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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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一)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一)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一)近日,上海市发布了一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旨在为上海市场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信贷风险保障。

下面就让我们从全文及解读两方面,一起来了解这项政策。

全文: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的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小型微型企业和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请条件1.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贷款总额的20%;2.企业固定资产不少于申请贷款总额的30%;3.企业从事正当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全市“三重点一重大”主导产业和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申请流程1.企业向申请贷款银行提出申请;2.申请银行进行资信审查;3.通过审查的申请银行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并将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4.上海市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将风险补偿额度打入申请银行的账户。

四、风险补偿额度1.企业申请贷款总额为5万元以下的,采取100%风险补偿;2.企业申请贷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采取50%风险补偿;3.企业申请贷款总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采取30%风险补偿;4.企业申请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取20%风险补偿。

解读:1.该政策只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的小型微型企业和注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这意味着,中小企业需要趁早申请贷款,才能得到全额补贴。

2.企业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占比也是该政策的关键点。

自有资金不低于申请贷款总额的20%,固定资产不少于申请贷款总额的30%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评级,进而提高申贷的成功率。

3.企业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向银行申请、银行资信审查、申请银行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并将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最终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风险补偿额度。

这一整套流程能够有效缩短中小企业的申贷时间,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

4.风险补偿额度将根据企业申请贷款总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财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附件: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力度,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本市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之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投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险所取得的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中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的对象为符合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在津法人银行、政策性银行天津分行、商业银行天津分行等。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采取“贷款行申请、核定基数和补偿限额、以损定补”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限额的确定(一)信用贷款基数的计算信用贷款基数的统计范围是:2011年1月1日以后,商业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到期日在本会计年度内的信用贷款总和。

在计算基数时,设立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信用贷款基数统计限额制度。

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纳入统计范围;对于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纳入统计范围;对于壮大期及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纳入统计范围。

基数大于等于1亿元的银行纳入补偿范围。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及解读-V1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版全文为进一步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减轻其融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培育计划(2019-2022)》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现予发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探索新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模式,提供融资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培育计划(2019-2022)》规定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定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或服务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认定内的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或年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型企业。

第四条资金来源上海市财政通过财政补助与信贷资金池共同出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第五条风险补偿方案1.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所获得的信贷额度不超过其融资需求的80%。

2.风险补偿资金控制在全部贷款金额的10%以内。

3.在新冠疫情期间,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参与相关疫情防控及产业恢复等创新项目,给予额外10%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资金使用1.前款规定的贷款需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方面。

2.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3.企业需按照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款,且不得将贷款用于非合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资格1.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在上海市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且无不良记录。

2.申请企业应符合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培育计划相关规定。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和《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职责分工,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京财企[2013]1987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3〕1987号)有关融资担保机构: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鼓励和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规范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9月12日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本市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立,并委托相关机构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及运营。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

第六条资金用途: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风险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现代制造、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的小微企业融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岳政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5日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向小微企业集聚,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并对其贷款本金损失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岳阳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受市财政局委托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准入审核、补偿申请初审、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岳阳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人民银行、岳阳银保监分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风险补偿基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由市政府出资设立贵阳市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筑保贷资金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筑保贷是指我市中小微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由合作担保机构担保的一年期内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代偿损失是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实际代偿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二章资金设立和管理第五条贵阳市“千企改造、一企一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筑保贷资金池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筑保贷资金池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贵阳市筑保贷资金池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筑保贷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确定合作的担保机构,并与担保机构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负责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筑保贷资金池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筑保贷办公室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由市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经费安排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元,共同设立首期筑保贷资金池。

根据筑保贷资金池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8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25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以定量指标为重点,突出实效评价,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以监管目标为导向,通过多维度评价,在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服务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渝财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经信部门,有关融资担保机构: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政策衔接,2022年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截至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及经信部门及时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条件及标准第三章资金申报及拨付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其他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金〔2021〕23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52号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各商业银行: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的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市区(县)联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业务创新试点,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本市各有关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由本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

即:不良贷款率在3%以内的,净损失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部分,由本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1个百分点内的不良贷款净损失。

为调动本市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信贷风险补偿可按照“分步、渐进”的办法,由商业银行先行选取一个或若干个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具有一定总量规模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贷款”)。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1•【字号】京技管发〔2023〕3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本市银行加大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贷款(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设立并产生实际纳税贡献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以下简称“财政审计局”)出资设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财政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指导与监督,负责委托托管机构管理及运营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

第二章资金补偿对象、准入条件、标准第五条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在本市最新版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石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企业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化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第四章合作金融机构第五章贷款申请及发放第六章风险补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冀财建〔2015〕18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建立政银企风险分担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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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政发〔2010〕61号)和《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发〔2011〕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企业划型标准确定。

第四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我省设立两年以上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ⅩⅩ各级分支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下同)和经ⅩⅩ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上机构均不含青岛市)。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金融办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提报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配合省财政厅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提报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

第七条全省汇总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同比增长10%以上且增速超过本行贷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银行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申报。

风险补偿奖励标准,以其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佘额为基数,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佘额超基数10%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㈨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对被评估为优秀、良好档次的金融机构,适当给予奖励资金倾斜。

第八条对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佘额达到全部贷款佘额60°%以上、且分类评级达到一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小额贷款公司逐级申报,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佘额1°%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

第九条申报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汇总表(见附表1);
(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 );
(四)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
(五)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见附
表4)
(六)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见附表5)
(七)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见附表6)第十条每年2月底前,根据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
分行、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汇总本机构上年度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并进行核实,向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每年2月15日前,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市级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上年度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向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
各市中心支行申报。

县(市、区)级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县级财政部门、金融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向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申报。

申报材料由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进行初审,并于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每年2月15日前,小额贷款公司经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向各市财政局、金融办进行申报,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实,并于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第十二条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商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确定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其中,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也可提取不高于50°%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发、业务宣传推广、人员培训、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奖励。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要结合本机构实际,研究制定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使用办法,并报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

第十四条各申报机构及各市、县有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巳安排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取消以后3个年度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机制,每年
由省金融办负责提出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各级财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的合力。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Ⅹ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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