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深圳电子商务物流业发展若干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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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粤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一、着力稳定出口(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

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

(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深府[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积极应对国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按照中央“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大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政府服务企业力度,确保经贸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府扶持服务力度(一)加强对经贸工作的领导。

设立市政府提升经贸发展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口岸办、外办、金融办、投资推广署、总工会,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每年从外贸发展、商贸、工业增加值奖励、产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6.6亿元,用于支持我市提升经贸发展质量。

(三)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提升质量活动。

建立市、区(新区)和市有关部门领导挂点重点企业制度,组织市区机关干部设立若干政府优质服务工作组,开展企业服务活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深圳市现行有效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深圳市现行有效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9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14]6号
10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交[2014]317号
1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交规[2015]3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深府〔2014〕114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9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9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交通部关于《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4号)
深交规[2017]8号
24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17]9号
25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交规〔2018〕1号
26
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现行有效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一、深圳市规章
序号
名称
属性
备注
1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特区政府规章
2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特区政府规章
3
深圳经济特区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特区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深府办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8日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技改项目投资支持1.推动落地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以更大力度吸引有新增投资意向的工业企业在深布局落地一批优质产能、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发展,对工业企业在深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2.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力度。

支持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对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深府办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30日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部署,以一流“深圳质量”“深圳品牌”牵引供需结构升级,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产业质量品牌双升级(一)推动产业链质量提升。

助力制造业提质升级,实施产业链质量提升“揭榜”计划,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以打通质量堵点、畅通供需循环为目标,全局性着眼行业上中下游规则、管理、标准联通,原料、装备、终端协作,研发、工程、验证集成,生产、供应、销售衔接,提供重点突出的综合解决方案和服务,提高行业发展质量效益。

对落地行业质量提升方案具有示范效应、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上见效明显的单位,予以300万元资助。

(二)打造产业集群品牌。

支持产业基地、重点园区、专业市场等以品牌为纽带联合开展品牌创建,鼓励相关平台机构提供商标注册、品牌孵化、品牌运营、示范推广、绩效评价等服务支撑,着力以品牌补链延链强链,带动自主品牌群体性突破和中高端升级。

对认定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三)扩大高质量供给。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4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6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2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8件)(一)市发展改革委(共8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8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9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5期)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6号,《公报》2021年第1期)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1期)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延期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8号,《公报》2021年第3期)(二)市教育局(共7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22期)2.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6期)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41期)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48期)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8期)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2期)(三)市科技创新委(共1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7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9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6期)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2期)1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0期)1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公报》2021年第2期)(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14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0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19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0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0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0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4号,《公报》2021年第2期)(五)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5期)(六)市财政局(共9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5期)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献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6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7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6.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5期)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46期)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7期)9.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23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8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7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7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8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9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8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公报》2020年第46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0号,《公报》2020年第47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公报》2021年第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公报》2020年第49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公报》2020年第50期)(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5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3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5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公报》2021年第5期)(九)市生态环境局(共4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32期)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1期)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3期)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7期)(十)市住房建设局(共17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9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3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1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3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3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务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3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3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公报》2021年第1期)(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共10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1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3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3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35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37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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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主要的物流中转和分拨中心之一,深圳物流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报告将对2023年深圳物流行业的发展进行全面分析和预测,以便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二、深圳物流行业概况2.1 市场规模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深圳物流行业的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贸易的增长,深圳作为中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枢纽城市,物流市场持续保持稳定增长。

据预测,2023年深圳物流市场规模将达到X亿元,同比增长X%。

2.2 企业竞争深圳物流市场竞争激烈,主要由大型物流企业和快递公司主导。

2023年,预计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大型物流企业将通过持续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来巩固自身竞争优势,而快递公司则将致力于提升配送效率和服务水平。

2.3 政策环境深圳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物流行业的支持力度,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将鼓励物流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政府还将强化对物流市场的监管,加强行业标准和管理,提高物流安全和信用水平。

