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等五部门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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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文号:豫老[2003]7号
发布日期:2003-12-2
执行日期:2004-1-1
生效日期:1900-1-1
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确保省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根据中办厅字[2000]61号、豫办[2000]2号、豫办[2002]20号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和管理原则
第一条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确保;坚持医疗从优,方便就医,切实加强管理,实行权责结合,监管分开,确保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省直驻郑州市区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省直驻外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当地医药费统筹,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
三、统筹渠道和标准
第三条2004年省直驻郑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筹集标准每人每年按12000元筹集。以后年度医药费筹集标准,由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离休干部上年度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
第四条国家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省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季拨入省财政开设的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专户。
经省财政厅、人事厅、省委老干部局批准,由省财政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差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全供事业单位的标准由省财政负担。
第五条省直财政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筹集标准的三分之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标准向经办机构缴纳。
第六条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必须参加统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按季度向经办机构足额缴纳,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离休干部所在企业被转让、合并、兼并、租赁、购买、承包经营的,接受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保障责任。离休干部所在企业破产、撤消时,按省直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筹集标准,从资产变现中一次为本单位离休干部缴纳10年的医药费。
第八条对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可向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减缴或免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减缴或免缴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第九条对不按时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企事业单位,由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对于仍不缴纳的,比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征缴滞纳金,并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统筹医药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筹集,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使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在确保离休干部医疗需求和不降低医疗水平的前提下,按当年统筹集医药费标准的30%注入个人账户,其余70%作为统筹基金。离休干部门诊看病和到定点药店购药的医药费,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经办机构审核,按规定予以报销。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住院费用时,由经办机构核实,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若统筹基金超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解决;如有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年末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归己,由经办机构在次年一季度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离休干部本人。离休干部病故后,个人账户的本息全部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二条离休干部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
标准,参照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本着从优照顾的原则,根据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适当增加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所需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具体增加项目的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老干部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未经批准超出规定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凡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与购药。
第十四条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经办机构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诊转院。转诊转院所发生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垫支,然后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来源,按上述规定办理。所发生的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统筹医药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凡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要制定切实措施,规范医药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不合理医药费。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医药行为及各项收费进行定期检查审核,对违规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
第十八条加强对省直离休干部资格审核和医疗证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上报离休干部名单,经省委老干部局审查,由经办机构向离休干部发放医疗证卡。离休干部应妥善保管医疗证卡,按就医用药规定出示及使用,不得将证卡转借他人;凡违反医疗证卡使用规定,转借他人使用,弄虚作假,造成医药费流失浪费的,除向当事人追回损失外,离休干部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要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定、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管理的政策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省直离休干部看病、住院、转诊、审核、结算、报销等具体工作。同时负责离休干部有关医药费的查询服务,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离休干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