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摘要】企业股权收购业务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重要环节,其涉及到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
本文通过对纳税政策下的企业股权收购业务案例分析,探讨了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对股权收购的影响。
同时也提出了不同地区税收政策对股权收购的影响以及税务优化策略。
结论部分强调了税务筹划在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中的重要性,以及合规性和风险管控的必要性。
展望未来,建议企业在进行股权收购时要结合税务规划,更加注重税务合规性,以实现税收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通过对案例分析和税务处理方法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股权收购业务中的税务挑战。
【关键词】企业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案例分析、纳税政策、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税收政策、税务优化策略、税务筹划、合规性、风险管控、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越来越多,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也日益频繁。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盈利能力。
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案例分析,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规划税务策略,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在中国,企业股权收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征税标准和处理方式,企业在进行股权收购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会对企业股权收购产生影响,企业需根据地区的税收政策制定相应的税务策略。
通过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可以为企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避免税务风险,合理规避税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税务筹划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规性和风险管控更是企业必须重视的方面。
展望未来,企业需要更加重视税务策略的制定和实施,以应对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
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资产收购是企业进行重组、扩张和增值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资产收购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能否合理地处理税务问题,直接影响到交易的合法性和经济效益。
本篇文章将通过分析一个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探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合理地处理税务问题。
A公司为一个小型制造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份额逐渐被挤压。
为了扩大规模,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通过整合两者的资源和优势来实现业务的再次增长。
收购的交易方式为B公司向A公司转让其全部股权,并以部分现金和股票的形式支付并购价款。
在签订收购协议之后,双方开始着手进行后续的税务处理工作。
首先,双方委托税务和财务专业人士对并购交易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预判。
其中一个重点税务处理问题是资产重估。
在收购完成后,A公司需要评估B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并计入自己的财务报表。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资产重估所产生的增值将作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依据,可以享受税务优惠。
因此,在收购完成后,A公司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并按照评估结果在财务报表中计入。
在资产重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务法规定的相关规则,以及是否需要向相关税务部门报备。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A公司应该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专业能力的评估机构。
同时,A公司还需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有关资产重估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备相关信息。
另外一个税务处理问题是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A公司,所得款项自然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B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通过资本收益方式,尽可能地将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资本收益而不是劳动所得,从而享受较低的税率。
为了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B公司的股东还可以通过特定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个人所得税。
资产并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已经成为企业扩张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本文以某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金融、医药等行业。
近年来,公司为了实现产业升级和多元化发展,计划并购一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医药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三、并购过程及法律问题1. 尽职调查在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诉讼、知识产权、员工状况等。
调查发现,目标公司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目标公司部分专利技术存在侵权风险;(2)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诉讼案件;(3)目标公司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存在瑕疵。
2. 并购协议在解决上述法律问题后,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达成并购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并购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以下法律问题值得关注:(1)并购价格确定:上市公司应根据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价值、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购价格;(2)支付方式选择:上市公司可选择现金支付、股权支付或混合支付等方式,应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税收政策进行选择;(3)交割条件设置:为确保并购顺利进行,应设置合理的交割条件,如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员工稳定等。
3. 并购交割在并购交割过程中,以下法律问题需重点关注:(1)知识产权转移:确保目标公司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顺利转移至上市公司;(2)员工安置:妥善处理目标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确保员工稳定;(3)税务处理:合理规避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1.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针对目标公司部分专利技术存在侵权风险的问题,上市公司可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与目标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3)与侵权方进行谈判,争取和解。
财税[2009]59号案例分析
财税[2009]59号问题汇总1、在资产收购中,自创商誉是不是需要作价?2、如果股权转让交易的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该如何征税?境外公司可能会向设立在境外税收优惠国的投资性公司转让其在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
那么,出现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征税呢?3、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特殊重组下企业合并时,对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规定了限额。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上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关于这一限额的规定,有以下两个问题:一、在企业重组文件征求稿中,我们看到对该限额的表述是“当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我们理解其中“当年”意味着被合并企业的所有亏损只要在亏损弥补许可年限内,均可在合并企业延续使用,只是每一年使用的限额需按此公式计算。