三、2023年深圳物流趋势分析3.1 智能物流技术的应用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物流技术将得到广泛应用。

2023年,深圳物流企业将更加重视智能物流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以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成本。

智能仓储、智能运输和智能配送等将成为物流行业的新趋势。

3.2 绿色物流的推广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共识,绿色物流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深圳物流企业将积极推广低碳物流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减少碳排放和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政府也将推出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物流企业采用环保措施。

3.3 跨境电商的快速增长随着中国跨境电商业务的蓬勃发展,深圳作为重要的跨境贸易中心,跨境电商物流将迎来快速增长。

2023年,预计深圳的跨境电商物流业务将持续增加,物流企业将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跨境物流服务水平。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深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深办〔2008〕6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四日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我市涉及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法规制定或修改,改革举措以及市政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决策,以人为本,民主法制和"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第四条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重大事项:(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

(三)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或改制。

(四)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市政规划建设。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深府办[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八日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政策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制定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标准,并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以下简称经认定)。

依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包括一般职能型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和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成长性总部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和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等类型。

第三条总部企业的总部运营场所用房需求,可通过单独建设总部大厦、联合建设总部大厦、购买或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大厦以及给予补贴购置商品化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

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用地用房分别按照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所列的企业总部用地用房分类控制标准执行。

第四条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

其中,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1亿元的企业,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2.5万平方米的总部建设用地;在本市纳税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申请增加2500平方米的总部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万平方米。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深府办[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二日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深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深府〔2009〕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物流业是深圳市重要的支柱产业。

近年来,以大物流综合交通管理体制为保障,以海空双港为龙头、物流园区为载体、高端物流产业群为依托的现代物流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目前深圳基本建成世界级集装箱枢纽港、华南地区航空门户机场和亚太地区重要的物流枢纽城市。

2008年,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达2141.63万标箱,连续12年位居国内集装箱港口第二,连续6年位居世界集装箱港口第四;深圳机场货邮吞吐量达59.8万吨,综合实力连续7年排名内地机场第四;全市物流业增加值达734.52亿元,占全市GDP的9.41%;社会物流总成本占全市GDP的15.0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

受国际金融危机、资源约束、经济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深圳物流业面临着新的挑战,整体需求待振兴,配套设施待完善,服务水平待提升,辐射能力待加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巩固与提升深圳物流业服务于珠三角产业体系的能力,加快建设全球物流枢纽城市,遵照汪洋同志关于做大做强物流产业的有关重要批示,依据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和深圳市2009年物流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深府办规〔201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深府办规〔201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体旅游局反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4日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更好地满足市民多样化体育需求,提出以下措施。

一、目标和任务(一)发展目标。

努力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

提高体育产业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017—2020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15%。

到2020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1.2%;体育服务业占体育产业比重显著提高,体育产业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

努力将深圳建设成为高端体育品牌集聚中心、国际化的体育产业创新中心和体育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市。

(二)重点任务。

加快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马拉松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体育项目。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机制,创立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体育赛事品牌,培育打造一批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3•【字号】粤府办〔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城市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3日关于促进城市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落实全省贸易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消费枢纽建设,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供给,释放消费潜力,增强消费动能,提振消费信心,全面促进消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1.积极培育优质零售、电商平台、品牌运营企业和邮政快递龙头企业,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大型快件分拨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新增零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或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由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

鼓励各地制定支持措施。

(省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各地要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为企业法人,企业所在市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公有物业管理单位采取市场评估价等方式对公有物业租金适时调整,减轻市场主体租金压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鼓励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食品经营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及时做好许可变更事宜,对未能及时变更的,应按包容审慎原则进行处理。

监管部门按变更后商事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利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粤办函〔2023〕30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3日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我省居民消费潜力,现就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提出以下措施:一、稳定汽车消费(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

