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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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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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清代的科举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科举制度曾实行一千三百余年,至清代而臻于完备。

今天,全国各地仍保存有许多与清代科举制度有关的文物建筑,如北京的国子监及树立其中的清代进士题名碑,曾作为殿试场所的故宫太和殿和保和殿,散见于各地的举人、进士匾额、牌坊及学宫遗址,以及历史档案中保存的各种考试试卷、考试规则等等。

所有这些,均构成了我国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文物建筑,如今已经成为静态的历史化石,为了将它们还原为一个个活生生的历史场面和过程,以飨导游和游人,我们就必须对清代科举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一、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建立
清代科举制度是一种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所谓科举,也就是“分科举士”。

在中国历史上,选拔官吏成为一种有章可循的定制是在汉代。

西汉初年,大官僚的子弟和拥有十万资产的富人商人除外)可以到京师作皇帝的侍从,进而补授其他官职。

由于这种制度难以选拔真正优秀的人才,所以后来实行自下而上的推选制度,即察举制。

其办法是由各郡国及公卿向中央举荐有学问、有道德、有才华的各种人才,具体科目包括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
品中正制,由中央任命“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各郡的“中正”,负责察访与之同籍的各地士人,评列为九等,作为朝廷除授官职的依据。

由于各地的中正均为士族官僚贵族的成员,所以他们在评定士人品级时一般只重视出身门第而不重视才学,结果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情况,阻塞了普通士人入仕的渠道,也不利于统治阶级选拔人才。

作为选官制度,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都是建立在官员对于士人的主观性考察基础上的,必然缺乏公正。

到了隋唐,一种凭借客观性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取代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这种制度就是科举制。

隋朝建立后,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在地方设立州、县学,其生徒可以“升进于朝”,参加秀才、明经科目的考试,由此而取得官职。

各州也可以保荐文章华美的士人,参加考试。

隋炀帝统治时期,又创立了进士一科,以考试诗赋为主,科举制度至此确立。

唐朝建立后,科举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

唐代科举有两种:每年举行的称常举,由皇帝临时决定举行的称制举。

科举考试分科进行,其中常举考试分为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书、明算、一史、三史等科目,分别考试文章、诗赋、儒家经典、律法、书法、算学、历史等内容。

在以上各科中,明经和进士两科最为重要,而进士科又较明经科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

唐代重要的官员大多出身于进士,考上进士者被视为“登龙门”。

常举考试由吏部主持进行(唐玄宗时改为由礼部主持),参考的士人来自两方面:一是国子监(国学)和地方州、县学的生徒;二是所谓乡贡,即在家自学有成的士人。

后者须自
己向州县申请荐举,经考试及格后由州县贡到中央参加考试。

制举科目有文辞清丽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军谋越众科等百数十种,平常人和官吏都可以参考。

考中以后,原来是官吏的立即升迁,原来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给以官职。

宋代和元代继续实行科举制度,并进行了一些改革。

宋代进士和其他各科的功名分为“及第”和“同出身”两种,后又改为“及第”、“出身”和“同出身”三种。

宋太祖时建立了殿试制度,即礼部考试后由皇帝亲自在殿廷再次进行考试,由皇帝赐给功名。

北宋时,殿试第一名称榜首,第二、三名称榜眼,他们也都可称状元。

南宋以后,改称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宋代科举考试仍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种,常科考试分为州府试(解试)、礼部试(省试)和殿试三级;至元代,这三级考试称为乡试、会试和御试。

元代对科举考试进行了一项有历史影响的改革,即儒家经典经义的考试从《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书中选题,答案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准。

明代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开始同学校制度紧密结合,只有府、州、县学的生员和国子监的监生,才有资格参加乡试。

此外,明代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四书》为主,其文体采用八股文。

由于明代科举制度基本为清代所沿袭,所以其具体情况可以参见下文关于清代科举的叙述。

二、清代的学校
清承明制,科举必由学校,即只有各类学校的生徒才有资格参加
乡试。

所以,要了解清代的科举制度,首先就要了解它的学校制度。

中国古代在孔子之前没有私学,教育机构皆为国立,“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

春秋之前实行世官制度,贵族子弟入学校学习,“学而优则仕”。

战国以后,世袭身份制度逐渐打破,与此同时私学兴起,出身平民和破落贵族而经由私学成才的游士遍天下,成为各国选官的一个重要来源。

在汉代察举制和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下,选官也不由学校。

如前文所述,伴随着科举制度的实行,隋朝在地方建立了州、县学。

唐代在中央设立国子监,分为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招收官员和普通民家子弟入学;与此同时,在京都和各地设立地方学校。

