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本部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员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特定办公人员。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为员工购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两部分。
基本保险由公司按照员工缴费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补充保险由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购买。
第五条存在和社会保险机构相冲突的规定,以及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相同的保险额度的保险条款,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章条款约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特殊疾病费用。
第七条基本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进行报销,补充保险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范围进行报销。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0%,自付比例为20%。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由公司按照员工薪资水平和保险费用确定,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进行说明。
第十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调整前必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申请报销流程为员工在就诊后收集相关发票和报销材料,填写报销申请表,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员工不需要额外缴纳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由公司负责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员工在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期间,如有欺诈、虚假申报等行为,将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将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指导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医疗保险政策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员工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员工事先同意外,不得泄露。
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范本
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本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制度的目的是: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内容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以下内容:1. 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2. 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3. 支付职工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4. 提供职工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等,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补充医保服务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成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费用报销等相关制度,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企业补充医保服务待遇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2. 对职工发生的特殊疾病、罕见病等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3. 对职工及其家属发生的紧急医疗救治费用,给予临时补助;4. 对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补充医保服务监督第十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君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5/9
君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我们未及时履行义务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给付 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9
君龙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我们承担下列一项或数项补充医疗保险金 给付责任: 补充医疗保险金 一、 基本部分 (一) 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 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 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与 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 金。 (二) 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上、大额补充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 费用, 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 医疗保险金。 二、 可选部分 (一) 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 门(急)诊医疗费用, 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中需要 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有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 所 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本款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 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 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住院医 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当地统筹基金如特别规定家庭病床、 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等分项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将根据分项规定区分为几类,并分别按对应的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本款赔付约定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于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我们对大额补充医疗费用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按与投保人约定的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向补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该项补充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 额为限。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企业补充医疗方案!
企业补充医疗方案第一项、保障内容1、综合医疗保障方案:第二项、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一、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具有中国国籍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子女(6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经本公司同意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协议的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小额门急诊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起,因患疾病或意外在规定的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社保起付线2000元以下,可依据客户选择方案中规定报销比例,保险公司负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二、大额门急诊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起,因患疾病或意外在规定的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社保起付线2000元以上,可依据客户选择方案中规定报销比例,保险公司负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三、小额住院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起,因患疾病或意外在规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小额住院社保起付线1300元以下,可依据客户选择方案中规定报销比例,保险公司负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四、基本住院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起,因患疾病或意外在规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社保起付线1300元以上,可依据客户选择方案中规定报销比例,保险公司负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五、大额住院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起,因患疾病或意外在规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社保起付线5万元以上,可依据客户选择方案中规定报销比例,保险公司负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六、女工生育保险:对女性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下列费用100%报销,保险公司负给付责任;1.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2. 产妇分娩的所有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3. 已婚者人工流产的所有费用。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为配合市政府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42号文件精神,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负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约定说明本保险约定是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补充书面合同,本保险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
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致。
第二条投保方式一、甲方在投保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全体被保险人清单一份,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付保险费;甲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全体参保人员须100%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费由甲方统一收取,并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缴纳。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的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门急诊及住院保险金。
一、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1、小额门急诊(门、急诊医疗累积费用在职2000元/退休1300元以下的部分)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 300 元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之间相对应个人自负的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大额门急诊(门、急诊起付线以上至大额互助门、急诊封顶线)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诊医疗费用,乙方对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易地安置及转外就医和外出急诊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结算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对起付线以上相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乙方按 90% 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投保团体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经保险人同意,退休职工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并加费或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起付限额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保险人按最高90%的比例(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本保险共设有11款起付限额供选择(见附表)。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第七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活动;(九)被保险人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十一)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XX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支付能力,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条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在XX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基础上,为员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更高层次医疗保障的制度。
旨在提高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的医药负担。
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支付能力确定。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一)参加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为公司总部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
(二)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及退休人员。
不包括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用人单位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以及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一)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员工停止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分别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费列“劳动保险费”科目。
(三)公司集中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务会计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用途:(一)为员工和退休人员购买保险公司经办的团体医疗保险;(二)对员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XX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三)对公司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在此类岗位办理退休人员患病住干部病房时发生的床位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住院可比照办理)、患危重病员工在抢救期间的抢救床位费给予医疗补助;支付公司医务室购买医药消耗品的费用,垫付医务室代员工和退休人员购药所需的周转资金。
