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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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津财规〔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财规〔2018〕21号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津财规〔2018〕21号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制定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津政办发〔2017〕78号),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运行的引导支持力度,提升政策实施效果,现对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技术改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等”的资金支持范围,调整为:“支持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

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二、对《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标准,调整为:“对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运行)评价效果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3号)同步。

【银行办法】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00002)

【银行办法】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00002)

【银行办法】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xxxx〕5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xxxx〕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xxxx〕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xxxx年1月1日起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市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兴农贷款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以当年贷款增速较上年贷款增速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等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由市金融局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市金融局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津财建一〔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3号有关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对外开放以及改善发展服务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字号】津银发[2008]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津银发[2008]208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结合天津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 个百分点。

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在《关于调整和完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06〕88号)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贴息。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经办金融机构、担保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财政支持融资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奖励资金使用的通知-津财金[2014]3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财政支持融资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奖励资金使用的通知-津财金[2014]3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财政支持融资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奖励资金使
用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财政支持融资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奖励资金使用的通知
(津财金〔2014〕39号)
各融资机构:
为规范市财政支持融资机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的奖励资金支出范围,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引导融资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现就市财政支持融资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奖励资金。

是指按照《关于鼓励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13号)规定,融资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且向市财政局申请审核后的市财政奖励资金30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

融资机构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也可将奖励资金用于融资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的业务支出和工作人员奖励,其中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资金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奖励资金总额30%。

三、奖励资金监管。

融资机构要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奖励政策执行期满后,本通知自行终止执行。

2014年7月11日
——结束——。

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小企业服务总结

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小企业服务总结

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小企业服务总结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偿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过程中所承担的一定风险。

为了更好地服务小企业,银行在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了解政策。

银行在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前,应该仔细研究相关政策,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申请条件。

只有清楚政策,银行才能更好地制定申请策略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其次,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确定、贷后监管等环节。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概率。

第三,加强信用评估。

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前,应该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包括企业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

只有对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银行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其还款能力,并做出相应的贷款决策。

第五,加强贷后管理。

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该加强对小企业的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银行可以通过定期跟进、财务报表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第六,加强监管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监管和评估工作,确保银行按照政策要求提供风险补偿服务。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最后,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银行在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时,应该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要求的调整,提供政府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同时,银行应该与小企业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需求,为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综上所述,银行在申请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时,应该根据政策要求,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评估,提供定制化服务,加强贷后管理,加强监管和评估,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以更好地服务小企业,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津政办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机构体系、产品业务体系和融资渠道建设,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机构种类全、网点覆盖率高、资金供给充裕、市场竞争充分、专业化水平高的全面高效机构体系,形成以信贷产品为主、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为辅,满足不同企业需求、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产品业务体系。

(一)有关涉农银行要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方针。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要发挥在“三农”和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网点建设,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规模。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要求增资扩股,做大规模,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农行市分行要充分发挥网点、规模和产品优势,加快落实《区县农村改革与发展金融合作协议》,以“绿色家园”贷款为支撑,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并以惠农卡为载体,扩大对农户小额贷款支持。

农发行市分行要在粮棉油政策性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商业性业务,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为更好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全市重点领域和产业,现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出如下补充措施:一、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金融机构向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二、为落实国家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部署,对金融机构向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出口信保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三、为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体系,对各合作金融机构向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抵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四、利用“银税互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开发金融创新产品。

按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合计额给予4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按所得税纳税额给予6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单户信用贷款不低于50万元。

五、明确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时点。

合作金融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域产业、行业、园区发展规划,出资设立区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七、建立年度奖励激励机制。

每年对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为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专项;对全年新增信贷投放全市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全年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前6位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6个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津政办函〔2017〕141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7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按照《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要求,我市2015至2016年开展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工作程序,明确各单位审核工作职责,提高申请审核拨付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流程。

一、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组(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工作组)承担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受理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和初核工作。

(二)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后,未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备案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合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和一至两名专门人员与风险补偿工作组沟通对接和提交申请材料。

(四)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补偿提交资料清单》(附件1)提交风险补偿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所提交的要件要清晰完整,有材料清单及页码,并加盖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分行)公章(骑缝章)。

对申请材料中的签字页,特别是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页应提交复印件,签字页等重要文本不得有空项、漏项。

滨海新区2016年落实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范文模版)

滨海新区2016年落实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范文模版)

