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应该出台《新闻法》
中国新闻法在哪
中国新闻法在哪?-------中国没有新闻法的原因09编辑出版张晓雯0905020061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闻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新闻产业体系,新闻节目的种类和数量也实现了高速增长。
同时,为促进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在新闻法制方面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专门新闻法规、规章和条例。
这些新闻制度对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新闻媒体无端被告侵权、虚假有偿新闻、贿赂新闻工作者、记者遭遇恐吓殴打等不良事件,且大都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究其根源,可以说新闻法立法缺位,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给予特别救济使然。
这也成为中国新闻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缺陷。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
”在中国,新闻自由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因为新闻自由与党的意识形态紧密相关,这体现在新闻立法方面,最大的担忧就是新闻自由会不会造成对党和政府的领导的冲击。
新中国建国五十多年,还没有一部《新闻法》。
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遭受到任意的限制和摧残,至今还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几十年来,广大人民要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呼声不绝于耳,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上,都有相当多的代表和委员,提出制订新闻法、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议案,但是都得不到理睬。
中国的新闻法迟迟不能出台,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1、中国的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危机瞭望的功能,既有对政府工作进行行政部门体制外的监督的权利,同时又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以正确舆论引导人。
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新闻体制不同于西方(如美国)号称的新闻自由原则,新闻成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利”,而是纳入国家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中国为什么要有自己的新闻法(原创)
虽然我国《刑法》、《民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都有涉及新闻业的相关规定。
但是,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更能起到规范、完善新闻行业,监督、保护记者的作用。
”究其原因,首先就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涵括内容很多,和新闻业相关的部分大多还是宏观的、抽象的。
并且,《宪法》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如此就更加需要细则的法律予以落实。
除此之外,法律之中也只是将新闻工作者作为一般的公民,只能保证其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而不能针对其职业身份的特殊性进行特别保护。
对于指定新闻法最迫切的两个需求,要从两个看似对立的方面来看,一者是保障,一者是规范。
而新闻法的内容,即要针对这两个方面而制定。
首先,新闻法的指定是为了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宪法已经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确立新闻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的其中一个方面。
而新闻自由更加是言论自由的深化,但是因为没有新闻法的保护,记者在采访和工作当中的言论自由权利经常不能得到保证。
确立了新闻法可以使得言论自由权的作用得到深化,引起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足够的重视。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之中,新闻媒体很多时候充当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作为人民喉舌的功能。
很多公民面对生活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投诉无门,最终都会选择求助于媒体。
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也是公众们了解事实真相的最主要手段之一。
现代的大众媒体使得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外面的世界。
保障新闻自由,对于公众意义重大。
新闻法的确立,可以使之得以保障,让新闻媒体成为有力的监督者。
再者,新闻法的指定是为了规范新闻活动的需要。
新闻自由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但是绝对不是无边际的放任。
无限的新闻自由必将会造成一种秩序混乱的状态,所以需要有新闻法来作为规制新闻活动的量尺。
我们现在除了一些条例之外,对新闻工作者最重要的一点约束就是新闻道德。
但是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其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强制性的,有些新闻工作者为了抢新闻、求新奇,不惜作假、或者草率的进行报道。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作者:林琳来源:《活力》2009年第08期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法既要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运用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还要规范新闻单位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规范新闻传播的内容等等。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规范主要在新闻工作的行政管理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对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法规方面还是比较欠缺。
在专门的新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争议就难以评判。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忽视,新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等几个方面试析出台《新闻法》的必要性。