此外,还设有弘文馆、崇文馆等贵族子学校,专门招收皇族和高级官员的子弟入学。

宋、元皆有国学,其生徒也同隋唐一样,成为科举考试的重要生源。

清代文献中的“学校”,是指各类国立教育机构。

清代设有各类官学,京师设有国子监、宗学、觉罗学、八旗官学等。

各省设有府学、州学、县学。

除这些官学外,还有私人和地方社会创办的私塾、社学、义学和学院等教育机构。

所有这些官办和非官办的教育机构,构成了我们现代汉语中广义的学校。

兹分述如下:
(一)私塾、社学、义学。

清代童子启蒙教育,除富人延聘家庭教师教授子弟外,公共教育机构为私塾。

私塾为私人、宗族或地方社会所办,延聘儒生(一般为秀才或老童生)担任教师。

私塾讲授百家姓、千字文、三字经等识字和启蒙教材,程度高的也选讲《四书》《五经》。

社学和义学也属于启蒙教育机构,均起源于宋、元,一般为地
方社会所创办。

明初曾下令民间五十家设立一所社学,延聘教师以教育民间子弟,后废弛。

清初复令每乡设置社学一所,择聘文行优秀者充当社师,官府免除其差徭,并酌给薪水。

后来,这一制度也逐渐废弛。

义学一般为地方社会或急公好义的人士集资创办,所以补社学之不足,专收孤儿和家境贫寒的生童入学。

上述各学的学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称童生。

(二)府学、州学、县学。

府、州、县学属于官学,由国家出资设立。

童生经过考试合格入县学、州学、府学学习者,称生员,又称庠生、茂才、博士弟子,俗称秀才。

换句话说,清代的生员(秀才),也就是国立府、州、县学的学生。

府、州、县学皆由朝廷设置正副学官。

其正学官,府学为教授,州学为学正,县学为教谕;其副学官,不论府学、州学、县学,皆称训导。

学官既是作为学校管理者的官员,同时又是教师。

他们一方面负责教授在校生员的学业,同时又负责管理本府、州、县的所有(在校和不在校的)生员。

生员有品行不端或违反法纪的,首先交学官处理;情节严重须要按刑律处罚的,首先革去生员功名。

府、州、县学的入学考试是科举制中的初级考试,每三年录取两次。

各学录取生员皆有定额,按各地的文风高下、钱粮丁口多寡以为差别,自七八名至三四十名不等。

如果某地士民能够在战争期间保守、收复城池或捐输军饷,经奏准可以永久性增广其学额;遇有皇帝登基、万寿、巡幸、谒陵等典礼,可以一次性增广全国各地或部分有关地区的学额。

生员分廪生、增生(增广生员)和附生(附学生员)三种。

廪生每年由国家发给廪饩银(即助学金)四两,有为应
试童生具保的责任。

遇有廪生因各种原因出缺,由岁试(详下文)中名列一等的增生和附生递补。

新入学的生员须在学学习三年,至下期新生入学为止。

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月课和季考,无故不参加者给予处分,直至黜革。

学习期满离校的生员,要参加每三年举行一次的岁考,以检验其是否坚持学业,视考试成绩给以奖惩。

(三)国子监。

清代在京师设立的国学称国子监,亦称太学,其监内肄业的学生统称国子监生,但实际上分为贡生与(狭义的)监生两类。

北京国子监琉璃牌坊“贡”者,贡于王庭之义;贡生即地方贡生员于朝廷。

清代贡生有五种:
①岁贡。

岁贡生由各府、州、县学食饩十年后的廪生按资历深浅挨次升贡,其名额视各府州县学之大小而不等,或一年、二年一名,或三年、四年、五年乃至十年一名。

②恩贡。

遇有国家庆典或登基颁布恩诏之年,以本年当出岁贡廪生出贡,称恩贡;次年再以各学廪生排在最前列者充当岁贡。

③拔贡。

拔贡由各省学政(学政一职详下文)对各学生员进行专门考试,选其优者充之;选拔最初无定期,乾隆七年后定为每12年进行一次。

每届考试之年,由生员向自己所在的府、州、县学报名,经各学学官审查后申送本省学政参加考试。

录取名额一般为每府学二名,每州、县学一名。

④优贡。

优贡亦由各省学政考取,每三年一次,每省不过数人。

⑤副贡。

清代乡试各省按正式录取举人名额的五分之一录取副榜,称副贡。

以上五贡人员为正途出身,可以经礼部铨选做官,也可经考
试入国子监读书(副贡不须考选)。

除以上“五贡”之外还有所谓例贡,由生员和监生捐赀取得。

监生有四种:
①恩监。

由各官学生考取和以孔子及先贤之后裔的身份入监者称恩监。

②荫监。

荫监分为恩荫和难荫:清代文官京官四品以上、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俱准送一子入国子监读书,这些人以及遇恩典特准入国子监者,称恩荫监生。

