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公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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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注意】
②“村委会”“居委会”不是行政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声誉罚(申诫法)——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公安;一个行为被拘留最多15天,因为多个行为被拘留,
最长20天)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2)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超过追责时效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一事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1)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决定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
3.听证程序(“大、吊、停”)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缴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当场收缴
依据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四、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①概念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预防性、暂时性)
②种类“先封洞口”)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①概念
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②行政强制执行: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强拆)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注意】
措施(预防性、暂时性)f处罚(已犯错)f执行(不履行,强制执行)
五、行政许可
(一)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通常表现形式为许可证、执照。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不包括: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4)行政调解行为(无强制力)
(5)行政指导行为(无强制力)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可附带性审查:(具体+抽象)/规定(规章以下,且排除国务院的规定)
【注意】
①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外汇、金融、国家安全机关
②省部级单位复议机关找自己,对省部级不服找省部级自己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
服,找国务院做最终裁决,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查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原则
(1)书面复议的原则(不开庭审理)
(2)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3.结果
(1)维持;
(2)限期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
①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不利的行政复议决
定(复议不加重)
②复议前置是必须先复议,才有权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如果
涉及到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先去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③如果对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不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