一、新聞立法是治理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需要对于有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界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效果并不明显。
新闻腐败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花样翻新,走向了多种形式的新闻寻租。
太多的外在诱惑,不良的媒介生态,过低的伦理素养,使得在道德上希望某些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
多数媒体认识到,防止新闻道德失范光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不够,它迫切需要社会监督和建立相关制度。
2003年11月5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七家中央媒体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并公布了监督电话。
结果依然是收效甚微。
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最终流于形式。
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应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多下工夫,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察结果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必须是刚性的,而最为理性化的刚性制度就是法律,即通过颁布实施《新闻法》,以法律的约束力来解决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包括新闻腐败的问题,并最终还我们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
最新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精品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新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业,立法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
新闻立法的呼声很大[1],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主张对新闻加以立法,此后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都会有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新闻立法的相关议案或提案。
特别是2014年底,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立法,新闻法治化将提上日程。
30多年来国务院法制部门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截至目前,新闻理论的研究仍明显滞后、新闻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仍未理顺,新闻法仍迟迟不能出台。
一、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一)新闻立法是促进民主的重要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
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加强新闻立法不仅是新闻事业发展所需,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闻与法律相互依赖、不可分割,新闻传播对法治起着宣传和促进作用,法治则可规范和制约新闻传播。
法治健全的社会必然会保障新闻传播活动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正常运行。
新闻工作影响力大、影响面广,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它是社会最重要的宣传渠道之一,在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应有效应;它是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驾护航。
立法就成了保障新闻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发挥应有职能的重要途径。
(二)新闻立法是规范新闻媒体的重要手段新闻工作特殊性较大,媒体从业者需与各类人员打交道,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不免有极个别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衍生“灰色地带”,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封口费、版面费等“潜规则”不时发生,不仅丢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与荣誉感,而且也给全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新闻立法,因此缺乏追究新闻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制造者责任的机制,不少时候仅由道德层面进行谴责,很难真正纠正不良现象,不利于净化新闻业界的风气。
因而亟需新闻立法对不良现象进行他律,通过立法规范媒体机构的从业人员。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存在的问题3700字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存在的问题3700字一、新闻立法时代背景我国在1980 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的议案,1984 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直到现在,新闻方面的专门立法仍迟迟没有出台。
目前,我国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介融合趋势加强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给新闻业带来新的发展活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突出问题。
新媒体发言随时随地,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逐渐黯淡。
一样传播两个尺度,这让传统媒体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感慨环境不公。
目前我国现有的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传媒产业的发展。
而《新闻法》的出台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早在封建时期,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在商鞅变法时期颁布了《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着名的"焚书坑儒";事件,秦朝制定的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
