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消防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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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消防条例》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现行八章七十二条,与原条例和国家现行法律相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有些规定甚至首次出现。2012年4月18日,省内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强化政府责任。在《消防法》基础上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责,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消防设施建设费,应当全部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进一步完善了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体系。同时强化消防工作目标考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强化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及时制止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消防力量不足可招用补充
强化城市消防站建设。新《条例》以立法形式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标准。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役消防员数量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补足,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消防工作需要招用合同制消防文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执法等工作,该规定为消防工作提供了人员保障。
烧荒不看护可罚款200元
强化农村消防保障。新《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保障体系。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火灾占全部火灾起数70%以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成为稳定全省火灾形势的重中之重,所以,通过修订条例加大农村消防经费投入,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火灾隐患监管力度成为此次条例修订工作的重点。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应当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建设。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修建消防水池或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配备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烧荒或焚烧庄稼秸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多产权单位消防设施维护规定4种解决方案
创新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消防管理手段。多产权单位的消防监管一直是难点问题。一个单位被卖给多个业主,消防设施损坏、老化谁都不愿意出钱维修、改造。针对多产权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不到实处的问题,新《条例》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四种解决方案:保修期内的,按照保修合同处理;不在保修期内的,纳入专项维修基金;不在保修期内,又没有专项维修基金的,由各所有权人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政府协调解决。此规定确保了多产权单位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
非现役消防员养老医疗都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