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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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障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2年4月12日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电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电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电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火灾防控工作,确保电厂生产和人员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电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电厂的火灾防控工作,包括火灾防范、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火灾事故处理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和综合防控管理机制,制定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

第五条电厂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储存、使用、运输等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条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做到随时可用。

第七条电厂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第八条电厂应当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和报警信号准确传达。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九条电厂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消防水泵等,并保证其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第十条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电厂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在平时能够正常使用,确保火灾发生时能第一时间被利用。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二条电厂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设备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第十四条电厂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第五章责任监督第十五条电厂应当明确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电厂的生产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机构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是核电厂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由核电厂消防安全专业人员组成。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三、监督职责1. 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2. 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的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确保应急处理能力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 消防安全教育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情况,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 消防隐患的监督:监督核电厂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火灾事故调查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找出火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方法1. 定期检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2. 随机抽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查核电厂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3. 投诉举报:对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问题,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五、监督结果和措施1. 监督结果: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向核电厂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 监督措施: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核电厂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核电厂,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电厂班组消防管理制度

电厂班组消防管理制度

电厂班组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厂班组的消防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各班组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厂班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工长,具体由消防安全员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电厂班组应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电厂班组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装备,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处置。

第六条电厂班组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电厂班组应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好电厂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电厂班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岗位,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九条消防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消防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宣传教育等。

第十条电厂班组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委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

第十一条电厂班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逃生通道和集合地点,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电厂班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第十三条电厂班组应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和记录,及时报送相关消防部门。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四条电厂班组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电厂班组应定期进行消防器材的检查、测试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电厂班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电厂班组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电厂班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查消防逃生通道和集合地点,确保畅通无阻。

第十九条电厂班组应组织职工参加消防演习和竞赛,提高职工的消防技能。

第四章紧急处理第二十条电厂班组应建立健全的消防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响应程序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电厂班组应建立健全的火灾报警系统,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

第二十二条电厂班组应建立健全的疏散和逃生预案,确保职工及时安全疏散。

第二十三条电厂班组应组织职工定期参加灭火器使用培训和演习,提高灭火技能。

电厂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电厂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电厂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电厂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防范火灾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领导1.项目部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项目部的消防安全工作。

2.项目部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3.项目部应配备消防安全应急小组,明确职责和权限,以应对突发火灾事件。

三、消防设施1.项目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火警报警器、灭火器材、消防栓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3.消防设施的布局应合理,防火门、防火墙等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消防演练1.项目部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2.演练应包括疏散演练、扑救火灾演练和灭火器材使用演练等,模拟真实火灾场景,提高员工的应对能力。

3.消防演练应记录并分析演练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防火安全教育1.项目部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火灾危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教育内容包括火灾原因、防火措施和应急逃生知识等。

3.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其了解消防安全要求。

六、火源控制1.项目部应对可能引发火灾的火源进行控制,禁止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2.明火作业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3.项目部应加强对电线、电器设备等火源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隐患。

七、重点部位和区域防火1.项目部应将电气设备房、锅炉房、油库、液化气库等重点部位设置为禁火区,严禁他人随意进入。

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安全存放。

3.危险源周边应设置防护措施,防范外来火源的侵犯。

八、应急预案1.项目部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包括灭火、报警、疏散和救援等方面的措施和步骤。

2.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组织、装备调度和通讯联络等,应定期演练和修订,确保其有效可行。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核电厂的消防管理

核电厂的消防管理

核电厂的消防管理王威【摘要】针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介绍其管理依据,包括:消防法、技术依据和核安全法规,并结合核电厂消防设计、研究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成果,阐述了消防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目的.最后以日本福岛核事故为例,指出地震会引发核电厂火灾,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应对措施.【期刊名称】《电力安全技术》【年(卷),期】2012(014)011【总页数】3页(P27-29)【关键词】核电厂;核安全;消防法;核事故【作者】王威【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正文语种】中文1 概述根据来自美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国的统计,核电厂发生火灾的概率为0.28,火灾引起核安全相关系统事故的概率为0.44,火灾可以对核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因此,核电厂的消防工作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核电厂的消防不仅涉及常规电厂消防的相关内容,更重要的是涉及核安全的内容,即无论在何种工况下(运行、换料大修或退役等),都必须保证电厂的核安全功能不会因火灾而丧失或削弱,也就是要对核安全相关系统提供足够、可靠的消防保护。

因此,核电厂的消防是整个核安全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核安全法规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1.1.2中,提出设计核动力厂时对防火安全的要求,核安全导则HAD102/11《核电厂防火》对满足上述要求进行了相关指导。

在HAF102的1.1.3中指出,“在核动力厂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到退役的整个过程中,防火安全都是重要的。

”在HAF102中,制定了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的要求,核安全导则对为实现和维持满意的防火安全所必需的核动力厂管理和运行要素提出了建议,从而提供了满足这些要求的建议。

2 核电厂消防的管理依据2.1 消防法2008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版)》,并于2009-05-01起施行。

其中第4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电力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电力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电力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力单位,包括发电厂、输电公司、配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电力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措施,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电力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风险。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电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

