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改革下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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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57-03 利率是金融活动的核心要素,利率定价科学化水平的提高,关系到金融宏观调控、金融市场发展以及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近年来,中国加快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尤其是2004年以来,央行先后两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不再根据贷款对象的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大小来确定,而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来进行资源配置,显然,这种利率政策对于加快中国与国际金融接轨,改善金融宏观调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定价机制,改进定价技术,提高定价能力,科学规范定价行为,理性确定产品价格并增强定价的透明度,合理确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利率,维护金融机构利率竞争秩序。我们以海南省某农
村信用社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从中探讨和研究农村信用社利率自主定价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信社经营效益、竞争能力和促进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一、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情况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主要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在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基础上有不同程度的上浮,其定价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这种贷款定价方法考虑的是信用社面临的各种贷款风险、成本、贷款规模和利润计划。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坚持贷款人和借款人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行业、市场、资金成本以及贷款户的信用度、贷款用途、对象和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评价,较合理、较科学地制定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在无其他因素前提下,这种方法还是比较适合农村信用社现状的,能较好地满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
需要,但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我们以海口市农村信用联社为例,可见贷款利率分类浮动情况(见下页表1)。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实施情况与正面估价(一)利率市场化政策在农村地区得到迅速落实截至2012年10末,海南省共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20家(含海南省联社),资产总额9 592 482万元;历年亏损136 301万元。2012年10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6 035 644万元,比年初增长1 556 082万元,增幅为34.74%,各项贷款余额3 810 682万元,比年初增长1 004 409万元,增幅为35.79%,不良贷款率为4.04%。调查表明,2012年9月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3 788 273万元,其中2012年9月末6个月以内的固定利率贷款发生额为0.1175亿元,加权平均利率9.9026%,上浮幅度为77%,六个月至一年(含)固定利率
贷款发生额为1.1068亿元,加权平均利率9.4621%,上浮幅度为58%,一至三年(含)固定利率贷款发生额为3.8193亿元,加权平均利率8.8746%,上浮幅度为44%,三至五年固定利率贷款发生额为10.8346亿元,加权平均利率9.1442%,上浮幅度为43%。出现利率普遍上浮这种现象是多方面因素的结果:一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基本上处于金融垄断地位,有资金价格制定的主动权;二是提高贷款利率可直接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利润;三是在当前资金尚属于“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农村地区的信贷需求仍然旺盛。(二)利率市场化对农村信用社当前发展带来积极效果 1.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的改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增加了利率的弹性,提高了盈利能力,扩大了发展空间。截至2012年10月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实现利息收入200 637万元,同比增
加了75 375万元,增长60.17%,利润3.851亿元。盈利能力的增强,也为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提足呆坏帐准备、加大呆帐核销,增强抗风险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加大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力度。贷款利率市场化促进农村信用社调整工作重心,转变经营观念,将更多的精力放到贷款管理和营销上,通过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拓宽贷款业务范围,支持种养大户和特色农业的发展,信贷支农的力度逐年加大。根据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数据,截至2012年10月末,海南省农信社全年各项贷款净增1 004 409万元,增长35.79%,其中海南省涉农贷款2 458 74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4.52%,比年初增长616 728万元。截至2012年10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从人民银行借入支农再贷款3.31亿元,增强了资金实力,改善了资产状况,有力地促进了三农经济的发展。
3.优化信贷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行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可以使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市场发展潜力,对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贡献率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标准,有利于优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2012年10月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年初下降7 424万元,降幅达1.71个百分点。
4.为农村信用社赢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在县域和农村经济市场中,农村信用社受历史经营体制的影响无论在硬件还是在软件上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中都处于较大的劣势,金融服务手段相对落后,但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定价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身的金融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通过制订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利率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信用社在同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为农村信用社在县
域地区赢得了更多的市场发展空间。三、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存在的问题1.缺乏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当前,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定价统一由海南省联社来确定和管理,一般都是采取“基准利率+浮动幅度”的贷款定价方式,基层信用社遵照执行,定价依据较缺乏、方式不严谨,一般都没有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运行状况及自身成本、效益等要素,制订以产业、行业、信用状况、期限、金融、担保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贷款利率定价体系,虽然都制订了相应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定价实行差别化管理,但没有科学具体的定价浮动标准,在定价前虽进行简单测算,但缺乏事前细致的调查分析、事中科学的研究、事后运行效果的跟踪反馈,为较随意定价和主观定价留下了空间,极易造成利率执行的无序局面,同时也潜伏着定价风险和利率风
险。2.缺乏健全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一是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出台后,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等方面的脱节现象,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系统,风险规避很难落到实处。二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而且执行具体贷款业务的基层员工又很难正确贯彻浮动利率政策的精神。三是在执行过程中的“刚性”,由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实行统一定价,统一执行,基层信用社没有灵活的定价权,需要浮动或优惠的利率必须报联社审批决定。四是缺乏细分贷款对象的适用标准,没有建立对贷款对象进行细分贷款定价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