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记保护制度的国际比较和我国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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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记保护制度的国际比较和我国现状研究

在WTO的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之中,把地理标记视为一项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章节的规定。从地理标记的涵义、地理标记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出发,比较和分析了国际公约和国内外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制度,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见解。

标签:地理标记;保护制度;立法模式

1 地理标记的作用

在WTO的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之中内,把地理标记视为知识产权作了专门章节的规定。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记的解释是:“本协议中的地理标记是指某商品来源于缔约国的特定区域的,该商品的某项特点、特征、商誉是由该特定区域的自然禀赋、自然资源、传统人文工艺所带来的”,其内涵,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所缔结公约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所表述“原产地名称标志”,在知识产权属性方面是基本上相同的,都是对来源于特定地域,并与该地域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实施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地理标记提高了产品的信誉度,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假如不符合地理标记使用资质的商品也使用了地理标记,一则会给具备资质的法人和自然人来带商誉和商业上的损失,导致不公平竞争,二则会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购买了非真实的地理标志产品,损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利益。因此,TRIPS要求签署该项协议的国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防止误用地理标记,避免在商品的标识或文字中,无论明示或暗示,用该商品不真实的地理产地来作为地理标记或原产地标识来使用,不得使用违反《巴黎公约》的不恰当的方式来使用地理标记。避免不恰当的使用地名或原产地名称从而导致大众对該商品的产地的混淆。

在很大程度上,地理标记和产品产地的自然禀赋,例如水文环境、日照时间、气温、植被等自然因素有关,而且常常涉及当地的传统手工艺,这决定其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一些产品,从历史角度看,地理标记保护制度自始就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紧密联系在一起。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完善,地理标记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在推广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传统人文和商品,提高国际知名度,提高产品附加值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2 国际立法模式比较

一百多年前就产生了地理标记的保护制度。因为各国的文化环境法律制度有

诸多不同以及地理标记的重要性认知程度的差异,所以世界各国对地理标记的保护模式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类型。

2.1 成立专门的原产地保护机构

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包括法国、爱沙尼亚、西班牙、古巴等国,这些国家通过对地理标记或原产地保护进行单独立法并且成立单独的机构来保护地理标记。法国是这个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之一,它最有名的地理标记就是法国享誉世界的葡萄酒-香槟酒。法国早在1919就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它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专门立法来保理地理标记的国家。法国对于地理标记的保护的起源,要从一次大的病虫害说起。当时法国波尔多地区出产的葡萄酒闻名于世。19世纪末,由于虫害,波尔多地区的葡萄树全部死了,其他地区趁机把自己生产的葡萄酒打上“波尔多”的牌子,这些非真实产地的地理标记产品在消费者中产生了混淆,误导了消费者,损坏了真实地理标记产品的商誉和利益。对此,法国政府先后在1905年和1915年两次发布法令,禁止这种做法,波尔多葡萄酒的美名得以保存,成为广大消费者信心之选。法国政府就制定法律来保护这些著名产地的产品。由于法国的葡萄酒享誉世界,颇负盛名,于是又下达规定,著名产地的葡萄酒,如果达不到一定标准,即使产于著名产地,也不能以原产地名称为其命名。

几十年来,法国通过《原产地名称保护法》,有效地保护了产品的商业名誉、维持产品质量,并且有力的保护了有关农民和商人的利益,提升国家形象,同时促进了法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并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国际公认。在一些国际公约中,如《里斯本协议》、《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等,都有对于地理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解释。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协议)中的第3节、第22条1~4款,把地理标志和商标(TRADEMARK)、专利(PATENT)、版权(COPYRIGHT)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TRIPS协议特别地为葡萄酒(WINE)和烈酒(SPIRIT)的地理标记提供额外的保护(EXTRA PROTECTION)。

又例如,爱沙尼亚的《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定:①表明产品、服务的特定地理起源或地理位置的名称或原产地名称,如果被表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某项特性、市场信誉或者某项易于识别的因素是因为该商品或服务被生产或提供的地理范围;②其他可识别的语言文字、标志,由于因长期一致的使用,成为了该商品或服务已经成为生产或提供商品的地理范围的标记。由地理标记的申请人向经济事务部(注册簿的主管机构)申请注册。

但是,单独立法,把地理标记保护成为一个体系,着重与地理标记的重要性和市场地位,保护目的明确,易于理解。不过这样的立法模式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商标法,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会有一些不易克服的难点。把商标和地理标记分开注册和登记,会使得审核工作的效率降低,所以大部分国家没有采用这样的保护模式。2.2 商标法

另一类是美国、匈牙利等国,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地理标记或原产地的保护是通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进行。其中,美国使用《商标法》对“地理标记”进行保护。例如,《美国1946年商标法》第四条指出“商业上使用有集体标志和证明标志,包括原产地标示按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它的注册程序和法理效力和商标一样。上述地理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在注册登记后与商标一样受到本法律的保护”。从上述的规定中不难看出,美国视“原产地或地理标记”为“证明商标”看待,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是注册。按照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原产地或地理标记的登记注册按照该法律的条款来执行,原产地或地理标记成功的登记注册后取得注册后和其他商品一样受到商标法的保护。酒类和烟草税务营销局也有关于葡萄酒(WINE)和烈酒(SPIRIT)给予保护的一些规则,主要原则是地理标记是该区域的共同财富。该国还建立起营销法案体系,通过颁发营销令稳定水果和蔬菜市场。营销令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但为拥有证明商标的生产者提供保护以稳定市场。

很多国家和地区原来的商标法没有关于地理标记和原产地保护的条款。为例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一些国家在商标法中添加了有关的条款。原因是从本质上看地理标记和商标是一样的,都可以区分商品的产地,都具有易于识别的特点,都不得和在先权利冲突。采用商标注册登记与管理的一致性,对于政府和有关利益方都是有利有益的。在欧盟,包括《商标立法1号指令》(该指令是用于协调各个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各国的《欧同体商标条例》强调,用于商业用途的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地理产地的标识和文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COLLECTIVE TRADEMARK )或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TRADEMARK)。

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可以不是注册人,而是其他符合该商标有关规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这与地理标记的使用规则一样,都是开放兼容的体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规定,无论是地理标记(GEOGRAPHIC INDICATION)还是商标(TRADEMARK),都不能与在先权利(PRIOR RIGHT )发生冲突,所以把地理标记当作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TRADEMARK)申请登记时完全合理的。同时,还可以用集体商标的形式来对地理标记提供保护。

2.3 混合类型

也有的国家这两种保护形式兼而有之。尤其是上述第一类国家中一些国家,如南欧国家西班牙。除了商标局,它还另外成立了原产地保护局,该局享受独特的地位,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选择申请原产地注册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申请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TRADEMARK)或集体商标(COLLECTIVE TRADEMARK )的方式来获取对于他的有关权利的保护。如果他两者都申请,那么可以得到双重保护。即“专门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两种形式。

另外,欧洲为地理标志的保护还通过1992年2081号欧盟指令,即《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产地名称的规定》来完成的。该指令于1993年6月1日生效。该规定与《与贸易有股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被动的保护不一样,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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