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管理制度(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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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厂发展对人力资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厂的人力配置具体管理内容,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实施、甄试、员工录用、试用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异动、离场等。

第三条权责:本厂的用工统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条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车间)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员时,可向厂部口头提出招聘申请。

⑴因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需要补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产能增加导致的定员增加的。

2.厂部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编制、配置情况,检查厂现有人才储备情况,并依“内部调整优先”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若内部调整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进行内部调整。

若内部调整不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招聘实施

1.厂部根据招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⑴属“内部调整优先”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动调整;

⑵属对外招聘的,应结合人才市场情况,确定招聘渠道:

①大规模、多岗位招聘时,可通过招聘广告、参展人才交流会等。

②招聘人员不多且岗位要求不高时,可在厂大门及附近道路侧发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级人才时,可通过网上招聘,或者通过猎头厂推荐招聘。

2.厂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⑴招聘广告,包括本厂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

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⑵厂的宣传资料如《员工手册》、《产品图册》、产品成果简介等资料。

⑶用于面试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⑷安排面试的《面试通知》小条纸(外出参加招聘会才用)。

3.招聘时,厂部(或现场招聘人员)收集求职者的应聘资料,并作以下处理:

⑴对应聘者简历进行初步审查、筛选,重点是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经验、薪酬要求、简历填写的质量等;

⑵同一职位的应聘简历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试;

⑶对初步确认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安排其到厂参加面试;

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应当面致谢或婉言拒绝,并将其应聘资料集中处理或退还。

第六条甄试

1.甄试一般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结合笔试或操作考试。

2.厂部负责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对用工基本条件进行把关;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者是否具备所应聘职位的技术、知识、身体条件进行把关。

3.甄试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试由厂部与用工部门共同进行;

⑵一般管理人员的面试由厂部初试,然后转呈总经理复试,或由总经理直接面试;

⑶主管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主试;

⑷涉及操作生产岗位的人员,应加操作面试;

4.认真审查应聘者的相关资料:应聘者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个人简历)、证件近照2张、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查验学历、职称证等,技术工种工人还应查验技术等级证或上岗证;

第七条员工录用

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厂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

⑴通知被录用者入职时间、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⑵完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⑶审查核对相关证件与复印件,并收取其复印件

⑷办理临时厂卡;

⑸需在厂就餐者办理餐卡;

⑹需在厂集体宿舍住宿者,办理住宿手续;

⑺职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的第一级),培训完毕须让被录用者在培训表上签名确认;

⑻设立考勤卡;

⑼带被录用者(连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门报到。

2.用工部门在接到被录用者后,应进行第二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让其签名确认;

3.厂部门立即建立被录用者的人事档案,并转财务部存。

第八条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个别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未满,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可由用工部门书面提出提前转正申请,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3.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对试用者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者,如期办理转正手续;

4.试用期表现不佳,已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由用工部门提前通知其办理离场手续;

5.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辞退;

⑵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⑶达不到上岗要求但却符合其他工种(岗位)录用条件的,变换工种(岗位)另行试用。

6.试用人员转正时,应办理正式厂卡;属管理职位的员工,在转正的同时,由总经理签发所任职位的《任免通知书》;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凡入职者,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

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十条异动

1.异动包括员工的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

2.调岗

⑴员工在部门(车间)内部一般工种间的调岗,由各部门(车间)自行办理,既可临时的,也可固定的;

⑵员工在部门内部由普通工种调为技术工种,应报厂长批准;

⑶员工跨部门(车间)调岗,由厂长统一安排;

⑷部门(车间)不得随意将生产工人调为电工、机修工、司机、管理人员等,如确需要,应报厂长批准。

3.迁升、降职、免职

⑴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以下情形决定:

一是由厂领导决定起用、降职、罢免的;

二是经厂奖惩制度和有关制度考核符合升职、降职、免职条件的;

三是参加厂管理职位招聘考核获得录用而升职的。

⑵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厂部按规定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及《任免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异动中跨部门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⑴调离者,应将自己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给接手者;如一时没有合适的接手者,则该岗位的上级领导作为该岗位的代理人来接手。

⑵调入者,应接手原任职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岗位空缺,其工作由该岗位上级领导代理的,代理者应将该岗位工作内容如数移交给调入者。

第十一条离场

⒈员工离场分为辞工、辞退、除名、开除等,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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