此外,京官外官三品以上不论满汉,三年任满后勤于王事死难者,准其一子入国子监读书;各省布政使、按察使、盐运使以及各州县正印官、佐贰官死于王事者,亦准荫其一子嗣入国子监学习,俱称难荫监生。

③优监。

优监系指以附生身份入国子监学习者。

④例监。

例监系指以俊秀(即没有任何功名的平民)捐赀取得监生资格者。

国子监置祭酒、司业等官员,掌监生的教学和考试;设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等六堂,作为讲习之所。

各类取得入监学习资格的人员,入监前须经考试,贡生取在一、二等,监生取在一等者,方能入学。

国子监学生分内班、外班,均有定额;不论内、外班生,每月皆给膏火银。

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内班住校,外班上课时到监。

但实际上,这种教学制度年久日渐废弛,内班学生一般课考时方到监,外班更是形同虚设。

国子监的学习内容以《四书》《五经》为主,兼习书法,此外还可选修诸子和《十三经》《二十一史》。

国子
监生学习期间有大课、季考、月考等考试,以检验其成绩。

在国子监肄业的人员,优者可按有关制度参加经廷试,任用为低级官员。

由于国子监教学制度的废弛,监生并不务学,其名多为捐纳以及参加乡试的资格,为人们所轻视。

(四)其他官学。

清代以太祖努尔哈赤之父塔克什的本支子孙为宗室,俗称黄带子;以塔克什叔伯兄弟之子为觉罗,俗称红带子。

清代在京师设有宗学,专收宗室子弟;设有觉罗学,专收觉罗子弟,两者皆隶属于宗人府。

此外又设景山官学,选内务府三旗(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佐领、管领下的幼童入学;设咸安宫官学,选内务府三旗佐领、管领下的幼童以及八旗俊秀入学。

(五)书院。

书院始于唐而盛于宋,至元、明、清普遍设立。

唐玄宗开元十一年置丽正书院,本为修书之所,而当时士人读书之地,也有称书院者。

宋以后书院为讲学之所,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称湖南衡阳的石鼓书院、河南的睢阳书院(应天书院)、庐山的白鹿洞书院和湖南长沙的岳麓书院为四大书院。

书院或为官办,或为私办,其主讲人和管理者有洞主、洞正、堂长、山主、山长等各种称呼,而以称山长者最为普遍。

书院本为私人讲学的场所,而清初士人鉴于明末东林党之祸,讲学多顾虑不前,统治者更是有意限制私人讲学。

当时清廷曾下令各省的提学官督率各府、州、县学教官讲求教育,此外“不许别创书院,群聚结党”。

这一禁令后来虽然被废止,但清政府仍通过各种措施对书院加以控制,如由官方酌拨经费,由地方官员延聘、考核山长等,
并且规定书院每月之课仍以八股文为主。

这样,清代的书院也就同官办的府、州、县学一样,成为了科举制度的附庸。

书院的生徒有生、童之分,前者为贡、廪、增、附、监生,后者为未曾入学的童生。

三、清代科举考试的程序
清代士人在应科举以求功名的路上,要经过考取生员、考取举人和考取进士这三个步骤。

在这一过程中,要经过多次考试。

确言之,清代各种科举考试可以归入生员考试、举人考试和进士考试等三个系列。

在这三个系列中,秀才系列和举人系列的考试均与“学政”这一官职有关。

清代的学政是中央派往各省管理教育和科举事务的官员,其制源于宋代。

宋代曾置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之学政,并巡察所部儒师之优劣、士子之勤惰。

明代除在各省设置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之外,还分设各种道员,其中有一种以按察司佥事提督学校的道员,称提学道,一般由京朝官简任。

这种制度在清代继续沿用,雍正后统称“钦命提督某省学政”,一般称“学政”。

学政多由朝廷在翰林院、詹事府官员中选任,由其他京官选任者也带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衔;由于学政还兼有在派往省份考试武生的职责,因而又加提督衔。