滨海新区2016年落实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范文模版)第一篇:滨海新区2016年落实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范文模版)为实现2016年滨海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增加30%的目标奠定基础,强调要用好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滨海新区以2015年新区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工作的政策体系为依托,结合各功能区、街镇区域和产业发展实际,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重点领域和产业,特拟定滨海新区落实“新十条”的初步意见,简称“新区十条”,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利用融资租赁资源。

发挥新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高地优势,利用新区单独设立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与市租赁协会及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探索开展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厂商租赁、PPP项目融资等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二是精准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

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滨政办发〔2015〕38号)文件,建立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扶持办法,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等,根据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发挥融资担保作用。

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纳入到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补偿范围;推动新区及各功能区国有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增强代偿能力;与国内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支持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是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推动新区范围内担保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申请获得再担保公司资质,对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强为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

五是鼓励产品服务创新。

针对新区产业结构及融资需求特点,会同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和滨海银监分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改进融资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70 号【颁布时间】2011-06-23【生效时间】2012-02-21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第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津政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功能。

第五条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鼓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实施再担保业务,发展和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9.05•【字号】津中小企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市相关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2021年9月5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杨晓明;联系电话:83602786、83602789)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施行。

《条例》为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细化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构建了一套以及时支付为中心的规则体系,为解决拖欠款项问题提供了制度化工具。

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长效机制1.发挥组织机制作用。

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

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2.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成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组成的督查小组,每年组织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查范围包括“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行为和服务保障”等情况,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津财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鼓励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方式及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鼓励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天津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津金规范〔2017〕2号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根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1日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建立分类评级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对机构的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金融局〔2016〕75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及各区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依据日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年审等工作所掌握的信息,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运营情况及主要经营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评分、汇总、确定级别的过程。

通过监管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等级和合规状况,并据此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划和创新业务试点资格等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市金融局于每年初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数据采集区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在监管评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二)定性指标总分值不高于定量指标总分值;(三)定量指标主要依据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对有证据证明动态监管系统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机构经营情况的,相关指标可按照真实数据进行调整;(四)监管评级应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的意见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召开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专场融资对接会的通知-津中小企〔2015〕12号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召开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专场融资对接会的通知-津中小企〔2015〕12号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召开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专场融资对接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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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召开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专场融资对接会的通知
津中小企〔2015〕12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速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解决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推动万企转型升级工作持续开展,我局定于2015年4月20日(周一)下午13点30分在民生银行天津分行4楼第一会议室(和平区建设路43号)召开“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专场融资对接会”。

届时副市长将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将展示万企转型升级平台中的“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讲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相关政策和流程,推介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并进行对接。

请各区县中小企业局派一名负责同志参会,并按照预通知确定的企业数(滨海新区30家,市内6区各5家,其他区县各10家)组织企业参会。

会议回执请以区县为单位于2015年4月20上午10点前,传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15年4月17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
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津政办发[2014]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总页数】7页(P26-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3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调查 [J], 自治区政府研究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调研组;自治区中小企业局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2号) [J],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J],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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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
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
根据《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以下统称风险补偿金)。

为做好风险补偿金的归集、拨付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规模和筹资渠道
风险补偿金首期归集60亿元。

包括:
市人民政府20亿元。

其中动用财政结余资金10亿元;3年集中市有关部门专项资金10亿元,即每年集中3.3亿元,其中市发展改革委0.4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2亿元、市商务委1亿元、市中小企业局0.5亿元、市财政局0.2亿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亿元。

其中滨海新区本级5亿元,市开发区5亿元,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各3亿元,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各1亿元。

其他15个区县人民政府共20亿元。

其中市内六区各1亿元,环城四区和武清区各2亿元,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各1亿元。

二、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
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和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应由
政府分担的部分,按照税收征管地原则分担。

其中税收归属滨海新区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由滨海新区和银行按照50︰50的比例分担;税收归属其他15个区县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由市、区县和银行按25︰25︰50的比例分担。

具体资金拨付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和年度结算
风险补偿金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统一调度、年度结算”的原则管理。

统一归集、权属不变。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归集资金,纳入市财政局统一账户管理,资金归属不变,单独记账核算。

市金融局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市财政局按照各金融机构承诺的新增贷款规模,按比例分配风险补偿金存款额度。

统一调度、年度结算。

平时作为财政协议存款,发生风险后据实列支。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年终结算,确认风险补偿金实际核销额。

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据实办理年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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