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垫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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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垫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渝府令第278号)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企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科技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科技奖是县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县科委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抽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科委,

以下简称县奖励办),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县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在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技术发明类科技奖授予在运用科技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集成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企业技术创新类科技奖授予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本条所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战略定位与制度有重大创新;

(二)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三)研究开发投入高;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类科技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和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具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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