。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2020年11月27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的检验行为,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沥青期货合约在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进行的实物交割检验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指定检验机构实施品质检验的实验室,其基本条件与能力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同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

第五条本细则引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标注年号的,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细则引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如下:SN/T 2389.5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第5部分: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SN/T 2389.12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第12部分:沥青船舱静态计重;SN/T0188.2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SN/T 0188.3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SN/T 0188.4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4部分:轨道衡鉴重;JTG E20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上期交法字[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印发并施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8]20号)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为了适应国家新的关税政策,经研究,我所拟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现予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十九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商品:必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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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

下文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欢迎阅读!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注册商品管理规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注册商品管理规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注册商品管理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商标注册【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9.18【实施日期】2013.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注册商品管理规定》的公告为加强对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我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注册商品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注册商品管理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2013年9月18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注册商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客户和商品注册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商品注册第三条申请商品注册的条件(一)申请商品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并符合以下要求:1、产能和产量:企业石油沥青年产能达到50万吨以上,连续稳定生产至少2年以上,最近2年的石油沥青年产量不少于30万吨,有稳定的原料来源;2、资质认证: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SE管理体系认证;3、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或达到国际相关水准;4、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企业的年产量等控制指标。

(二)申请注册的商品为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并符合以下要求:1、质量标准应符合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表4.2.1-2规定的技术要求;2、通过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道路石油沥青产品认证或最近3年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重交通道路的建设使用;3、企业所申请的注册商品在国内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并具有相当的行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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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沥青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沥青厂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交割方式到期沥青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标准交割流程包括指定交割仓库交割(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和指定沥青厂库交割(以下简称厂库交割)。

未到期沥青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五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沥青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沥青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 0 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六条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七条交割单位沥青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 吨,交割数量应当是10 吨的整数倍。

第八条交割品级沥青交割品级适用国家交通运输部标准。

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70 号 A 级道路石油沥青,质量标准应符合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表4.2.1-2 规定的技术要求。

若《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调整,新的技术规范执行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交割沥青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商品。

沥青的注册商品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条交割程序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或指定沥青厂库名等。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

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沥青厂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 14:00 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 16:00 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清退和发票事宜,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标准仓单流转程序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十一条损耗和溢短标准(一)沥青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 2 ‰,由入出库货主各承担50% 。

(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沥青的重量为10 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沥青溢短重量不超过±3%。

第十二条交割结算价与溢短量的结算(一)交割结算价沥青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是沥青期货标准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以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注册商品的升贴水进行结算。

(二)溢短量的结算沥青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 1 ‰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沥青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沥青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沥青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 1 ‰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沥青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沥青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交割费用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支付 1 元 / 吨的交割手续费。

第三章仓库交割第十四条仓库交割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检验方法和机构沥青入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指定的方法,试验方法采用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指定的方法。

沥青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沥青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

指定交割仓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

买卖双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六条沥青入出库的最小量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港口、码头及指定交割仓库等在接卸和计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遵守指定交割仓库的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沥青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企业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十八条入库申报审批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 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沥青不能用于交割。

入库申报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入库申报有效期为15 天。

第十九条入库申报押金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 30 元 / 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划转。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已批准的入库申报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

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十条入库检验沥青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入库沥青应由注册生产企业原厂直接运达指定交割仓库。

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进行调和。

指定交割仓库有权对沥青运输环节进行监运管理,如认为入库沥青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采集样品检验,检验合格后再要求货主卸货。

入库沥青应当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部分。

质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报告符合交易所沥青质量标准才能生成标准仓单;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

货主应当确保所入库沥青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货主监收沥青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沥青储存沥青入库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的不同分罐存储。

第二十三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一)国产沥青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原厂装货凭证,以及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沥青: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商检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签发标准仓单(一)交易所审证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

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指定交割仓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二十五条提货(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

(二)沥青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罐内沥青进行加温,沥青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130 摄氏度,并不得高于 160 摄氏度。

(三)出库检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沥青的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检验。

沥青出库的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

质量检验以岸罐内取样为准。

样品应当分为A、B 两份, A 样用于化验, B 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不再受理交割沥青有异议的申请。

(四)受理质量争议若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沥青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所交割沥青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不再受理交割沥青有异议的申请。

(五)填制出库确认单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六条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沥青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沥青出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对所储存的沥青质量、数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交易所每年将对在库沥青的质量进行检验。

第四章厂库交割第二十八条厂库交割是指以指定沥青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形成的厂库标准仓单为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厂库是指沥青生产企业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沥青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第二十九条厂库标准仓单申请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须向交易所提交签发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品种、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仓单数量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厂库提供担保厂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或同时,须按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与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

当沥青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先前确定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并且厂库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担保情况下,在三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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