但现在正式出台的文中却不能体现出这个意思。
根据我们的了解,该文的起草也是借鉴了美国对于重组方面的税务规定,而美国对于特殊重组下亏损弥补的理解就是可以延续使用,这种处理方法使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税收待遇得以明显区分,更准确的体现了税法的精神。
二、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认定。
如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按被合并企业资产帐面价值入帐,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可以以市场价值或第三方出具的公允价值评估作为计算亏损弥补限额的依据。
4、关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的问题?A: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请问:“转让所得或损失”定义是什么?以下哪个公式准确?公式A“被转让股权/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公式B“转让价款-被转让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是公式A,那么在实务中,公允价值如何确定?是审计报告中的净值?还是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转让损失可否当年列支?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是否失效?该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资产收购税收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资产收购税收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财税[2019]59 号:资产收购税收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资产收购、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并称为企业重组的6 种主要形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59 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收购涉及的税务处理需要重点把握几个问题。
资产收购的含义财税[2019]59 号文件所称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在理解财税[2019]59 号文件资产收购含义的基础上,需要重点区别以下两方面内容:1. 资产收购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买卖。
财税[2019]59 号文件的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
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
比如,A 企业单纯购买B 企业的房产、土地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
而2019年8月11 日,阿里巴巴宣布收购雅虎在中国的全部资产及业务则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收购过程。
2. 资产收购不同于企业合并。
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
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
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
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
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资产收购的税收处理及案例分析(调整计税依据)
资产收购的税收处理及案例分析(调整计税依据)引言资产收购是企业之间常见的交易形式,它涉及到税收处理的问题,特别是计税依据的调整。
本文将探讨资产收购的税收处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如何调整计税依据。
资产收购的税收处理资产收购涉及到买方企业购买卖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根据税收法规定,买方企业在资产收购后,根据购买价格和资产负债情况,需要进行计税依据的调整。
计税依据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原值调整:买方企业需要根据购买价格和资产负债情况,将原有资产的原值进行调整。
调整原则是根据资产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如果市场价值高于原值,要将原值调整为市场价值;如果市场价值低于原值,要将市场价值调整为原值。
2. 折旧调整:资产收购后,买方企业需要对资产进行重新计算折旧。
折旧调整的原则是根据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来确定。
3. 负债调整:买方企业需要根据购买价格和资产负债情况,对负债进行调整。
调整原则是根据负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案例分析下面以某公司的资产收购案例为例来说明如何进行计税依据的调整。
某公司购买了另一家公司的设备,在购买价格为100万元。
根据评估,设备的市场价值为120万元,原资产净值为80万元,无负债。
设备的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1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计算调整的计税依据如下:- 资产原值调整:购买价格为100万元,市场价值为120万元,将原值调整为120万元。
- 折旧调整:设备的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10万元,买方企业需重新计算折旧。
- 负债调整:无负债情况,无需进行负债调整。
通过以上调整,买方企业可以基于调整后的计税依据来计算相关的税务费用。
结论资产收购涉及到税收处理的问题,特别是计税依据的调整。
买方企业需要根据购买价格和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调整,包括资产原值调整、折旧调整和负债调整。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如何进行计税依据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企业需要遵守税收法规定,确保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案例分析:跨境重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判定
案例分析:跨境重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判定(2013-08-13 20:20:49)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原文地址:案例分析:跨境重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判定作者:云中飞案例分析:跨境重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判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日期:2013-08-12云中飞提示:以下案例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组织编写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一书,供大家参考学习。
案情概述境外关联企业之间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并申请特殊性税务重组,税务机关在历经半年左右时间的谈判、协商以及行政复议后,否定了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请,追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A公司是2006年4月在某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35万美元,主要经营箱包贸易。
比利时B公司系A公司原股东,持有100%股权。
2009年9月,A公司与比利时B公司所在集团同13家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借款3.2亿美元。
贷款协议称集团成员公司均须将其持有的各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其履行贷款协议的担保,以便于银行能够更灵活地管理以及执行该质押担保。
之后,比利时B公司在香港设立一家中间控股公司——香港C公司,并以换股的方式将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C公司。
股权转让价格为转让方的成本价,即335万美元。
股权转让前:股权转让后:案件处理2010年3月25日,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改变投资方信息。
1.初步接触税务机关在分析了A公司股权交割时期资产负债表,并进行了实地调查、约谈企业相关人员后,认为股权收购价格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向企业表明了态度。
