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项目无损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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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项目无损检测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无损检测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为规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无损检测工程行为,保证无损检测结果真实性、及时性、正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能源、xx能源控股公司、子公司及受托xx能源管理单位无损检测质量管理。

1.3 定义本规定所称“无损检测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检测合同的,依据检测合同、技术文件、相关标准规范等进行无损检测的单位。

1.4 管理职责 1.4.1 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 1.4.1.1 负责对项目无损检测工程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

1.4.1.2 负责对项目单位、监理单位、无损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日常无损检测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

1.4.1.3 负责对现场焊接焊缝进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范围包括已经检测的和未经检测的焊缝。

1.4.2 项目部/在建矿井(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 1.4.

2.1 负责项目无损检测工程管理规定的实施。

1.4.

2.2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质量管理规定开展的相关工作。

1.4.

2.3 对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日常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

1.4.3 监理单位 1.4.3.1 负责对工程中的无损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4.3.2 对检测单位的人员、设备、材料进行审核。

1.4.3.3 对检测单位的质保体系运转、检测工艺执行、检测过程质量实行监督与检查,做好相应的记录。

1.4.3.4 无损检测单位在实施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

电火花测试、材料光谱分析、硬度测试、防腐涂层测试等无损检测时,监理工程师应到场检查、监督实施检测过程,并作好检查记录。

1.4.3.5 对重要检测部位(例如黄金焊口)及首次检测焊口,工程师须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旁站记录应包括旁站时间、地点、检测方法、检测部位、检测数量、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作业。

1.4.3.6 对现场焊口标识进行检查和核实,保证无损检测工作的可追朔性。

1.4.3.7 对压力容器(容器、管道)的所有底片及TOFD图谱进行复评,复评后督促施工单位送锅检所100%复评验收。

1.4.3.8 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及检测单位,按图纸进行管线号、焊口号、焊工号及探伤标记的标注,且应醒目、不易脱落。

1.4.3.9 按委托单要求复查检测单位的各项检测报告。

1.4.3.10 负责对无损检测工作中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发出监理指令,并进行跟踪。

1.4.4 无损检测单位 1.4.4.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及法律要求。

1.4.4.2 建立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要求的人员、设备,经项目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后开展工作。

1.4.4.3 射线探伤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证书。检测设备应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探伤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4.4.4 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命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交相关部门备案待查。

1.4.4.5 检测单位应做好日、周、月报统计工作。每日下午4点前将前日检测情况上报相关单位,每周三将上周检测情况上报相关单位,每月28日将当月检测情况上报相关单位。报告内容包括焊接一次合格率、不合格焊工代号、缺陷分析等。

2 管理内容 2.1 无损检测工作流程 2.1.1 无损检测分为材料/

构配件入场检测和工程实体检测。材料/构配件入场后,施工单位对材料/构配件外观、质证文件核查合格后,根据合同、设计文件要求和规范标准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验。项目单位对原材料的检验不代替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施工单位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必须进入交工资料。

2.1.2 焊缝焊接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焊缝外观进行检查。外观检查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无损检测申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项目单位经现场共同点口、签字确认,由监理同意,向检测单位出具无损检测委托单。

2.1.3 检测前,施工单位应将所检测的管道单线图和设备草图提供给检测单位,并在单线图上标注检测部位(返修焊口和扩探焊口)及其编号。

2.1.4 检测委托应按单条管线或单台设备出具,不同管线、不同设备焊口不得在同一委托书中委托,返修焊口及扩探焊口委托编号应满足整体性、唯一性、可追溯性要求。同一管线或同一设备的同一焊口不容许有两份委托单,如特殊原因委托单需要更改时,应在原委托单编号基础上进行更改,更改人签字确认。

2.1.5 焊口检测不得集中委托,焊接与检测应同步进行。

2.1.6 无损检测单位应派专职现场管理人员,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检测事宜,办理射线作业票,夜间作业票等,必须遵守作业票内相关规定及作业时间。

2.1.7 当施工进度与无损检测发生冲突时,应确保无损检测工作。

2.1.8 非100%检测时,检测焊口应选在焊接难度大,易产生缺陷的部位,必须覆盖到每位焊工,检测的数量按比例要求涵盖固定口和转动口。

2.1.9 无损检测单位接到检测委托单后应及时组织检测,正常情况下24小时内必须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检测结果通知单和结果返修单。无论检测是否完成都要在检测结果通知单中说明,如有特

殊情况在满足检测时间、暗室处理时间、评定时间的基础上保证施工单位要求,检测结果通知单与委托单必须对应,纸质版和电子版数据必须一致。

2.1.10 检测单位在检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为检测单位提供检测通道、操作平台、电源及其他必备条件;

检测单位在实施检测前会同监理、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检测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检测。

2.1.11 检测人员应在检测部位标注定位标记;

标识应采用与工件本底颜色反差较大的油漆或油漆笔书写,以便于焊工返修定位、补片和追溯抽查。

2.1.12 焊缝返修及扩探要求按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2.1.13 检测单位对无损检测扩探、返修委托不及时的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三日内完成返修和扩探焊口的委托工作。

2.1.14 当发现母材(包括有缝管材)有缺陷时,应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

2.1.15 管线或设备在试压前应出具该管线或设备的无损检测报告。

2.1.16 检测报告格式采用SH3543-20xx统一样表,用计算机打印成页,格式不能随意更改。报告上的技术数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报告经审核后责任人必须钢笔签名(碳黑或蓝黑)。检测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2.2 无损探伤技术要求 2.2.1 检测单位应编制无损检测方案,并报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2.2.2 现场制作的压力容器(如球罐、冷箱、反应器、容器、塔、料仓)应编制单项探伤工艺方案。

2.2.3 检测单位在编制探伤工艺时,应按照设计文件指定的标准执行。设计没有明确标准时,应按照JB/T4730-20xx标准编制通用探伤工艺,射线透照等级须按(AB)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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