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始于清末,如1906 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和1908 年的《大清报律》。
辛亥革命后,一些新闻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新闻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
后又因种种原因,新闻法至今尚未出台。
2015 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年,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再次提及新闻立法,学界和业界又开始热烈讨论新闻立法工作,新闻立法工作重新进入人们视线并被提上日程。
二、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全球视角看我国新闻法在世界上一般分有两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
新闻法治化的困惑与出路
新闻法治化的困惑与出路作者:李程申婧来源:《新闻爱好者》2009年第12期当今社会,新闻传媒由于其自身搜集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等特性,已逐步成为公民实施言论自由权利的主阵地。
完善的新闻法治环境不仅能使新闻活动更加规范,而且更能有力地保障新闻自由。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作为全体人民的共识写进了宪法。
然而。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虽然当前新闻法律体系中有大量由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部分条款不同程度地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给予一定的规范,但至今却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新闻法,这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因过于空泛而无从落实;新闻采访是新闻媒体存在的生命线,虽然记者的采访权在事实上得到了默许和认可,但却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记者享有“采访权”、“报道权”。
因此,一直以来,制定和颁布《新闻法》成为不少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呼吁的对象,并且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闻法的缺失使新闻法治化陷入困境1979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
1980年9月,赵超构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小组会议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
然而,20多年过去了,《新闻法》却始终没有出台,新闻法的缺失,虽然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活动无法可依,但却给当前的新闻传播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新闻法》难产的原因在于对新闻法的性质、功能等关键问题的明确上,行政部门、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各抒己见,这些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如何界定和表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自由;舆论监督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新闻媒体和出版社要不要主管和主办单位等。
在新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新闻法的立法目的难以明确阻碍了新闻事业法治化,新闻立法的宗旨是傈护和发展新闻自由,但也强调了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约束,成为立法与否旷日持久的争执核心。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石倩瑜中国传媒大学摘要:自1979年以来,新闻立法问题经历了几个起伏阶段,学界业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不置可否,《新闻法》的制定存在几大立法难点,但其对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不可或缺。
尽管出台《新闻法》还未提上日程,其所具有的研究意义和价值毋庸置疑。
本文将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对新闻法的相关定义和发展现状、新闻自由的内涵进行梳理,并就《新闻法》与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探究,谈谈对出台《新闻法》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法治建设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状概述(一)新闻法界定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新闻法学家魏永征及学者张诗蒂相继提出了相关界定。
新闻法学家魏永征认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魏永征强调了新闻活动主体对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但未明确新闻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范围,故张教授对该定义进行了补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张诗蒂在《新闻法新探》中指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权利对权利尊重之下的新闻自由的法律。
”[2]即新闻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关系对等,两者应互相尊重相互平等。
综合比较两个定义,笔者认为张诗蒂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更为全面客观,故援引其说法界定新闻法。
“我国无新闻法”观点的存在是对新闻法定义的不明晰所造成的。
事实上,应将新闻法作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区分。
宏观层面的新闻法包括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而微观即专门的新闻法则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单行的法律文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条款超过500条,涵盖了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我国存在宏观上的新闻法。
(二)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例散见于宪法、基本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中,由此构成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作者:赵勇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05期1979年。
