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窃电依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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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窃电依法取证
查处窃电依法取证
2010 年11 月30 日
一、前言
长期以来,窃电问题一直是困扰着供电部门, 并影响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 窃电行为严重损坏了供电企业的利益,扰乱了供电企业的正常供电秩序。针对反窃电工作中取证困难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反窃电中如何依法取证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窃电案件有哪些证据、如何取证才能是有效证据,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反窃电中依法取证的必要性
案例一:某供电所对一建筑工地进行用电检查,发现该用户有窃电行为,在未进行任何取证的情况下,拿走了该用户的生产工具。该用户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供电所影响其正常生产,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索赔8000 多元。
因缺乏窃电证据,电力部门在法庭上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于是,双方在庭外调解。最终,电力部门向用户赔偿3100 元。这起官司电力部门之所以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症结在于未对窃电进行取证。
案例二:某公司现场查获一用户有窃电嫌疑,发现其表计铅封已明显松动,表计虽然在走,却走得很慢。但窃电户辩解说:" 铅封松动是事实,我也承认,但这是你供电局方面原因造成的。农网改造以后,你们将电表箱移到下面来,连小孩子都伸手可及,你凭什么说一定是我干的?就不会是小孩或其他什么人有意或无意造成的?用电时,表计在走就行,至于快慢,不是我管的事,那是你们校验与管理的事。“后来,将该用户停电处理这起窃电事件,累计停电达45 天之久”。其间,恰逢供电部门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供电所同志主动登门去找他,协商处理这事。可他不搭理供电所同志,扬言跟供电部门法庭上见,而且,要向供电部门索赔停电造成的损失。他熟悉供电部门公布的服务承诺内容和当前的心桥行动计划,到处投诉。并且,果真聘请了律师,由于当时未能使他签字,在现场又未能人赃俱获,打起官司来确显得证据不足, 结果未能使他就范。这起事例给我们带来深刻的教训与启示。目前的窃
电犯罪,有了新的特点,即窃电者不再像过去那样,一旦被擒,就束手待罚。那时,我们只需掌握窃电事实就行,反正我们能说了算,证据就没有那么重要。如今可不同了,窃电者也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我们说了就能算,可以打官司到法庭上见。而且,在法庭上得凭证据说话,甚至,早在他有窃电想法时,就考虑好不留下把柄,叫供电部门即使发现了,也难以取证。因此,在"反窃电"斗争中,如何取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窃电犯罪,保护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成了我们的当务之急。实行依法治电,是大势所趋。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反窃电的持久战中,若是我们不去学法、懂法,就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那么,就很可能出现上面所提的"打蛇不成,反遇蛇咬" 的被动局面。
三、窃电证据的种类
1. 物证:物证是以物质的存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物证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物品和物质痕迹。在窃电案件中物证一般为:(1) 窃电所用的工具,如:伪造的铅封,用于伪造铅封的铅封钳、窃电器、短接线等。(2) 窃电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物,如被破坏的电能表、计量箱、计量箱锁、被破坏的铅封、互感器等。(3) 窃电行为产生的痕迹,如:私自启封留下的痕迹、在电能表计量箱上所钻的孔、为了短接电流在电缆上所钻的孔、为了使电能表反转,更改互感器的二次接线或电能表的接线等。(4) 在窃电现场遗留的各种物品、附着物等。
2.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在窃电案件中的书证一般有:窃电前后抄表记录卡、值班记录、电费帐务、产品单耗统计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所做的陈述。在窃电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一般为知情人对案件大陈述及旁证人对用电情况的陈述。
4. 当事人陈述或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当事人是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供电和窃电双方的称谓。当事人陈述是指供电和窃电双方向行政处罚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承认。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称被告人)是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对供电和窃电双方的称谓。被害人陈述是指供电方对窃电方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窃电方对窃电行为所作的叙述和辩护。
在查处窃电案件时,行政处罚机关对窃电行为人的供认所作的笔录,称之为当事人的陈述。因此对窃电行为要认真讯问,切实做好记录。要问清窃电人数、时间、地点、次数作案工具、窃电量、窃电金额,如果是单位的,是否承包、窃电与个人利益是否有联系等。
5.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第一,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客观理性的意见,不是感性认识。鉴定是为解决案件中凭借普通常识无法判明的专门性问题,以查明案件事实。为此就需要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作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只有这样的鉴定结论才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证据意义。如果鉴定人鉴定后,只提出鉴定中所见的事实,而未作理性的分析判断,或作出倾向性意见,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第二鉴定结论只是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而不解决法律问题。如:电能表误差鉴定,鉴定结论误差存在,是人为造成还是质量问题,鉴定不能证明。
6. 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名称。在刑事诉讼中,称为勘验、检查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称为勘验笔录,在行政诉讼中称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具有相同性质,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验时,对勘验情况和结果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则是《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所规定的一种独有的证据。它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对某些物品和现场进行调查和检验,对调查、检验的情况和结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客观记录下来,作为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现场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供电企业虽不具备执法主体,但同时《供电营业规则》和《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进行窃电和违章用电的检查,发现和违章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