清代的学政三年一任,逢子、卯、午、酉乡试之年的八月简放,其基本任务有三个:第一是主持“院试”(详下文),录取各府、州、县学的生员;第二是主持各地检验生员学业的“岁考”;第三是主持作为乡试预备考试的“科考”。

学政系朝廷使节,不受督抚节制,地位很高。

下面将科举制度中生员、举人和进士三个系列的考试程序做一个大致的叙
述:
(一)生员(秀才)系列的考试。

童生考取生员须经本县、本府(或本直隶州、厅)和学政的三级考试:
1、县试。

县试由州县官主持,日期多在二月。

其程序,童生向本县衙署的礼房报名,填写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三代存、殁、已仕、未仕之履历;或出具同考五人互相保结,或出具本县廪生的保结,保其身家清白,不属于优倡隶皂之子孙,以及没有冒籍、匿丧、顶替、假捏姓名等情,然后方准应考。

县试一般共考五场,每日一场,黎明前点名入场,即日交卷。

第一场为正场,试《四书》文两篇,五言六韵试贴诗一首;题目、诗、文的写法皆有一定格式和字数限制。

第一场录取者准应府试,其余各场是否参考听考生自便。

县试第一者称县案首,院试时惯例录取入学。

2、府试。

府试由知府、直隶州知州、直隶厅同知主持,日期多在四月。

因故未参加县试者,可于府试前补试一场,亦可参加府试。

其他报名、具保、场次、考试内容等与县试相同。

第一场录取者即准应院试,其余各场是否参考听考生自便。

府试第一名称府案首,院试时惯例录取入学。

3、院试由学政主持。

各省学政在三年任期内两次巡回各地,称按临,主持生员的岁考和科考;与此同时,进行童生的院试。

因故未参加府试以及县试、府试均未参加者,均可经补考后参加院试。

院试报名、结保、考试内容等与县、府试同,惟正场之前加试经古一场,
考试解经、史论、诗赋等。

院试场规较严。

入场由学政亲自点名,认保、派保的廪生排立学政座旁,如有冒考、顶替者,查出究办;此外互保的五名童生还须互相觉察,如有容隐包庇,五人连坐。

考生入场携带考篮,内装笔墨食物。

为防止夹带,要进行严格的搜检,甚至要解发、袒衣,连鞋袜、文具也要检查,不许携带片纸只字进入考场。

点名入场后,考场即封门,禁止出入。

为防止考官徇情,试卷弥封糊名。

院试录取的新生须填写亲供,书年龄、籍贯、三代以及身高相貌特点,由各州县学官出具印结,汇报学政。

学政于大堂召集新生行簪花礼,然后分拨县、州、府学学习。

留县者称县学生员,拨府者称府学生员。

各府、州、县奉到学政发下的新生名单后,即通知新生定期穿戴雀顶蓝袍,齐集官署大堂设宴簪花;然后在府、州、县官的带领下,前往孔庙谒圣,再至学宫拜谒本学学官。

此后即开始入学学习。

学政按临各地,除主持童生入学考试外,还负有整顿学风、检察生员品行和考察生员学业等责任。

为此,他还须主持以下活动:科举考生雕像
1、观风、谒庙和放告。

学政按临一地后,往往首先拟出经解、策、论、诗、赋等题目,令生员和童生选作,有时也就近到书院考试生童。

这些活动旨在考察各地文化风俗,称观风。

院试进行之前一日,学政着朝服谒文庙,在大成殿阶下行三跪九叩礼;礼毕升明伦堂,由学官宣读朝廷颁布的旨在规范士子品行的《卧碑文》和《圣谕广训》,诸生肃立环听;此后,由生员掣签讲书,各讲《四书》一章。

讲书结束后,根据察访结果对品行学业优劣生员当众予以奖罚;然后查看文
庙围墙,倘有破损,即令修理。

谒文庙后学政回府州县官署放告,即准人民申诉冤屈,控告不法文武生员、贡生、监生。

控状无关学校者不予受理,交当地知府处理。

贡生、监生和文武生员犯法,其情节轻者惩戒,重者斥革。

2、岁考。

学政到任后第一年按临各地,在主持院试之前对生员进行考试,旨在检查其学习情况,府、州、县学的附生、增生、廪生均须参加,称岁考。

岁考实行“六等黜陟法”,即将考试成绩评定为六等,根据成绩对生员的身份进行黜陟,如增生、附生补为廪生,廪生降为增生、附生等。

此外,对成绩考列五、六等者,还有青衣和发社两种惩黜。

着蓝衫本为生员身份的象征,“青衣”处分即使被惩生员改着青杉,曰“青衣”;“发社”即由县学降入乡社学;最严重的处分是革黜为民。

3、科考。

科考是乡试的预选考试,学政到任后第二年进行。

成绩分三等,其一二等及三等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准应乡试。

除科考外,旨在选送参加乡试人员的考试还有生员、贡生、监生的“录科”和“录遗”。

所谓录科,即科考成绩三等未获得参加乡试资格者、因故未参加科考者以及在籍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因名不列于本地学宫而不参加科试者,皆须于乡试之年七月由学政考试录科,方能送考;录科各省有定额。