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在历经数次提案后也开始酝酿。
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新闻法的立法原则、条文的构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尚存在争议。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人手分析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明确新闻工作者的地位。
保障新闻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需要新闻是人们了解周围世界的一扇窗户,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获取。
人们可以了解时政要闻,拓展知识,开阔眼界。
锻炼冷静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更重要的是,新闻舆论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促进民主与法制的“第四种权力”。
然而,上述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
首先有赖于新闻工作者不受阻碍地自由执业。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被无端阻挠、干扰的情况屡见不鲜,设备被抢夺、损毁,甚至遭受人身攻击、非法拘禁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已有上位的《宪法》和基本法《刑法》等进行保护,无需制定新闻法。
但应当看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条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特别是《宪法》在我国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
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显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实和细则化。
而《刑法》虽设立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针对的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阻挠、干涉新闻工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
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护的客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而非新闻采访权。
换句话说,并未针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职业身份进行立法保护,而是仅仅将其视为一般公民。
应当看到,新闻采访权并非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
就其本质而言,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
如果新闻采访、报道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报道权需要法律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新闻法的制定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执业地位,全面保障其合法的执业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当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时。
中国新闻法制下的记者维权之困
中国新闻法制下的记者维权之困近些年,“打记者”、“抓记者”之类的恶行频频被曝光,且频率有不断加强的趋势。
一时间,新闻记者成了高危职业,其人身权利、职业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
本文试图理清记者权利的来源,在中国特色新闻体制下分析维权之困的原因,并就权利的维护做出力所能及的探讨。
标签:记者权利;中国新闻法制;中国新闻体制一、记者权利并非“无源之水”曾有人发表文章说:“目前在中国,不光是采访权、编辑权、批评权等,在法律上都是既无条文根据,也无判例支持,其赖以生存的采访、报道活动实际上也没有任何法定权利。
”笔者对这种过于悲观的看法并不赞同,因为记者权利在法律上其实是有源可溯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从这一根本出发,我们可以细致梳理出我国记者的权利源流。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批评建议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正是记者采访权、报道权、知情权、新闻批评权的源泉和根本。
除了宪法之外,新闻出版总署等新闻管理机构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文件、通知、办法以保证记者和媒体权利的正常行使。
这些文件使记者权利上升为职业权利,并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为记者和媒体提供保护。
二、记者权利在现实中“面临失效”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记者维权提供了依据,但遗憾的是其在现实案例中的保护力度却令人堪忧。
以采访权为例,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广西高速公路通行费拟涨价25%,多家媒体欲报名采访价格调整听证会,却遭到拒绝。
广西物价局回应,称限制媒体采访听证会是因为足够容纳百人的场地“太小”。
这种牵强的拒绝理由,有故意限制媒体采访的嫌疑。
而在现实中,这并不是孤例。
主办方们总能想到五花八门的说辞拒绝记者、搪塞大众舆论,而记者们貌似只能被动接受,顶多在自己报纸的一亩三分地上发发牢骚罢了。
当记者以上述《办法》质疑广西物价局时,对方竟以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的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主管部门可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为借口,回击了媒体。
浅析中国新闻法治现状—以《新快报》事件为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浅析 中国新 闻法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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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 新快报》 事件为例
文/ 刘策
摘 要 :在我 国目前缺 乏单行 的 《 新 闻法》 的客观现 实下,我 国在新闻领域的法治化 建设存在 不足。新闻 自由的范 畴在得不到充分界定和 阐 释 的情况下会和 包括名誉权 、司法权在 内的其他权利产 生冲突。以 《 新快报》 为代表的新 闻侵 权事件 可以折射 出中国新闻法治存在 的弊 端。 关键词 :新 闻法制 ;现状 ;《 新快报》
1 . 中 国 的新 闻法 制 建 设 1 .1 .新 闻法 的 界 定