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

广州、深圳进一步放宽小汽车购买指标申请资格,2023年广州增加5万个计划外节能燃油车增量指标配额。

全面推行非营运小客车新车注册登记“一证通办”,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试点,鼓励在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增设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群众一站式办理贷款和抵押登记手续。

在具备条件的区域扩大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

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积极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

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支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中的两部制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府办[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关于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文化与科技融合,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和《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科技创新为主线,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加强文化与科技融合,探索建立文化与科技融合路径,全面提升文化科技创新能力,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注入新的活力。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文化与科技融合“十大工程”,到2015年,文化科技共性支撑技术取得重要突破,科技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带动作用明显提高;深圳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全面建成,在全国形成文化与科技融合的示范效应;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出超过5800亿元,成为我市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文化与科技融合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形态。

二、实施文化与科技融合“十大工程”(三)文化装备技术水平提升工程。

支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新闻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业、高端印刷业、高端工艺美术业等领域文化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强化数字技术、软件技术、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支撑作用,提升关键设备和集成系统的科技创新水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深府[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4〕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2日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的若干措施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努力实现深圳外贸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多种贸易协调发展(一)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

解决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遇到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外汇收支等问题,出台实质性支持政策,实施“绿色通道”,推动加快发展,对全市进出口增量贡献突出的大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表彰。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二)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鼓励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设立研发机构、创建品牌,不断壮大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对全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量贡献突出的大型企业给予表彰。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三)支持生产企业从事一般贸易。

支持一般贸易大型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抢占新兴市场,不断壮大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对全市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量贡献突出的大型生产企业给予表彰。

(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四)推动保税贸易稳定发展。

拓展综合保税区服务功能,创新保税监管模式,打造全市保税物流平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健康稳定发展。

(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优化跨境电商报关、报检、结汇、退税和统计等环节的监管和服务,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纳入进出口统计。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深办发[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7月14日深办发[2003]9号)《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都有着重大意义。

我市于1998年和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由1091项减少和调整至目前的395项。

在精简审批事项的同时,还积极探索审批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对吸引外来投资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可以减少的审批事项仍然存在,有些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出现“反弹”;一些审批项目的审批条件不够明确;审批环节仍然过多;审批时限仍然过长;审批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等。

这些都与中央的要求以及全国各地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不相适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推进行政体制创新,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就继续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借鉴国内外政府管理的先进经验,通过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体制的创新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逐步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深府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8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为深化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一)基础研究固本强基计划。

将不低于30%的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投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围绕前沿基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长周期、高风险的原创性研究,努力实现“从0到1”的重大成果突破。

鼓励和支持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参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深圳市联合基金,积极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基础和前沿科研项目,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协同合作,产出更多的原创性科研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多渠道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二)技术攻坚行动计划。

在集成电路、5G、智能网联汽车、超高清显示、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石墨烯等领域,实施清单式排查、矩阵式布局的“链长制”。

发挥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按照“理技融合、研用结合”,建立纵横交错、互联互通“创新联合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

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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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深圳电子商务物流业发
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4]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深圳电子商务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办[201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深圳电子商务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关于促进深圳电子商务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加快深圳电子商务物流业发展,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电商物流创新融合发展
(一)全面提升第三方电商物流服务质量。

鼓励第三方电商物流企业创新服务模式,专注核心业务,降低物流费用,满足电子商务个性化物流外包需求,培育一批快捷高效、绿色环保、竞争力强的电商物流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

支持第三方电商物流企业实施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提升电商物流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市经贸信息委)(二)促进电商物流资源优化整合。

支持围绕电子商务服务为主的物流骨干网络建设,鼓励大型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探索电商物流新模式,发展企业战略联盟,整合运输、仓储等传统物流资源,提升对供应链和产业链的控制力。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市经贸信息委)(三)支持物流企业开展电商服务。

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支持传统物流企业积极拓展和参与电商平台运营,创新思维方式和运营模式,加快报关、货代等传统业务由线下转为线上,建立规模化、专业化渠道控制体系。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市经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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