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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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效果分析
近年来,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大对中小企业、科技项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政策的措施,建立了各种形式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对贷款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有力了促进了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的基本情况
今年初,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经济主管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和鼓励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部门分别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扬中市委市政府也分别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加速工业发展意见》和《扬中市下岗失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对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作为了制度性安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对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按贷款月均余额的5%%进行奖励,并对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的新增贷款按照%进行奖励补偿,用于补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2.农民创业担保贷款。

对农户创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或开办一定规模的种养殖项目对金融机构按照新增农民创
业贷款的基准利率的50%进行奖励补偿,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月均余额的基准利率的20%进行奖励补偿。

3.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

要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余额要比上年度增加,对涉农贷款新增额的2%给予奖励,用以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4.对金融机构增加科技项目和小企业贷款建立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对列入国家和各类省级科技项目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的1%进行补偿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予以确定。

5.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风险补偿。

省财政厅按所提风险準備金的20%給予補償,按月均担保余额的5‰进行风险补偿。

6.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

二、风险补偿机制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各金融机构发展民生金融、普惠金融的积极性。

通过对银行机构发放的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可以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和成本,充分调动其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从而起到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额度的刺激作用,形成政府、银行、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供求三方共赢的局面,以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根据省政府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今年我市金融机构申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分别达到了84.85万元、45.27万元,小企业贷款新增额也达到
2.38亿元。

市中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还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开办存贷及应收账款抵押、出口退税抵押等业务,大力发展惠农卡、贷捷通等金融产品,进一步改善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增强各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加大了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满足了贷款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需求。

一是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增强对三农支持力度。

风险补偿办法中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涉农担保公司及开展相应涉农贷款业务建立了奖励政策,有利于调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农工作的积极,增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盛大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户提供信贷支持,贷款余额达650
3.2万元,累计贷款284户,累计发放1.88亿元,实现利润249.9万元。

较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增强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实力,促进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有利于形成良性发展机制,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三是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基本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进一步降低了农业贷款的风险,增强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了涉农贷款的发放。

据统计,今年1-6月份,我市涉农贷款余额达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 %。

3.促进了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的有效结合。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可更为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能更为直接地提高农业贷款的可获得性,能够以较少的财政资金投入撬动银行更多贷款发放,更有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通过财政资金的适当投入,引导了金融机构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健全了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了金融改革与创新,鼓励和支持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及其他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
1.部分补偿政策执行不到位。

在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上,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的大都能直接拨付到各金融机构。

但是由县财政负责支付的风险风险补偿金由于受地方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县一级财政对风险补偿金持消极态度,风险补偿金并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单位账上,使得有关政策并不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影响了业务的开展。

如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2008年底担保总额达到了亿元,按其月平均担保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地方财政应支持万元,但至目前,实际支付仅万元,尚有万元资金缺口,给其风险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风险补偿项目发展缓慢。

由于涉农贷款成本高,收益小。

农业目前仍然是弱质产业,涉农贷款风险大、成本高,使涉农贷
款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的动力。

一方面,农民埋怨贷款难、程序复杂、利率高,很多人难以从银行借款。

另一方面,银行机构认为农业生产成本高,又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

此外,由于借款主体农民较为分散,单笔借款金额相对较小,多为几千元,贷款的经营管理成本较高。

这些因素都降低了农业对银行资金的吸引力,也就产生了贷款难和利率高的问题。

同时,金融创新不足,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

据了解,我市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由于面临手续繁琐、经营风险大、信贷问责机制等问题,该业务开展裹足不前并呈逐年下降趋势。

3.风险补偿的手段略显不足。

目前,风险补偿主要集中在财政贴息和对涉农贷款增量的奖励上,还不能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给予风险补偿,对一些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的涉农项目一旦出现贷款风险,形成损失时,风险补偿就显得微不足道,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的动力。

4.风险补偿机制还不够健全。

风险补偿机制步及面广,仅仅依靠财政的力量是难以做到位的,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与。

当前,就我市来讲,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地方性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尚不健全、农业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农业保险的范围还不够广,农户企业联保贷款机制尚未真正形成。


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制约了风险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四、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必须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发挥地方财力激励作用,按"多予、少取、放活"原则,加大对银行服务、中小企业、“三农”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财政铺路、银行下乡的良好运行机制。

1. 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建设,为财政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提供良好环境。

一是建立由财政、金融主管部门、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参加的政策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沟通协调。

二是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继续开展创建农村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活动,加大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功能。

进一步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努力培育农户的诚信意识,创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三是金融机构也要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要真正了解农民、接触农民,开发的产品应符合农民的需求特点,对政府有规划、财政有投入、资金有保障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项目加大信贷扶持力度,要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

2.建立农村担保机制。

建立地方财政支持金融创新、分散风险的平台。

要全面推行小额信用贷款,大力推行农户企业联保贷款、房产设备抵押贷款、存单债券质押贷款等担保抵押贷款方式,
努力降低农村信贷的风险系数。

健全农村信贷的担保体系,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营运规则,建立县(市)级农业担保体系,规范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机制,为农村经济的稳健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3.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实行税收优惠待遇。

用税率杠杆鼓励对农业的信贷投入。

可根据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实际情况核定优惠税率,如对符合国家政策的涉农贷款,财税部门可分档次对其实行优惠税率直至全免。

二是进一步实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涉农项目,可考虑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增加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是实行财政专项补贴。

地方财政每年要预算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

对一些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的涉农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进行风险补偿,要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足额将风险补偿金及时发放到有关单位。

四是建立企业互保制度,对具备一定规模和资质的企业自愿组成协作圈,在贷款额度超过一定数量的时候,缴纳一定的互保资金,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在划定的协作圈内进行一定的风险金赔偿。

4.引导农村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建立职能部门间的联系机制,共同解决经营风险和农民投保的承受力问题。

鼓励开办信贷保险业务,“财银保”联手,解决农业贷款风险大、农贷质量不高的问题,改善和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

要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的范围,促进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善。

大力开展政策性
保险,对农业信贷提供信贷保险和风险补偿,在政策性保险缺位的情况下,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全面进入农险业务市场,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政策性险种,实行单列账目,在享受政策性险种保费和业务费用补贴的同时,对应减免其营业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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