2.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2010年4月15日,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申请就该股权收购事项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06-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法律解读与案例简析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法律解读与案例简析一、企业分立概述(一)企业分立的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条第6款规定,(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存续分立的交易框架(四)新设合并的交易框架(五)企业分立适用的政策文件201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汇集了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多个政策文件,权威且实用,将有助于纳税人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减少税务风险,详见《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法律解读与案例简析》之“一/(三)”,此处不再累述。
二、企业分立所得税涉税法律解读与案例解析企业分立是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方式之一,依据具体的交易模式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为:交易行为满足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法律解读财税[2009]59号及其相关法规对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将适用条件进行分类整理如下:可以看出,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与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基本一致,定性条件一致,详见《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法律解读与案例简析》之“二/(一)”。
(二)企业分立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法律分析(一)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
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分析摘要:股权的收购是企业进行重组的重要形式,进行股权收购业务时,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对征税问题进行严格的分析和进行处理方式的选择。
在进行股权收购的业务时,可以在满足相关的条件下,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对于股权收购业务的影响不同,本文对企业股权收购业务不同税务处理的案例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案例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整体经济体制不断变化,在经济发展当中,税务处理的形式成为了企业自身进行生产和发展中的重要工作内容。
股权收购作为企业进行重组的重要形式,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如何做好税务处理工作,加强对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对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持鼓励态度,近年来出来了很多鼓励的政策,为我国企业投资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转让与回收的经济行为在发展不断加快的今天十分活跃。
公司的股权收购的意义是指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股权进行购买,实现对企业控制权利的交易。
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做好税务处理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的自身财务水平有重要的意义。
1 股权收购业务与税务处理方式股权收购是指一个企业将自身的股权对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转让,使企业控制权移交的过程。
股权收购业务涉及的税种主要由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构成。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进行征收的税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两种处理方式。
一般税务处理对收购与被收购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如下,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为收购方所确认的股权转让、损失,收购方获得的股权计税公允价值为基础。
特殊税务处理方式应该按照特殊的处理方式,需要以被收购企业的计税基础确定,在进行税务处理中暂时不确认资产转让带来的所得与损失,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所得,对所得进行相应的扣缴。
资产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资产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本案例是在之前阅读了龚厚平老师和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老师的文章的基础上,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处理内容和笔者个人对《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理解,整理了这个案例。
请各位老师和网友多提宝贵意见。
2008年12月,B企业将非现金资产(见下表2)转让给A企业,A企业支付本企业控股子公司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见下表1),完成资产转让。
表1:A公司(受让方) 单位:万元项目账面计税基础公允价值股权(控股子公司400400900股权)*债券5050100合计4504501000注:A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按成本法核算。
表2:B公司(转让方) 单位:万元项目账面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备注不动产400400800转让设备*150300200转让转让资产小5507001000计现金505050 资产合计6007501050 注:B公司设备会计处理为加速折旧,多计提的折旧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
1、 特殊税务处理的比例计算1、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占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1000÷1050×100%=95%>75%2、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占其交易支付总额比例=900÷1000×100%=90%>85%假设其它条件亦符合文件规定,上述B公司的资产转让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 受让方、转让方的资产计税基础及财税处理1、B公司(转让方)非股份支付确认所得= (1000-700)×100÷1000 =30股权计税基础=700-(100-30)=630债券计税基础*=70+30=100注:文件第六条第六款:“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邓森法律顾问: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一、资产重组的内涵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种: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二、资产重组税务规划的法律依据(一)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资产重组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同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问题的探讨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59号文规定重组当事方对重组事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笔者认为,选择了不同的税务处理,也意味着对重组事项选择了不同的税收交易路径。
01企业重组计税基础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资产计税基础定义的影响,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计税基础既指历史成本的计税基础,也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02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解析(一)股权收购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重组资产的经营连续性及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是重要的条件,满足股权支付比例的要求是权益连续性的保障。
5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对股权支付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不构成应税的交易行为,对此类重组递延纳税的所得税处理,不能理解为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金额为收入,减去原计税基础,得出所得为零的结果。
笔者认为如需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须以公允价值(交易价格)减去资产的计税基础后的余额来确认。
收购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
本案例涉及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被另一家大型企业(以下简称“收购方”)收购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双方涉及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分析将围绕这些法律问题展开。
