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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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三章

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法的作用:⑴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国家卫生政策的实现;⑵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⑷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加强国际卫生合作。

卫生法的特征:⑴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⑵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⑶融入大量技术规范;⑷反映社会共同要求;⑸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卫生规章。地方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等。

卫生法律体系:国家全部卫生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法律制度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卫生法的制定(卫生立法):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卫生法制定的原则(卫生立法的原则):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原则;⑵法制统一的原则;⑶民主原则;⑷实事求是原则;⑸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与实现。

卫生法实施的方式:⑴卫生守法;⑵卫生执法;⑶卫生法律适用(规则: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②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④新法优于旧法⑤不溯及既往原则);⑷卫生法律监督。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⑴卫生法的时间效力: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⑵卫生法的空间效力: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⑶卫生法对人的效力: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哪些人,或者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卫生法的溯及力: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

卫生法律责任: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⑴行为具有违法性;⑵由法律明确规定;⑶具有国家强制性;⑷由专门机关追究。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分类:⑴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⑵法律事件: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自然时间和社会事件。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⑴行为的主体合法;⑵行为不超过权限;⑶行为内容合法;⑷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⑸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主要表现形式。

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⑴确定力: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就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⑵执行力:卫生监督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⑶拘束力: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卫生监督主体(卫生执法主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⑴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⑵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⑶法定的监督权利;⑷独立的监督活动;⑸有限的监督权利;⑹垄断的执法资格。

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

卫生监督人员(卫生执法人员):通过资格考试,经依法聘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卫生执法人员。第二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⑴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活动;⑵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活动;⑶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规范性行政活动;⑷是具有救助性的

行政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⑴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原则;⑵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⑶实行一级复议制的原则;⑷对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⑸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的范围。405~406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不同层级及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具体分工和权限。406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复议职权,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

卫生行政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内承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的部门。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主要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

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⑴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⑵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⑶卫生行政复议的审查。⑷卫生行政复议的内容,⑸卫生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⑹卫生行政复议决定,⑺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407~409 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审判程序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活动,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裁。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⑴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⑵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②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原则,④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⑤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制裁的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与有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国家机关处理行政争议案件上的权限和分工。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⑴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⑵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审判权与行政机关行政权关系。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动管辖,指定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413~414

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期限(10日内),证据的收集和调取,不予采信的证据。

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⑴起诉,⑵受理,⑶审理。414~41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⑴两者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方式;⑵两者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⑶两者在成都上都是基于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程序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⑴在一定条件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适用;⑶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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