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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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葛红林

2014年1月3日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企业信用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息提供单位是指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单位。

第四条(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征集、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由门户网站成都信用网向社会发布。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制度。

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机制,并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条(协调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信息提供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

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工作原则)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独立、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信用共建)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有关活动。

鼓励项目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章征集

第九条(信息征集)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接收、整理、储存等活动。

第十条(信息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为信息提供单位提交、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自行采集和企业自主申报。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内容)

信息提供单位和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标准、行业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目录。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数据采集目录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更新。

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可以自主采集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企业可以自主申报能够用以分析、判断本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用信

息。

第十二条(信息分类)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预警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三条(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情况;

(四)企业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缴存等基本情况;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审验的结果;

(六)企业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七)其他基本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等内容。

第十四条(业绩信息)

企业业绩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获得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表

彰和政策性资金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表彰的;

(二)企业被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

(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获得中国名牌、四川名牌的;

(四)企业通过质量标准认证的;

(五)企业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

(六)企业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

(七)其他业绩情况。

第十五条(提示信息)

企业提示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监管等级信息;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被依法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企业被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被依法认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被依法认定拖欠税款的;

(七)企业被依法认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八)企业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十)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十一)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水、电、气等费用,数额较大的;

(十二)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提示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预警信息)

企业预警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

(二)企业取得的许可证件(审批文件)失效或过期的;

(三)企业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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