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民法名词解释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指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还尚不能确定,须经第三人的意思的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民法学考试题(A)
民法学考试题(A)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1、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诉讼时效:4、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依据,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5、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填空题(每空1分)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5、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6、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7、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8、当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这是债的(抵销)。
9、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
10、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定金责任的,当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1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3、在人格权多种权利中,唯一可以转让的是(名称权)。
1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中的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使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系于客观的不确定的将来之事实。
其中最重要的是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给付,是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的特定行为,合同法上当事人互相约定的给付内容是债的类型中最典型的给付义务类型。
对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功能不同条件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设计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是基于当事人对于未来的预期而进行设计的。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将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同法律行为的效力结合在一起,比如在延缓条件下,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在解除条件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停止发生效力。
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来说,其对于当事人的期待是确定的,在合同生效后需要当事人严格履行,以实现其已经设计规划好了的意图。
因此,在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时,其需要对造成对方当事人落空了的意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否确定上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不确定的,而履行义务则是确定的。
三、法律后果不同对于所附条件来说,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法律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条件成就后还需要进一步履行约定义务,从而进入到合同义务的履行上。
对于合同义务来说,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在具体分类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还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其所附条件的成就对于法律后果是有影响的。
而在履行给付义务上其分类对于法律后果的影响不大。
无论是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分担给付义务的义务人均有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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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名词解释填空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名词解释填空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1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依据。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既可以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和保障。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将深入探讨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适用条件及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园林绿化设计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决定在其新开发的项目中引入园林绿化设计,以提高项目的整体品质。
为了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园林绿化设计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设计方案,并提交给甲公司审核。
设计方案经甲公司审核通过后,甲公司将支付乙公司设计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一个附条件条款: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则有权要求乙公司进行修改,直至设计方案达到甲公司的满意为止。
在乙公司提交设计方案后,甲公司经过审核,认为设计方案存在多处不足,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甲公司遂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公司进行修改。
经过多次修改,乙公司最终提交的设计方案得到了甲公司的认可。
甲公司支付了设计费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
三、案例分析1.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园林绿化设计合同》中包含了一个附条件的条款,即乙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需经甲公司审核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最终得到了甲公司的认可,即条件成就,因此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适用条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即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条件的内容。
(2)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条件必须是可实现的,即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或阻止条件的成就。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心论,后者是以行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为中心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
效。
李瑞元观点:意思
(1)意思表示的构成:内心真意(信息+意向)、 表示的解释,分为
表示行为和外在意思(信息+意向)
两类,一类是有相
(2)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对人,另一类是无
①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相对人,都采用综
②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 合的解释方法,但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前 者 是 以 文 义 中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
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5)意思表示的解释: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 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 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者未经对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一方或双方约定了特定条件在达成或未达成时,该协议是否有效、合法或具有约束力。
这种协议有时被称为“条件协议”。
类型1.有条件生效的协议:当特定条件被满足时,协议才能生效。
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项工作只有在完成后才能支付工资。
2.无条件生效但受条件限制的协议:协议无条件生效,但当特定条件未满足时,其中某些法律效果受到限制。
例如,某些合同可能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应免除对方的责任或有权解除协议。
3.附有条件解除的协议:当特定条件被满足时,协议可以被解除。
例如,在某些租赁合同中,当房客不再需要租用房屋时,房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解除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
条件的合法性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必须合法。
如果协议的条件违反了法律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协议就是无效的。
生效的协议也可能因为条件的违法而被撤销。
条件不清条件必须是明确且可执行的。
当条件不清时,协议可能无效。
如果条件无法确定是否被满足,经济效果缺乏可预见性,那么双方约定的条件就是无效的。
满足条件的证明当协议中的条件得到满足时,其效力就开始生效。
在某些情况下,一方需要证明条件已满足。
协议中可能对证明做出了规定,告知不应强求其他方式证明。
如果协议中未约定证明方式,则由要求满足条件方提供证据证明。
终止条件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中可能规定终止条件,即某些条件落空时,协议自动终止。
终止条件的具体规定应在协议中清晰明确,以便双方一致接受。
结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很常见,尤其在不确定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的情况下。
当涉及到协议条件时,协议草拟应特别仔细、精确,并应使用明确的术语和条款。
在讨论协议的条件时,协议需要和买卖双方共同的探讨、理解。
民法总则附条件是什么?
