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排污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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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自20世纪70年代排污收费制度实施以来,排污费在我国环境管理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环保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们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因此当前环境治理的难度很大。近期,笔者参加了由市人大交办的某市2010年-2011年度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通过审计,发现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

一、存在的问题

(一)“应征未征”情况普遍存在

经审计,该市的10个县市区普遍存在排污费核定程序不规范,缺失核定资料,征收制度不健全,随意征收排污费的问题。有的没有申报就收费,有的申报但未核定,有的核定却与实际收费金额不一致,有的不按核定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收费,有的按协商数进行收费。

(二)挤占挪用排污费

一是用于办公大楼建设。经审计,某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抄告单从排污费专项资金中安排1819.1万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无关的项目支出,其中环境执法监测大楼建设1729.7万元。

二是用于自身能力建设和办公经费不足。审计发现,个别县市将预算安排的排污费支出用于局机关自身建设,以及办公经费不足,例如某市财政局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中安排了390.6万元给环保局,但只有31万元用于监测设备,其余均用于环保局自身建设和公用经费。

(三)以其他收费名义收取排污费

该市的个别县市存在以其他收费名义收取排污费的现象,有的一些正常经营的企业在当年没有收取排污费,而是收取了罚没款,有的是以监测费的名义收取了排污费。

(四)收缴排污费存放财政过渡专户中,并违规列支

审计发现,个别县市未将收取的排污费全部缴库,而是将一部分存放在财政过渡专户中,然后再缴入国库,造成排污费的上缴不及时。此外,还有的县市直接在财政过渡专户中列支其他费用,例如某市2年结余合计260.3万元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用于环保局行政运行经费、政府调控、以规费收入的名义缴库等列支171.1万元。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征收管理薄弱

部分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强,管理薄弱。排污申报、核定制度不够健全, 没有按规定设置排污费征收台账,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部分企业没有登记排污申报文件、排污核定通知单、缴费通知单等资料,不能准确

的反映各期应征排污费。

(二)排污任务压力

一是上级部门年年下达排污费任务指标,环保部门为完成任务将任务数分解到企业,以任务数核定应征数,加上协商收费、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等因素造成排污费少缴、漏缴;二是为防止下年任务数过大,个别县市环保部门将当年收缴的排污费存放财政过渡专户,下年再上缴,造成收缴不及时。

(三)经费保障不足

有些县市财政比较困难,原本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无法保障,难以保证环保部门的需要,致使返还的排污费收入用于环保部门的公用支出,没有用于防治污染等专项支出。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经费保障不足,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了挤占排污费的问题。

(四)地方财政调控

实行排污费征缴系统后,系统自动对收缴的排污费按比例分成,不能人为控制缴库级次,个别地方财政部门为便于滞留排污费或用排污费资金调控,将上缴的排污费放在财政过渡专户。

(五)地方利益驱使

由于罚没款、监测费等事业性收入财政将全额返还,因此以罚没款、监测费名义收取排污费,可以少上缴中央、省

级分成的30%部分。

三、对策及建议

(一)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

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一是要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核定制度,收费额应以实测数据进行核定,杜绝未征、少征排污费。二是要规范和严格财政管理制度,修改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系统,清理撤销排污费征收过渡户,规范收缴入库工作,做到按规定就地及时足额解缴排污费,防止挤占、挪用和拖欠排污费问题的发生。三是加强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基础装备建设,形成快速、高效、准确、有力的执法力量,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同时,加强排污费征管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排污单位自觉缴纳排污费的意识。

(二)提高财政预算保障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结合当前环保部门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环保部门的在编人员经费以及必要的公用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增加能力建设和项目建设的支持投入,中央、省要对贫困地区环保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经费足额安排,切

实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排污费现象。

(三)切实加强排污费资金管理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管理,排污费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资金效用,保证污染减排效果,真正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四)加强监督,杜绝违纪问题发生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不缴、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环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切实发挥排污费在发展环保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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