目前,由于我 国并没 有经全 国人 大或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审议通 过 的 《 新 闻法》 ,部分人会理所当然地认 为我 国不存在新闻的法律法规。这是 种误解 ,原因在于对新闻法这概念的不了解 。新 闻法 。基本的定义为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对新闻传播活动起 强制作用 ,调整新 闻活动 中的 各种法律关系 ,保障权利对权利 尊重下 的新 闻 自由的法律。 _ l 广 义上 的 新闻法 ,可以理解为所有规范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 ,这就 可以指仅 以新 闻活动为对象 而制定 的专门的一套法律 ,也 可以指散见 于其他 法律部 门 内的有关新 闻活动的法律条文 ;狭义上的新 闻法 ,才是 以 “ 新闻法”为 名称的单独的一 部法律 。我 国目前还 没有 《 新 闻法》 ,现行新 闻法制 的 来源主要包括 三个层次 :《 宪法》有 关条款 ;一些基 本法律和法 律及其 司法解 释中与新 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 ;有关报纸 、广播 、电视的专 门 行政法规 、规章 。 _ ¨ 对新 闻法这一概念 的界定 ,可 以明确我 国的新闻传 播活动 并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有法可循。 2 .新 闻侵权事件折射下的新闻法治弊端 改革开放 以来 ,我 国一直有着新闻立 法的尝试 和努 力 ,但 最终都没 有取得成果。在 没有 《 新闻法》 的这一客观法治现实下 ,新闻侵权行 为 这一新 闻领域 产生 的侵犯法律的行为和相 关部门对此行 为的处 理都极能 反映出现阶段新 闻法制现状 的困境和本身存在的弊 端。 《 新 快报》 事件 是2 0 1 3年最引人注 目的新 闻法 制事件 ,这一 事件的发生 以及后 续的发 展很大程度上折射 了现今新 闻法治现状的弊端。从 2 0 1 2年 9月 2 6日到 2 0 1 3年 8月 8日,《 新快报》 记者陈永 洲在未到 中联重科进行 实地调查 和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其媒 体平 台发表关 于 中联 重科 的负面文 章共 1 8 篇 ,其中陈永洲署 名的文章 l 4篇 ,被 长沙警方 以 “ 损害 商业信 誉罪 ” 拘捕。这 一事件 引发公众和舆论的强烈关 注 ,《 新 快报》 连续 2天在头 版以 “ 请放人 ” 、“ 再请放 人” 的大字呼吁法放人 。但陈永洲 在随后接 受央视访问时承认 自身罪行 ,顿时引得舆论哗然 。 新闻 自由是通过传播 媒体表现 出来 的言论 、出版 自由,也就 是 围 绕新闻及与此 相关 作品所进行 的一系列 活动 的 自由,是 新 闻传播媒 体 在法律 规 定 或认 可 的情 况 下 ,及 时 、客 观 、真 实地 搜 集 、采访 、写 作 、传递 、发表 、评论 、印刷 、发行新闻及 与此 相关 的其他 作 品的 自 主性状态 。 概念尽 管在字 面上 阐释 了新 闻 自由的意义 ,但实 际 的新 闻 自由的运用 需要向公众传 递信息 ,传 导价 值观 ,进 行舆 论监 督 ,通 过 自由的新 闻活动来完成对舆论 的引导 ,要不 断地体现 社会 公器 的属 性。新 闻自由的合理运用 ,很大 程度上体现 了对社 会公 共利 益 的实现 上。然而 ,这 个过程 中会 出现一 些 和受 保 障 的个 体 利益 相 矛 盾 的现 象。尽管我 国在宪法和其他 法律 文件 中承诺新 闻 自由 ,但是 由于缺乏 部单行 的 《 新闻法》 ,新 闻 自由和新 闻侵权 法律 上的界 限缺 乏严 格 的界定 。《 新 快报》 事件 中,实 际新 闻 自由标 准的缺失 体 现在新 闻 自
最新 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精品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新闻自由的保障与制约体系构建【第一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第二章】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第三章】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第四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结语/】新闻法律体系的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三、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一)中国实施《新闻法》的法理依据1. 《新闻法》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人民享有主权,这就说明了中国的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的管理工作。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不可能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到其中来,我们必须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来代表人民去直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的权力。
于是,新的问题便进一步出现了,如何能够的保证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人民,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行使公权力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督体系,要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分析,所谓知情权,传统意义上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社会中的公民有知道官方信息的权利与自由。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知情权涵义的外延有所扩大,即在原有的民事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包含有公法权利的新的属性。
显而易见的是,公民欲实现其知情权,最重要的途径便是借助新闻媒体而获悉其所欲获悉的信息。
表达权,具体是指公民享有的表达个人观点的一些权力,主要包括对国家的事务、经济生活、公共事业的观点。
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欲实现这些权利,并不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用嘴说的层面,而应该包含借助文字、音像、电波等载体来进行表达和传播的自由。
而且这种表达,并不仅限于一般的自由表达意见,而是应该侧重于发表批评性建议和发表政要看法的自由。
而人民一般采取的表达方式不外乎上网评论、接受采访等,这些无一不和新闻媒体息息相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意义
139当代思潮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意义罗晟易(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摘 要:高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新闻传播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新媒体从边缘走向主流,更加受到大众的关注,它具有传输速度快、信息丰富、互动性强、突破国家和地区界限等优点。
但舆论监督问题和不良现象也日益凸显,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因此新媒体时代下研究新闻立法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关键词:中国;新闻立法;司法监督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使得新闻的媒介不再单于传统的电视、报刊,政府的数字化办公平台、海量的公众号、“微博大V”也发挥着强有力的新闻传播能力。
