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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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考试

清代的科举制度可归纳为三级考试。第一级是小试,或称童试;第二级报考乡试和复试;第三级报考会试和殿试。此外,还有一次朝考。

一、小试

小试即童子试,俗称为考秀才。就是考生本为童生,考生入选者,则称秀才(或称生员)。清代的小试分为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县试或府试实际上是小试的预备性考试,但三个阶段的考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一)县试

清沿明制,府、州、县均设学校,学校是科举考试的必由之路。府、州、县的学生称为生员(或称秀才),清沿明制,凡未进学而尚在应考生员的考生,无论年龄大小,自壮艾以至白首老翁,统称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员的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

县试由各县的知县(隶属于府的各州,厅则为知州、同知)主持。考试日期通常在农历二月。每当考试的前一月,知县预先出示考试的日期,凡应考的考生,必须向本县的署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三代履历。报考童生必须有同考五人联保,还要有本县一名廪生作担保人,开具保结,叫做“认保”。

廪保的责任非常重,所保内容有四个方面:

1.身家清白。凡娼、优、隶、卒之子孙,均不得应试。“娼”,就是妓女;“优”,就是优伶,即戏子等伶人;“隶”,就是皂隶(州县衙

署中有皂隶两种,凡戴红而圆之高帽者称为皂,戴黑而圆之高帽者称为隶。皂隶虽然连称,但皂的地位高于隶。依清代规定,皂的子孙可以应试,而隶的子孙则不能);“卒”,指军中下等服役之人,不是指士兵。这四种人称为家世不清,必须退役三世以后,始得与平民同等。因为封建时代考试为士子进身之阶,若考取举人、进士,日后博取高官,按例得褒封三代,而娼、优、隶、卒受褒封则有玷名器,所以不许其子孙应考,以绝其根本。清代还规定,家人、长随、司阍者的子孙,以及剃头、踢脚者的子孙,喜娘、轿夫的子孙,皆称为身家不清,也不得应试(女佣、乳母之子孙不在此例)。

2.不得冒籍。所谓“冒籍”,即不是本县人而冒充本县来参加考试。因为每县学校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各有定额,而投考的童生各县多寡不等,额少人多者录取难,额多人少者录取易。故额少人多处之童生,往往跑到额多人少的县参加考试,以期易于录取。若外籍人多录取一名,本籍人就少录取一名,这对本籍人不利,故为定例所不许。若有廪保卖情,或受贿而保送非本籍人应考者,准考生或他人检举揭发,证实后廪保要受到应有的惩罚,称为“攻冒籍”。

3.不得枪替。所谓“枪”,就是请人代作;“替”,就是请人代考。当时尚无照相,难以验明正身,只有廪保知道,所以廪保才称为“认保”。

4.不得匿丧。父母之丧服未满而出应试者称为“匿”。若被人检举,即除名扣考,而廪保要受处分。廪保与童生一般是同乡或有亲戚朋友关系,对童生的了解很清楚,才敢给予具结签花押。

县试日期一般定在二月,入试时,考生领到的试卷上印有号码,按号入座,进行四场或五场的考试。第一场为正场。第二场为招覆(或称初覆)。第三场为再覆。第四、五场为连覆。每场考一天,黎明前点名入场,限当日交卷。前两场考诗赋,第四、五场考对《四书》、《五经》的讲解。此外,还要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圣谕广训》为康熙十八年颁行的上谕十六条以及雍正时于每条下阐发的意旨,演为《广训》万言。《圣谕》十六条为:“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定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正场录取从宽。例如应试者有1000人,正场出案取700人,则700人入初覆场;初覆出案,则取500人,以此递减,至连覆,剩下人数就不多了。每场考试之后,都要发榜,称为“发案”。前三场或四场榜文把考生的姓名编号写成圆形,人们称为“圆案”,俗称“圆”,或称“团”。取在50名以内的为第一圈。圈分内外两层,外圈30名,内圈20名。也有不分内外,把50名排为一大圈。圆圈中用朱笔写一“中”字,这个“中”字的一竖还要写成上长下短,好似“贵”字的上部,取吉祥之意。外层正中提高一字写的是第一名,其他名次,由左依次排列。因为卷上的考生姓名是弥封的,发案时只能写座位号,所以被录取的考生称为“出圈”或“出号”。最后一次发榜,才将所有被录取的考生依名次横排,用姓名发案,称为“长案”。第一名,称为县案首。

通常在第五十名之下,用朱笔画一钩,其形有如椅子的椅面和靠背,以示截止。所以清代人戏称这末名为“坐红椅子”。

(二)府试

县试结束之后,由县署造花名册,送交本县儒学署,并呈送本府或直隶州、厅,参加府试。

府试由各府知府(各直隶州的知州,直隶厅的同知)主持。试期多在农历四月。若因故未参加县试的童生,必须先补试一场,才能参加府试。府试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及三代履历,取具同考5人互结,廪生保结等手续和县试略同。只是在府试时,除了原有的一名认保廪生外,还要添派一名廪生作保,称为“派保”。府试共试两场,第一场称为正场,录取后便可应院试。第二场考不考听考生自便。考试终结后,录取第一名的称为“府案首”。府试通过后,应考者便取得“童生”的资格,接着由府(直隶州、厅)把录取的童生名册呈送学院,参与考试,称为“院试”。

(三)院试

清初沿袭明制,于京城和浙江设学院,其他地方设学道。雍正四年(1726年),各省都改为学院。院试的主考官称为学政。学政俗称大宗师(学台)。学政的职责是“掌一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三年一任,于子、卯、午、酉年之乡试八月,由皇帝钦点,一经派定,次日即行赴任,不许会亲访友。

学政在雍正以前称为督学使者,多数以各部进士出身的郎中充任,只有顺天、江南(即南京)、浙江等,称为提督学政,特委派翰

林充任。台湾则以台湾道兼任。雍正以后,统一改称为学政。其全称为“钦命提督某省学政”,一般命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即各寺堂官)、翰林等充任。台湾在光绪年间由巡抚兼任。学政在各省的地位仅次于巡抚,负责督察全省儒学及主持考试诸事务。学政到任之后,要依次巡视所属各府、州、县学校,第一年举行岁试,第二年举行科试。岁试和科试都称为院试。清沿明制,各省学政三年任满后,应即回京,限十一月到部。

学政到各府(直隶州、厅)进行院试时,由知府(知州、同知)充任提调。并承办学院的一应供给,如膳食、油烛、文具等。各府还须依例送给学政及其他考官若干银两,称为“棚规”。

童生于县试、府试结束后,接着便应院试。佾生(即舞乐生)可免县、府试,直接参加院试。应试童生,要在该县中再指派一名廪生做保人。被保童生要送银两给这位廪生,称为送贽敬若干。考生之中每5人还要互相联保,若其中一人违犯规定,5人均须连坐,而为之廪保者,黜革治罪。

院试的考场在学政的驻扎衙门,称考棚,或称贡院。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考棚有堂,上设公座,堂外甬道东西两侧设考案,以《千字文》横列编号,每额悬粉牌一面,大书某字号,悬灯于上。考案前后左右相距两尺,案脚用长竹编结,以防移动,案上贴纸,上写某子几号。

院试分两场,第一场为正场,第二场为复试。考试内容,清初用《四书》文、《孝经》论各一篇,后因《孝经》题少,又从《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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