二、案例概述收购方是一家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力,决定收购目标公司。
双方经过多轮谈判,最终达成收购协议。
根据协议,收购方以每股10元的价格收购目标公司所有股份,总价为10亿元。
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收购方式在本次收购中,收购方采取了现金收购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现金收购、换股收购或者混合收购等方式。
现金收购是较为常见的收购方式,其优点是操作简单、效率高,但缺点是收购方需要支付较高的现金成本。
2. 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应当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在本案例中,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均属于上市公司,因此在进行收购时,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包括:(1)及时披露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收购价格、收购比例等;(2)披露收购过程中涉及的关联交易;(3)披露收购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审计等事项。
3. 反垄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本案例中,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合并规模较大,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因此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
4. 员工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并、分立、迁移、资产重组等情形下,应当依法妥善安置职工。
在本案例中,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后,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1)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2)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3)为员工提供新的就业岗位。
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会否导致重复纳税
注村 出资 3万元 , 镇经委出资 1 8万元 , 性质为集体企业 , 际均为 实
吴 某 个人 出资 。随着 企 业 的发 展 壮 大 ,0 3年 , 业 购 置 了 厂 区附 20 企 免 征 契 税 的优 惠 政 策 。 最终 , 吴某 按 规 定 缴纳 了契 税 。 ( / 涛) 文 姜
优 惠 政策 的企 业 限制 更 加严 格 了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 四条规定 , 通过 非货 币性 资产交换 取 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 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第三条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 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 资产的成本 ,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人 当期损益 : ()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 换入资产或换 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 () 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 的, 当以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 的基础, 应 但 有确凿证据表 明换人资产 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六条规
3 1日 。
的计税基础 ,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 ) 2 受让企业
取得转让企业资产 的计税 基础 , 以被转让 资产 的原有计 税基础
确定。 Biblioteka 其次 , 应当考虑《 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 —— 长期股权投 资》
( 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 和《 ) 企业会 计准则第 7号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下简称“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 的相关 )
定, 分一 般 性税 务 处 理 和 特 殊性 税 务 处 理进 行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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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吉祥公司2008年1月1将非现金资产(具体构成见下面表格)转让给如意公司,如意公司向吉祥公司支付本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明细见下面表格),完成吉祥公司资产转让。
吉祥公司转让时点资产构成情况
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备注
生产线 4000 5500 4500 转让
办公楼 3000 9000 3400 转让
存货 1000 500 1100 转让
货币资金 150 150 150 转让
合计 8150 15150 9150 不转让
如意公司支付资产构成情况
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备注
股权支付 6250 14000 14000 以股份支付,计税基础为公允价
债劵 400 800 450
现金 200 200 200
合计 6850 15000 6900
转让时涉税分析如下:
一、吉祥公司方面
(一)特殊税务处理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和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规定可知:
1、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为
15000÷15150×100%=99%>75%
2、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14000÷15000×100%=93%>85%
假设其它条件亦符合文件规定,上述吉祥公司的资产转让应适用免税重组。
[备注:上述比例计税依据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还是计税基础?我个人认为还是公允价值比较合理,请大家提意见。
]
(二)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规定可知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
(15000-9000)×(1000÷15000) =400,应纳税额100。
(三)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
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规定可知: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票及债券计税基础应该为9000(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400(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
额)-200(收现部分)=9200。
2、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股票及债券的计税基础
(1)股票计税基础9200×14000÷(14000+800)×100%=8703
(2)债券计税基础 9200-8703=497
[备注:股票与债券的账面价值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不一致,为讨论方便,不展开讨论。
如果会计与税收不一致的,以税收规定为准可以!]
二、如意公司方面
(一)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规定可知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
(1000-650)×(1000÷15000) =23,应纳税额6。
(二)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
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规定可知: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应该为9000(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23(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9023。
2、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
(1)生产线计税基础9023×5500÷(5500+9000+500)×100%=3308
(2)办公楼计税基础9023×9000÷(5500+9000+500)×100%=5414
(3)存货计税基础 9023-3308-5414=301
[备注:资产受让方收到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转让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依据,这点不科学,应该以转让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
这点大家讨论已很明确了。
这是文件本身的规定,不符合税法税不重征的原理。
]
但法是无情的,总局的法代表人大的意志,纳税人只有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