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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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五要素 1)安全文化——根本(安全意识) 2)安全法制——最有力武器 3)安全责任——灵魂 4)安全科技——手段 5)安全投入——基本保障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部门的法律责任
本节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2-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是生 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进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安全评 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 安全评价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 法律责任。
本节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2-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价、认证、检测、

检验工作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批评、检举和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 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
教学目标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 单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 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熟悉事故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 熟悉事故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 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安全管理以及
应急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建设,提高 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 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 织演练;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及义务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有权了解其工作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 月1日起施行。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 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 伤害的状态。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 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 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 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 相关活动。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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