而新闻自由并非职业权利而是属于每一个。
它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建立新闻媒体组织的自由。
也包括学生了解和报道新闻的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和批评中国政府公务工作人员的自由。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新闻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书面、印刷、艺术形式或通过任何其他选择的媒体。
同时也规定权利应以不违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或道德为前提。
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中,也分散在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监管新闻媒介的专门法规和其他法规中。
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今日,新闻传播的能力更加强劲,每个人在依托互联网中,都轻易成为新闻的传播者和接受者,新闻立法的意义就尤为突显。
我国研究现状我国对新闻业没有专门法律,但新闻出版事业依然有规矩可循,法律对新闻媒体的界定主要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中。
我国对媒体言论与监督的规制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宪法》《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涉及言论自由、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律;二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如《出版管理条例》等;三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以及宣传部门的指导文件;四是媒体行业自律,如中央媒体建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新闻法》难产二十年的思考
《新闻法》难产⼆⼗年的思考政府提出拟定⼀个新闻法的想法是久已有之。
1879年,中国提出“新闻改⾰”,“新闻法”也开始酝酿。
1987年春,全国⼈⼤常委会把拟定新闻法的⼯作交给了新闻出版署。
该年11⽉,“新闻法”起草⼩组正式成⽴,其成员分别来⾃新闻出版署、中宣部新闻局等九个单位。
然⽽时⾄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解释仍是: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
与其他国家对⽐来看,法、德等⼤陆法系国家,法律则以成⽂的法典形式存在,所以它们都有专门的新闻法、⼴播电视法等;⽽英国美国虽然没有成⽂的新闻法,但是他们的判例可以视为法律的⼀部分,从这点讲,英美在两百年的报业发展史中积累的案例,可以算做更为丰富的“新闻法”。
在我国的《宪法》中,是明确写了公民有新闻、出版⾃由,但是,政府不愿意给我们⼀个保护这种⾃由的具体法令。
然⽽有没有法律可以保护这条宪法呢?我们切切实实的反诸宪法的时候,却发现我们⼀⽆所有。
其实我觉得这是和中国对于新闻出版⼀贯的控制政策相⼀致的,这其中,也体现了我国新闻体制惨淡的现状。
⾸先,我觉得政府对于新闻业对于各种形式的传播⼿段的认识有着根本的偏差。
政府总是当把报纸等媒体,仅仅当成宣传的⼿段,当成党政的喉⾆,新闻沦为简单的宣传⼯具。
⽽且对其进⾏严格的控制。
对于传播的⽬的,我觉得是实⽤性加上娱乐性。
所谓实⽤性,就是提供信息。
政府不应当限定和局限所传播的信息,⽐如说,这个信息可能是对政府有利的,也可以是对政府不利的;可以是表扬,可以是批评。
⽐如说,在中国,就不可能发⽣像美国的“⽔门事件”,不是说中国⼈的施政⽔平⾼,⽽是中国的新闻起的监督作⽤太少了,⽆法到影响政府⼯作。
⽽政府⼀贯的申明⾃⼰对媒体的领导作⽤,其实,从分权的⾓度来看,媒体是不应该受政府影响的。
还有,我们的政府⼯作不够透明,我们的媒体可以帮助政府的透明化,但是由于媒体被如此强的控制了,我们没有办法知道胡锦涛的私⼈⽣活,没有办法知道我们的区政府在⼲什么,没有办法知道政府的决策过程;⽽美国⼈可以了解到布什哪天早上⼜骑了⾃⾏车,在电视上看到政府的⼯作会议,可以看到政府的各种数据。
中国为何没有新闻法
出版现在有法可依,《著作权法》是出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所有的知识生产者的权利都是一种保护,对所有的知识传播都有规定。相应的还有一个《出版管理条例》,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法规。它现在在实践中已经进行过几次的修订,更加符合我们当前中国出版业发展的现实。如果我们有必要的话,它就能很快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这个不存在多大的问题。所以,我希望关心这方面的同志,研究一下国内外的情况,多了解一下我们的现实,大家在这个问题上就会有更多的共识、更多的理解。
柳斌杰说,就目前我们国家要求新闻立法,我认为从我接触到的情况有三种: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也不恰当。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我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强调呼吁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所以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加之目前我国的传媒事业正在发展,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这些新的技术,传媒也正在发展,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那样,像互联网新媒体这样,未知领域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们整个传播带来哪些深刻的变化,你还没有规律性的认识,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是相当困难的。所以,不如我们暂时让它再发展一段,利用国家的其他法律、政府的管理条例,让我们这个事业更加成熟、更加发展,在更加恰当的时期再来谈论这个问题,会更合适一点。
我国新闻法制的优势与不足
一.简述我国新闻法制的优势与不足?新闻法制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体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一】、新闻法制的优势: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1)新闻传播媒体。
(2)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3)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其中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三种身份:表达者、被报道对象、普通受众。
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体现了“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同时更好地传播新闻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
