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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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

○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

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

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

(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

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

遍加重;

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

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

抗情绪;

○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

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

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

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三)刑罚残酷:

1.充军;

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

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

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

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

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

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1.茶法;

2.盐法;

3.商税法:

1)关税;

2)市税;

3)舶税;

(三)民事立法的发展:

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

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

2.关于租佃关系;

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

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

(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

1.刑部:地位提高为中央主审机关。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

2.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主审机关变为慎行机关,掌驳正、审谳平反,一般

不掌审判;

3.都察院:由唐宋御史台改名而来,又称“风宪衙门”,职掌纠察;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

称“三司会审”

(二)地方级特务司法机构的特点:

1.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

政司法合一体制;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

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是指东厂(明成祖)、西厂(明宪宗)、内行

厂,卫指锦衣卫(朱元璋时期设立);(虽然“厂卫”不是正式的司法所机

构,但是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

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与皇帝;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军人诉讼陈告时严格按照百户所—千户所—卫

—都—指挥司顺序逐级进行诉讼;民人诉讼时按照县(州)—府(州)—

按察司顺序进行诉讼;(在直隶和两京的诉讼,军人按照五军都督府—三

法司顺序;民人按照县—府—三法司顺序);

2.禁止越诉:重大特殊案件允许越级申诉;

3.诉讼中禁止诬告;

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

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词讼,按情节轻重给予刑处;

不得受理而受理的词讼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凡与诉讼人有服亲、姻亲、师生关系者,

都要回避;

三、审判制度的发展和会审制度:

(一)审判制度:其发展主要表现在:

1.在审判级别管辖上,对八议者犯罪,“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监察

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

2.在审判地区管辖上,管辖权的距离加大;

3.在刑讯方面,“犯重罪、赃证明白,故意持顽不招者,则用讯拷问”;

(二)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

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

裁决的制度;

2.圆审:也称九卿会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

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

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3.朝审:明代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建立朝审制度加以审核,也有宽宥

之意;——清朝朝审的开端;

4.会官审录:直隶京师的上报案件从刑部委员与监察御史会审,地方各省的

上报案件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共同审决——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5.大审:明代自宦官干预司法之后,形成一种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

员审录囚徒的特殊会审制度;

6.热审:即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日,及时梳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

决的,令出狱听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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