第七条电力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八条电力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记录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九条电力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全面了解火灾隐患,制定消除隐患的措施,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电力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台账,详细记录消防隐患的情况和整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电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水系统、灭火器材等相关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电力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电力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消防设施的维护计划,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第十四条电力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电力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电力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灭火和救援。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电厂是指以核能为能源的电力供应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核电厂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科学技术支撑,创新发展;(五)责任明确,各方共同参与。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三)具备核电厂从业资格,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四)有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三)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四)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五)参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第六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等。

第七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人员,负责对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消防部门有权随时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电厂施工消防管理制度

电厂施工消防管理制度

电厂施工消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电厂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施工单位消防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厂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所有参与电厂施工的人员和单位。

三、组织机构1. 火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电厂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2.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指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

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

四、消防设施1. 消防器材: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火栓和其他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2. 疏散通道: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3. 防火墙: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防火墙,确保火灾不蔓延。

4. 灭火系统:电厂施工现场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及时有效的灭火。

五、消防安全教育1.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熟悉应急逃生路线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防火意识。

六、火灾预防措施1. 严格控制施工现场明火,禁止吸烟、焊接等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

2. 定期清理施工现场,清除易燃材料,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减少火灾隐患。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火灾风险标识,并定期检查维护。

七、应急预案1. 施工单位应制定电厂施工现场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处置程序。

2. 灭火应急预案:包括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灭火流程和疏散逃生路线等内容。

3. 疏散预案:包括疏散逃生路径、疏散逃生程序和安全集合地点等内容。

八、监督检查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电厂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

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电厂消防安全,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电厂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以及核电厂内所有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核电厂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核电厂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决策、指挥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核电厂消防工作计划、方案;(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四)监督检查核电厂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处理其他消防安全事宜。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消防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消防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五)处理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其他消防安全事宜。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核电厂消防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说明,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核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电厂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社会环境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核电厂及其相关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核电厂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对核电厂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核电厂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员工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核电厂各级领导应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检查制度;(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六)应急管理制度;(七)环境保护制度;(八)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定期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其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2天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

第十五条员工岗位变动时,应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摘要:现在资源日益减少,但工业发展却需要大量电力,所以发展核电是必然趋势。

但随之福岛核事故的发生,人们对核安全越加注视。

在核安全问题中,核电消防安全是其中的一个要点,所以,核安全消防管理,对于核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篇文章对分析了核电的发展前景,并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作了了简要阐述,介绍并分析了核电厂火灾风险特征和发生原因,同时对核电站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核电;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制度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nuclear power plantAbstract:Now the resources are decreasing, but industrial development requires a lot of electricity,free development of nuclear power is an inevitable trend. But with the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nuclear safety。

Nuclear safety is a key point in nuclear safety. Therefore, nuclear safety fire manage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nuclear safety. In this paper,the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nuclear power are analyzed, and the importance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in nuclear power plant is briefly introduc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fire risk of nuclear power plant are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At the same time,the specific measures of nuclear power plant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ome of the discussion.Key words:Nuclear power; fire safety management;management system目录摘要IAbstractII1 绪论12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23 核电站火灾风险特点和发生原因23.1 核电站火灾风险特点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9.23•【文号】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核电厂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局制定了《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1年9月23日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非生产区是指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明确的核电厂用地范围之内、控制区单围墙之外的区域。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业主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工作制度和管理机构,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要求,主动向地方有关部门申报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履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核电厂内设消防设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培训、消防演练和灭火救援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核电厂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责任。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消防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九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核电厂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的演练和检验工作,确保其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完好有效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员工消防安全档案和培训记录,做到信息及时、完整、可查询。

第五章演练和应急疏散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疏散通道和设施,确保人员能够安全有序地疏散。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九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目标,以法律为依据,以技术为保障,以监督为手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重要部位设置监控点,实时监测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包括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通道的设置、消防演练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先进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火警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等。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确保消防救援人员的通行畅通。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编制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章处罚与问责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核电厂应当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核电厂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核电厂消防安全设施清单1.自动火警报警系统:包括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完整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完整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 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 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实行许可管理。

第七条营运单位应当将核电厂消防设计的内容, 纳入核电厂工程总体设计规划。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消防设计包括核电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厂房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灭火装置以及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和消防设计。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常规岛工程以及配套工程。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核电厂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采用成熟、先进的消防设计技术。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工程, 可采用国外合作方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但其规范和标准不能低于我国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初步设计许可和施工设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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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核电厂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根据消防大纲组织制定消防管理程序,并检查落实情况;(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需求;(四)监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可用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组织制定消防培训程序,开展本单位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管理专职消防队;(八)协调联系外部消防支援力量;(九)对所辖职责范围内消防活动建立消防档案;(十)收集、整理、上报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统计数据,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一)组织实施厂区火灾的扑救工作,制定火灾事件调查程序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合火灾事件调查。