【2】、我国新闻法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由国家规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即新闻传播法,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要参考很多法律规章,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等。
对于中国公民来说这了解起来比较麻烦,而国外俄罗斯等欧洲部分国家采取制定专门用于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即新闻法,使人民了解和使用起来比较容易。
(2)我国新闻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新闻法制中规定关于重大新闻的发布与报道由国家统一指定的新华通行社发布和特殊新闻与信息的发布与报道都由国家统一指定的部门发布。
对于国家而言,只能在他们认为适合的时机向广大人们群众发布,如2003年非典等突发事件,由于国家统一的新闻发布机构卫生部未及时发布导致后来的全国性非典传播,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截至2003年8月7日,全球累计非典病例共8422例,其中中国内地累计病例5327人,死亡349人,居世界首位。
这些数字反映出中国政府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缺失,也是政府在那场灾难中吸取的主要教训,这表明紧急状态来临时,在正常状态下被遮蔽的新闻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可以被暴露和发现,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还有2008年的汶川地震,笔者认为,难道是国家地震预测局真的没有预测到四川的地震,还是背后政府的干预,地震信息提前没有报道,新闻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必须听党的话,对于特殊新闻报道和重大新闻报道方面,我个人觉得新闻法律制度需要完善。
为什么中国需要新闻法
谈中国为什么需要新闻法论坛里,贴吧中,很多帖子都在呼吁,为了中国的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急需一部《新闻法》。
自80年代中叶倡议制定《新闻法》,一批学者便开始从事新闻法的研究,至今专门的《新闻法》仍未出台。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
”新闻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这也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新闻法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等。
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滥用权力。
中国需要一部新闻法。
这个法律不光涉及到新闻从业人员个人的权利,更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具体实施。
从历史角度而言,在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
从秦代的“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
到清末才开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发展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已经有了一些新闻出版法: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的《大清报律》、1914年北洋政府的《报纸条例》和《出版法》、1925年北洋政府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03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出版法》以及1940年《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8年《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等。
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一些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但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我国的新闻立法从80年代初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中期也呈现出了积极研讨和草拟法稿的活跃局面,在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并且随着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呼之欲出,但酝酿多年,至今迟迟未能出台,其原因是“新闻自由”成为其中难点。
中国新闻传播法的历史沿革
111C H I N AV E N T U R EC A P I T A LACADEMIC FORUM |学术论坛新闻传播法,按照其定义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新闻传播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所有保护新闻传播自由、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定的综合,既包括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规定。
狭义的新闻传播法则专指以“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命名的单行的法律文件。
从广义上来说,中国的每个时代都残留着新闻传播法的烙印。
历史上,统治阶级对言论控制总是极严。
在充斥着各种言禁、书禁、出版禁令的大环境下,封建社会统治者用着仅属于那个时代的强制又暴力的手段“规范”着国内的传播活动。
然后到了清朝末期,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法《大清报律》,切实的以法律的形式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事业。
从狭义上来说,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中,新闻传播法以出版形式颁布的主要只有一下几种:《大清印刷物专律》 (1906)、《大清报律》(1908)、北洋政府《报纸条例》(1914)、北洋政府《出版法》(1914)、北洋政府《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25)、南京国民党政府《出版法》(1930)及《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0)、《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1948)等。
②新中国成立后,以《宪法》为核心,拟定、发布法规对新闻传播事业进行管制,而后又有1980年,上海代表赵超构在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呼吁和建议。
1999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
随后,《新闻法》的制定也进入中国的新闻立法规划,国家新闻出版署也将新闻法和出版法的立法工作列入2010年的工作规划中,也曾经起草过《新闻法》草案。
新闻法规作业 专门法
问题:要不要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定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法律?即要不要制定一部《中国人民共和国新闻法》?
