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0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0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等建设活动及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建设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豫政办[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认定职责。

2.取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职责。

3.取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备案职责。

4.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2.将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3.将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4.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职责下放到同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5.将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审查职责下放到工程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6.将加固、改造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为统一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其他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由人防区和非人防区组成。

人防区建筑面积,指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统计数据的建筑面积,也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部分。

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指按照民用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人防区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能计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如无特别说明,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统计时的面积数据,均指人防区建筑面积。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设计总说明”或“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人防区建筑面积、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掩蔽面积等面积指标;有多个防护单元时,还应分别列出各防护单元的面积指标。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一)规范征缴程序。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易地建设费项目执收编码,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二)明确分成缴库方式。

市县级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

二、严格减免审批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规定,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查工作。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易地建设费具体减免规定详见附件。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易地建设费减免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步骤、环节和时限,按规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方式创新,使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更加快捷高效。

设区市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布。

三、加强监督检查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3.10
•【文号】财税字[1997]36号
•【施行日期】1997.03.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
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财税字[1997]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的请示》(国人防办字[1996]第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
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豫人防〔2019〕86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的通知豫人防〔2019〕86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巩固人防领域腐败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人防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人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抓好落实。

2019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程序规范一、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人防指挥工程)1.工作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初审¨¨受理¨¨复审¨¨工程管理处集体研究¨¨工程管理处处长签署意见¨¨综合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办领导签批¨¨项目批复¨¨送达¨¨归档2.申报材料(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3)拟建人防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3.办理形式许可文书机要邮寄送达,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跑。

(网上审批系统开通后,实行网上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1.工作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务服务网上提交)¨¨初审¨¨受理¨¨复审¨¨工程管理处集体研究¨¨工程管理处处长签署意见¨¨省人防办网站公示¨¨分管办领导签批¨¨制作许可决定书和证书¨¨盖章¨¨送达¨¨办结报告¨¨归档2.申报材料(1) 《河南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2) 设计单位营业执照;(3)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4) 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5) 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养老保险记录单;(6) 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行为、工程实体和人防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监督。

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方面实施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供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及管线,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河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豫政[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豫政【2009】5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以来,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省带来的负面影响,认真落实“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违规占地的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前一时期,一些新闻媒体相继曝光了我省多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给我省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努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的严重危害性严格、规范的土地管理秩序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前提,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淡薄,未批先占、未供先用、以租代征、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影响基层社会稳定。

同时,也破坏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给招商引资带来负面影响。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两保一高”(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走符合我省实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

要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危害性,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处理“扩内需、保增长”与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及时纠正和预防实施扩大内需政策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10〕46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1-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国管人防〔2011〕4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人防〔2011〕498号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号】豫人防【2019】83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豫人防【2019】83号
各省辖市人防办,济源示范区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规程(试行)》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27日附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规程(试行).
pdf。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38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38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标识的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的识别和了解,便于战时人民群众迅速就近就地疏散掩蔽和平时躲避自然灾害,有利于落实平战转换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标识,是指为识别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制作、安装或喷涂的标牌或信(记)号。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人防工程标识,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

全省范围内所有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 1354—2016)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标识地方标准,并对全省人防工程标识的制作和安装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标识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将人防工程标识的安装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丄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丄府河南省人民政丄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丄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丄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发布时间:2008-08-04 13:24:56 浏览次数:290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一、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过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开工前主动说明情况并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基础(地面以下)完工后一年内主动说明情况,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35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也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责令改正后主动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5-4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及质监手续,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过责令改正后,仍不补建也拒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地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一)征收范围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39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39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3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下称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单建工程第四条单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工报告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单建工程为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单建工程为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下单建工程为小型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投资的小型单建工程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豫人防财【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办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31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三章成本核算第四章招标采购管理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六章资金支付和审批第七章竣工结算第八章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第九章结余资金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省人防办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省人防办综合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省人防办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四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豫防办〔2010〕46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
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
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
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
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要尽快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征缴使用情况澄清底子,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一并向市党、政、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民防空财务管理易地建设费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财务管理处2010年4月1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