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案例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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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内涵
1、股权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从股权收购定义看,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基于以上分析,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是股权收购的重要特征。
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者的联系是股权收购是股权转让的一部分,因为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而股权转让即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股权收购是站在收购方而言民事行为,而股权转让是站在转让方而言的民事行为。
2、资产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以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组合的支付对价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在理解资产收购的概念时,要注意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和企业合并间的区别。
(1)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比如,甲企业单纯购买乙企业的机器和设备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或叫资产转让。
(2)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应准备的法律资料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2、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股权收购应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资产收购应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4、证明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收购前必须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
一般而言,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通常涉及以下方面的风险:
1,法律风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劳动用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
2,财务风险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
3,其他风险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目标公司所涉及环境保护事项等。
基于规避收购风险的考虑,收购方在收购前必须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财务税务顾问对被收购方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
在实务中,股权收购主要涉到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两个税种,而资产收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笔者在此主要介绍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①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
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③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
(2)收购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理
①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