答:有必要。
一是新闻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新闻传播活动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息息相关。
要让国家的新闻活动正确引导正确社会舆论,就应通过法律赋予新闻传播一定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规范其活动,才能使新闻传播保持活力,并走上正确轨道。
二是目前新闻法体系的缺陷。
我国对新闻传播的规范是由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导致了一些问题尚待解决,如:①现行新闻法对言论自由规定太宽泛,宪法只规定有这个自由,但行使方式、范围和限制没有做出规定。
②禁止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的失衡。
现行新闻法规定了若干禁止性条款,但有些权利还没有进入法律范畴,如采访权和报道权。
三是多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复杂性。
虽然现行的新闻法已较丰富,但随着传播媒介走向多样化(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传媒种类和数量激增,各种媒体激烈的竞争下,出现了假新闻频频出现、新闻对隐私的忽视、新闻炒作等问题,如果没有一部系统的完善的专门的新闻法来规范,靠现行的新闻传播法显然是不能及时解决的。
中国新闻立法的可行性研究
中国新闻立法的可行性研究作者:王向楠周小洁来源:《卷宗》2017年第23期摘要: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延伸,是基础性的宪法权利,世界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均对其有所规定,那么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就成为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本文通过对新闻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基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宪法可操作性的增强、对新闻业行政干预及恶意侵害的避免、新闻市场秩序的规范以及对“媒介审判”的预防等原因,论证了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对一部专门的《新闻法》的需求。
我国历史上的民主进程发展缓慢,导致了在新闻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但是经过几十年法律法规有关新闻规定的经验的积累,我国在现阶段已具备专门立法的基本条件。
因此接下来就应在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使《新闻法》的出台成为现实。
关键词:新闻自由;宪法渊源;立法原则改革开放这三十年来,中国的公共传媒正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
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丰富体系,报纸、期刊以及电台、电视台数量剧增,规模逐步扩大并走向成熟,他们越来越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作用。
然而,在新闻媒体繁荣发展的同时,媒体及其记者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也经常遭到侵犯,记者采访时遭到殴打、因新闻报道而被封杀等一系列不良事件随之发生,但记者们对此却诉求无门,寻求不到法律上的保护,这也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因此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亟需探讨的问题,那么新闻立法便呼之欲出了。
其实对于一部系统、独立的《新闻法》的出台的呼声在这三十年间从未间断,人们做出了积极的行动,可即使存在着现实需要却至今未出台,到底面临着怎样的困难?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性?1 中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及其法治意义1.1 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民主法制建设的表现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他们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这也正是一国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宪法之父”麦迪逊的名言道:“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拥有绝对主权”,还有人民享有“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都表明言论、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是人民所拥有的毫无争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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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10广电班学号:2010011157 姓名:韦蓝洁
新闻法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的有关新闻采集、传播、出版、交流的法令规章。
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
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权利滥用。
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
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如刑法中的诽谤罪条款等。
新中国成立后的新闻法制状况是:1953年后,新闻传播机构都转为国有,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上的一个行业,靠宣传部和党内部政策性文件管理。
1988年,形成了三部新闻法草案至今。
所以目前我国,新闻作为一个大类,并没有专门的法律。
“至今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基本没有法,只有两部可以操作的法律,即《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
纵观世界新闻法规,美、英、日等国家也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美国宪法第1号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
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种案例来管束新闻出版事业。
但是新闻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在进行,我国目前有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这主要是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传播权的管理条例等等已对新闻做出了法律的规定。
就我国国情而言,现基本满足了当前新闻行业的管理需求。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和法制规范都在循序渐进中。
新闻法必须是一部完整的法律,必须要精细到方方面面。
媒介制度是同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紧密聯繫在一起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媒介制度。
新闻传播法、大众传播法不可能是单独的一部法律,而是渗透在许多部门法之中的,是各部門法有關內容的綜合,媒介法制的发展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所以,就整个社会进步和法制的规范化来说,新闻法是应该出台的。
但是就目前我过国情来说,新闻法的出台必然不会是一朝一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