民法总则附条件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非常的完善的,对于我们人民也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对于我们人民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就是民法总则了。
民法总则是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指约定的事件就是附加条件。
那么民法总则附加条件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非常的完善的,对于我们人民也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对于我们人民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就是民法总则了。
民法总则是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指约定的事件就是附加条件。
那么民法总则附加条件是什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为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之依据的民事行为。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阻碍。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
1、民法总则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
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2、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法律⾏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节民事法律⾏为制度四、民事法律⾏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1.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的⾏为。
2.条件的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当事⼈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3.附⽣效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条件成就时失效。
(2016AQ1)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诚实信⽤原则)(⼆)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1.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既可以是⼈的⾏为,也可以是⾃然现象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D.既可以是确定发⽣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的事实【答案】A【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的⾏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有可能不发⽣的事实。
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C选项错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的事实。
【例题2·2016年案例分析题(截取)】2014年3⽉5⽇,机床⽣产商甲公司向⼄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
⼄公司因资⾦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公司的400万元银⾏借款于2014年6⽉2⽇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效。
”2014年4⽉2⽇,⼄公司与丙银⾏签订借款合同……。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
这种法律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例如,某大学与某公司订立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是否生效,以该市市科委是否对该科研项目立项并拨款为准。
此种情形,双方已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协议,但是合同能够生效与否,取决于“拨款”事实是否发生。
所以,“拨款”这一条件,就成为限制合同效力发生或不发生的根据。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直接的限制作用。
条件的成就与否,可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能够使当事人行为的动机具有法律意义,使第三人能够避免因难以预见的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所导致的损失;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是行为人同一意思表示的内容之一,是该民事法律行为整体的一部分。
因此,条件的无效,往往会导致民事行为本身的无效。
例如,以违法的事实作为条件时,不仅条件无效,而且行为本身也无效。
(二)不得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表现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性,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加条件。
但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如附加条件,则其行为后果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宗旨,为法律所不允许。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其性质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要求其行为的效力必须是确定地立即发生,这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加条件以限制其效力。
例如票据行为(如开具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法律要求这类行为的效力必须确定地发生,故不允许附加条件。
2.附条件就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附加条件,就有可能危害社会利益或导致社会公共秩序的紊乱,因而法律不允许其附加条件。
如身份上的行为(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均不得附加条件。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儿子调回本市的事实就是所附条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惟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 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发 生法律效力,条件的作用在于推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又称为失效条件,是指民事法 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条件成立时即 失去效力,条件的作用在于使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失去效 力。
条件的分类、举例
肯定的延缓条件 否定的延缓条件 肯定的解除条件 否定的解除条件
1、甲父曰:“如果甲今年考上大学, 就赠送甲一台复读机。”
2、甲、乙约定:“如今年不发生旱 灾,甲即供应乙小麦若干。”
3、甲、乙约定:“如甲的儿子回国 定居,与乙的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
4、甲、乙约定:“如甲的种子未通 过鉴定,甲与乙的合同终止。”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如确定合同具体的生效日期 不确定期限:如甲乙双方约定甲父去世后甲将房屋卖给 乙。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对期限的限制 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综合案例
甲的外甥今年15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 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在当年的中考中, 乙如愿考上一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台笔记本,后来 听说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超出其年龄的民事活动,因此要求乙返还 笔记本,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 1. 甲的赠与行为是什么行为?有何特点? 2. 这一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为什么? 3.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笔记本?为什么?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吗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吗现如今已经是有很多人的思想都比以前要开化了很多,面对着未来无法预知的风险,有很多人都会选择保险,认为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在面对风险时候的从容。
该如何定义保险合同的性质呢?今天律伴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
它有下列特点:(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把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时,如何认定这时应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其所附条件"是无效的.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0条的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就赔偿其多少保险费.这里的"当事人出现事故"是保险合同本身性质决定的,必须规定的条件,所以,在保险合同中,这种事实就不能作为所附条件.(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条件的种类分析1: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条件分为两组,一组是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即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当事人已经开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其权利义务即失去效力.例如,某甲将自行车借与某乙,双方约定,甲的儿子要用白行车时,某乙即还车.这里的"甲的儿子要用白行车"即是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甲和乙之间的借用合同即解除.积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例如:某甲与某乙约定,如果某乙考上大学,某甲即送其一台收录机.这里的"某乙考上大学"即是积极秦件.消极条件.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否定条件.还如上例,双方约定,如果某乙考不上大学,某乙送某甲一台收录机.这里的"某乙考不上大学"即是消极条件.上述两组条件可以联系起来运用,成为积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保险合同的一些性质的介绍了。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2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看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1.延缓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
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2.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3.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
4.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否定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的概念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是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的一项条件,其发生与否将决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
附条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相对效力附条件:相对效力附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附条件的实现或不实现。
如果附条件未实现,法律行为即使形成,也不会产生效力。
例如,一份合同约定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之后才生效,那么当这个事件发生之前,该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2. 绝对效力附条件:绝对效力附条件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附条件的影响,无论附条件是否实现,法律行为都会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附条件未实现,可能会导致法律行为的其他后果。
例如,一份合同约定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需要履行某项义务,但即使这个事件没发生,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当事人无需履行该项义务。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制定或解释法律行为时,必须对附条件进行准确的约定和判断。
附条件的实现或不实现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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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民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原因。
一、特征
1.条件所指明的必须是尚未发生,并且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
2.附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对民事法律行为所加的限制;
3.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4.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分类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
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
三、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
条件的成就,就肯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发生,就否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的不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
四、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
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
亦即不作为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背此项义务,恶意促成或者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法律就要加以干预,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力,合同法第4 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
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指明为期限,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一)特征
1.期限所指明的事实虽然尚未发生,但是将来确定要发生;
2.期限是当事人任意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加的限制;
3.期限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期限的分类
1.始期和终期
始期指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暂不发生效力,须始期到来时才发生效力。
终期指附期限到来时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丧失效力。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能够确定具体时间的,是确定期限;不能够确定具体时间的,是不确定时间。
(三)期限到来的法律后果
期限到来后,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