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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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每位员工安全的需要。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根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1动火作业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凡在本单位禁火区内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本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不在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围内。

2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

3.1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3.2将制定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开出动火证。

3.3作业前,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4.3熬沥青、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5企业动火作业分级

5.1特殊动火作业

5.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

5.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2.2节假日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进行的二级动火作业应升为一级动火作业。

5.3二级动火作业

5.3.1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设备安全处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6.1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之前,动火单位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施工单位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后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6.3动火作业证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指令,保管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人和审批程序

7.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1.1审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1.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2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特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由安全员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签字、盖章,然后报站长终审签批。

8动火作业前的检查

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所用工具的本质安全程度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对于措施落

实不到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9.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9.2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9.3凡处于GB 50016、 GB 50160、 GB 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9.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5应严格执行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提取,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取样检测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数据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风险分析出的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必要时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

9.6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其检测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9.7所取样品的分析,需由专人完成,分析结果作为办理动火证依据记录存档。化验分析人员必须将分析结果记录清楚,并由分析人填写在分析单上,签字认可。

9.8取样分析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9.9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走向,按一级动火采取安全防火措施,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按程序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地面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进行检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10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随便脱离现场,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要配定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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