第九条核电厂其他生产和管理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严格执行消防大纲及相应的消防管理程序,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相关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核电厂消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大纲、公司级消防管理程序、部门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个层次,并涵盖以下内容:可燃物管理、引火源管理、动火作业管理、防火检查、消防设施运行、定期试验、检查和维修、消防培训、专职消防队管理、火灾应急预案、消防演练、演习、火警响应、火灾事件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质量保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第十二条消防大纲应包括火灾预防、工作程序体系、火灾危害性分析、质量保证、火灾应急预案等内容。

消防大纲应根据核电厂实际变更情况及时更新,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升版。

第四章防火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单位应根据机组设计特点和火灾风险,按照核电厂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等技术文件,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核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

第十四条消防重点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主控室、反应堆冷却剂泵区域、柴油发电机厂房、汽轮机润滑油系统和油箱、发电机轴封油箱、氢密封油装置、变压器区、制氢站、易燃易爆危化品库、内部加油站等。

第十五条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建立防火监督制度,编制专门的消防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职责,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应建立有效控制可燃物的管理程序,按照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对厂内可燃物、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存放实行许可证制度,严格存放数量、时间、位置、安全措施等管理,安全重要区域的火灾荷载不得超过防火区所能承受的总火灾荷载范围,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严格控制可燃物的使用,尽可能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要充分认识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核电厂对安全重要区域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评估可燃物数量增加、消防设施改变等因素对消防安全和核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对动火作业实行严格管理。

对焊接、切割、打磨、高温烘烤、碘钨灯照明等作业实行动火证许可制度。

区别一般和重大风险作业,加强风险分析、开工前检查、过程抽查和重大风险作业的全程监控。

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引火源的控制管理程序,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建立禁烟区和吸烟点,禁止流动吸烟,严格控制单围墙内吸烟点的设置;(二)禁止使用明火实施感温或感烟装置(如火灾探测器)试验或泄漏试验;(三)禁止在安全重要区域使用便携式加热器、厨房用具和其他类似装置;(四)限制使用临时性的接线;建立临时电源使用许可证制度,规范电源使用,保证临时接线和布设安全;(五)严格控制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六)禁止在核电厂范围内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等;(七)应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建构筑物的防避雷、防静电检测和主变压器等重要电气设备的定期测温检查。

第五章消防系统及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制定消防系统及设施管理程序,对核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灭火、通风和防排烟、应急照明及疏散等消防系统及设施进行定期试验、联动功能试验、维护保养等,及时处理存在的缺陷。

加强对消防系统隔离的管控。

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及不合格的产品,确保消防系统及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对于安全重要区域的消防设施及设备,定期试验、检查和维修程序应覆盖但不限于下述消防设施:(一)防火屏障部件(如防火阀);(二)局部应用的防火分隔部件(如电缆防火包覆);(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四)水基灭火系统;(五)消防供水系统;(六)气体、泡沫和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七)防排烟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非安全重要区域的消防设施,主要根据相关规范、程序、系统和设备技术要求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灭火设施、通风和防排烟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防火区屏障的有效性及完整性。

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二十四条核电厂应编制火灾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火灾报警的响应、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的组织实施、火灾处置方案、火灾期间主控制室的响应、火灾后的恢复、现场保护和污染物的控制工作、与内外部相关应急组织的接口描述等。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四级干预力量体系。

(一)一级消防干预力量为火情的目击者;(二)二级消防干预力量为运行值二级干预队;(三)三级消防干预力量为核电厂专职消防队;(四)四级消防干预力量为地方消防队。

第二十六条二级干预队应系统地进行消防培训,获得相关授权,并定期进行灭火技能训练,保持良好的火灾响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应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执勤训练,依法规范用工。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24小时值勤战备人数应满足全厂消防需要,消防队值勤队长应熟悉核电厂各消防系统和核电厂的火灾应急预案,了解核电厂消防重点部位的火灾风险因素,在二级干预队的配合下,指挥实施有效正确的灭火行动,防止对核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九条针对核电厂火灾风险特点,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培训、装备建设应满足应急处置的特殊需要,着重做好辐射控制区、主变压器、充油设备、氢气、电气等消防重点部位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努力实现立足自身确保核电厂安全的建设目标。

第三十条业主单位应建立与当地消防部门的联系机制,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联合演习等方面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在保证核电厂充足备勤力量的前提下,适度参与、配合核电厂邻近区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行动。

第七章消防培训和演习第三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全员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人员的消防培训课程,在任职、提级和转岗等环节,把消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予以落实。

第三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承包商单位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等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消防培训应包括:(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运行、维修人员在烟雾、火焰、高温状态下操作消防系统设备和自身逃生等。

第三十四条业主单位应按照火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习。

消防演习应形成记录报告,详细记录演习方案、消防队员的响应情况,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根据演习结果,评估并完善消防应急预案,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运行值二级干预队、专职消防队每年必须进行消防演习。

原则上,运行值二级干预队消防演习或演练每值每年不少于2次,核电厂三级消防演习每值每年不少于1次,四级消防演习不少于每3年1次。

核电厂专职消防队灭火演练每月不应少于2次。

第八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业主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亲自带队,定期深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状态进行评估,督促对重要缺陷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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