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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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本案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阶段的代

理人。现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的条件,致使申请人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申请人于2017年3月19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经申请人计算,其患病前的平均工资为5041.6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041.6元/月×5个月=25208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5041.6元/月)为申请人参保,导致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即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

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

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前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3月20解除,故工伤保险基金理应按照5041.6元/月标准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即应按照5041.6元/月标准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产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被申请人仍应支付。

四、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9月29日修订版)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1992年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9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时间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医疗期间,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工资性补贴和其他补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如前文法律、法规所述,被申请人应按5041.6元/月的标准支付申请人其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五、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疑似职业病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

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支付。”、《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结合本案申请人实际情况,申请人2015年7月3日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22日在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住院治疗了15天,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70元/天×15天=1050元)。

六、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自费的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本案申请人患病后至诊断上职业病期间,多次门诊、住院治疗,产生了社保不能报销的医疗费3562.31元,该费用因仍系治疗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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