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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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政发〔2010〕61号)和《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发〔2011〕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企业划型标准确定。

第四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我省设立两年以上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ⅩⅩ各级分支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下同)和经ⅩⅩ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上机构均不含青岛市)。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金融办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提报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配合省财政厅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提报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

第七条全省汇总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同比增长10%以上且增速超过本行贷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银行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申报。风险补偿奖励标准,以其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佘额为基数,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佘额超基数10%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㈨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对被评估为优秀、良好档次的金融机构,适当给予奖励资金倾斜。

第八条对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佘额达到全部贷款佘额60°%以上、且分类评级达到一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小额贷款公司逐级申报,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佘额1°%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

第九条申报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汇总表(见附表1);

(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 );

(四)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

(五)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见附

表4)

(六)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见附表5)

(七)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见附表6)第十条每年2月底前,根据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

分行、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汇总本机构上年度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并进行核实,向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每年2月15日前,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市级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上年度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向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

各市中心支行申报。县(市、区)级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县级财政部门、金融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向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申报。申报材料由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进行初审,并于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每年2月15日前,小额贷款公司经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向各市财政局、金融办进行申报,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对申报数据进行核实,并于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第十二条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商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确定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其中,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也可提取不高于50°%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发、业务宣传推广、人员培训、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要结合本机构实际,研究制定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使用办法,并报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

第十四条各申报机构及各市、县有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巳安排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取消以后3个年度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机制,每年

由省金融办负责提出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各级财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的合力。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Ⅹ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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