所谓录遗,即经录科考试仍未能取得参加乡试资格者以及未参加录科考试者,可以再参加一次考试,录取者也准其乡试。

有些人员,可以不经科考、录科、录遗而直接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

在这些人中,现任学官准由学政直接送考;在国子监肄业的贡
生和监生,由本监官直接送考;正印官胞兄、弟、子、侄中随官员在任读书的贡生、监生,准许本官申送参考;学官、州县佐贰由本任地方官申送参考。

(二)举人系列的考试,即乡试。

清代通过乡试选拔举人,是取古代“乡举”之义。

“乡举”一语见于《周礼》,言乡大夫向朝廷推举贤能。

汉代察举制度举孝廉、举文学、举明经有道等,就是乡举,无需经过考试。

科举制度建立后,乡举须通过考试,因而发展成为乡试制度。

明清士子通过乡试后,即取得一种永久性功名———举人,可按科无限期参加礼部会试。

1、乡试的时间和考试内容。

清代乡试三年一科,逢子、午、卯、酉举行,称正科;遇皇帝万寿、登基等庆典,增加一次,称恩科。

如过庆典之年适逢正科之年,则改是年正科为恩科,原正科改在此前或此后一年举行。

《周礼》有三年大比之制,故乡试之年亦称大比之年。

乡试于八月举行,亦曰秋闱。

乡试分三场进行。

以初九、十二、十五日为正场,考生于每场正场前一日入场,后一日出场。

考试内容,顺治初年规定第一场考《四书》《五经》,用八股文,谓之制义,亦称制艺、时艺、时文;第二场考论一篇,判五道,诏、诰、表择作一道;第三场考经、史、时务策五道。

乾隆五十二年后,改第一场考《四书》文三篇,五言八韵诗一首;第二场考经文五篇;第三场考策问五道,题问内容为经史、时务、政治。

顺天乡试的《四书》题和贴试诗题由皇帝钦命,其余考试内容由主考、同考官员命题;各省乡试均由主考命题。

2、乡试的参考人员。

清代乡试考场设于顺天府和各省。

顺天乡试亦称北闱,参考者有两部分人:一为直隶、奉天、热河等省区以及满蒙汉军的生员和贡生、监生;二为各省的贡生、监生。

各省乡试地点在省城,参考者为本省的生员。

3、乡试的考场。

清代乡试考场称贡院。

对于贡院的建筑结构,清末甲辰(1904年)科进士出身的商衍鎏先生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中有过记述:顺天贡院建在京师崇文门内东南角,大门前有一座“天开文运”的牌坊,其他与各省贡院基本相同。

各省贡院均建于省城东南,贡院大门上正中悬“贡院”墨字匾额,大门东、西建立两坊,分别书“明经取士”和“为国求贤”。

贡院大门外为东、西两座辕门,大门分中、左、右三门。

进大门后为龙门,门内又平开四门,取《尚书?虞书》“辟四门”以招贤俊之义。

龙门直进为至公堂,是监临和外帘官的办公处所。

在龙门和至公堂中间,有一楼高耸,名曰明远楼,居高临下,全闱内外形势一览无余。

监临等官员可登楼眺望,稽察士子有无私相往来、执役人员有无代为传递之弊。

至公堂再往后有一座飞虹桥,过桥即为内帘门。

内帘的后部是正副主考和房官办公阅卷的场所。

龙门、明远楼两侧是士子考试的号舍,号舍自南而北若干排,每排数十间乃至近百间,顺天和某些大省贡院的号舍总数可达万余间,中小省也有数千间。

贡院四面围墙遍插荆棘,四角各有一楼,以为
望。

考试期间,贡院四周派军队分段驻守巡逻。

4、乡试的场规。

清代乡试场规极严,对试前、试后、场内、场外,皆严立禁令。

对士子夹带防范尤严,进场时进行严格搜检。

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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