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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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监管部门规章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对参加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开展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市场风险揭示、资质审查、投资者依法维权引导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营业部。

第四条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为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上报审批、培训管理、执行跟踪、后续修订等工作外,还负责拟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整体安排。

第二章投资者资质审查

第五条公司对参加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六条参加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

1、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最新评测结果为中低风险及以上等级(包括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等级)。

3、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且指定交易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第七条公司对上述符合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客户有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获得上交所报备通过的客户,可以参与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

第八条资质审查结果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九条客户应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的,公司采取信息系统措施保证客户不能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十条公司组建以主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为组长,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投资者教育领导工作小组。各营业部组建以营业部总经理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组,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的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者教育领导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制订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的安排、培训计划、工作方案和流程等;。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司投资者教育领导工作小组的工作安排,具体落实与组织实施, 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教育工作, 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开展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知晓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熟悉债券回购市场的法律法规, 理解债券回购适当性制度,了解报价回购业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把“风险讲够、规则讲透”,履行产品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做好组织和宣传工作,并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 对从事报价回购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向投资者详细介绍报价回购业务的特点、相关制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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