上述二、三、四款的具体执行办法,见附件《XXXX公司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1日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结束——。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医疗保险福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公司将把员工医疗保险视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重视员工的生命和健康。
第二章医疗保险权益第六条员工在公司正式入职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员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
第八条员工在需要就医时,应当选择在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以便享受更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员工在就医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治疗规范,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需求,提供一定额度的额外医疗保险福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十一条员工在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时,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完全支付员工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将提供充足的门诊医疗保险福利,员工只需支付少量的自己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公司将设立医疗保险受理窗口,由专业人员负责解答员工的相关问题和提供协助。
第三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制定医疗保险标准以及解答员工的疑问。
第十六条公司将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员工可通过系统查询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和报销情况。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医疗保险申请表格,提供真实的就医证明和费用发票等。
第十八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医疗保险申请进行及时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报销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报销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拥有对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工银安盛人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GSMI 04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3);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5)。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将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内载明。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我们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我们不接 受续保,将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通知投保人。
2. 在药店、药房、药品柜台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16)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四条 地址的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所载最 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GSMI 010
第十五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1.2.1.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4)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
国有企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模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立的,员工享受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范围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员工。
第二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四条员工在本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专科、A类医疗机构就医,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根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报销基数和比例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金额=报销基数×报销比例第六条报销基数按门诊或急诊、住院就医分别进行核定,计算方法如下:门诊或急诊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自付费用×自付系数住院报销基数=医疗费总额-起付线标准-统筹支付(一)统筹支付金额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
(二)起付线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
(三)自付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以外的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结算单据进行核定。
第七条自付系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65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自付系数为0.2,报销系数0.8;(二)65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和企业工龄30年(含)及以上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3,报销系数0.7;(三)企业工龄20年(含)至3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4,报销系数0.6;(四)企业工龄10年(含)至2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5,报销系数0.5;(五)企业工龄5年(含)至10年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6,报销系数0.4;(六)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员工,自付系数为0.7,报销系数0.3。
第八条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核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 号)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鲁财社〔200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二条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公司以下人员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高速集团内部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企业职工;(二) 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一) 因本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二) 因酗酒、自杀、故意自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其他不应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
第五条职工个人提出辞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开具当日,住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个人限额报销余额转入公共账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每年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4%计提。
第七条基金在每年年底结算,余额及利息结转下年使用,积累余额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时暂停提取。
第八条基金由公司委托具有管理资格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集中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提取及涉税等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标准确定、基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报销与支付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内容包括统筹内比例报销、重大疾病保险和限额报销。
统筹内比例报销由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份报销达到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统筹内比例报销的范围及标准:职工持社保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流程办理诊疗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经医保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和标准报销(报销标准见附件 1)。
报销费用不包括非处方药、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及保险公司约定的不予报销项目。
职工异地备案、转外就医、外出急症住院的费用,报销范围与医保机构要求一致,职工必须先履行完医保机构规定的报销流程后,其统筹目录内个人自负部份费用方可按前述标准报销。
团体补充医疗(A型)条款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1002)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八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
二、投保人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不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投保人设立的公共保险金额最低为全部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的1%,最高为3%。
三、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
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
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投保人确定的门诊免赔额不能低于住院免赔额。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健康告知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经本公司同意,续保者不受本款90天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无论本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限额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生效90天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三、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期间;八、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住院治疗的;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或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十一、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五、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十六、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如发生以上一至十四款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可依投保人的申请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贵单位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贵单位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贵单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1贵单位可按本合同约定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 (5)贵单位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7.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贵单位及时通知我们…………………………………………………3.2贵单位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贵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请贵单位慎重决策……………………………6.1贵单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贵单位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贵单位的权益,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范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的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被保险人的变动5.1 增加被保险人5.2 减少被保险人5.3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6.合同解除和变更6.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2 合同变更6.3 联系方式变更7.如实告知7.1 明确说明7.2 如实告知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争议处理8.2 被保险人资料9.释义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华夏保发[2009]335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身体健康的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凡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
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和投保成员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二、贵单位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就诊,我们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给付保险金,具体责任如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 一、基本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贵单位在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按贵单位在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小额医疗补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对于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贵单位在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如该笔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我们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上、我们约定的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之下部分,按贵单位在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超高额医疗保险金;(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规定门(急)诊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对于约定起付标准之上、费用限额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贵单位在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保险金;(五)对于已经建立起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的地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之上、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贵单位在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六)对于已经建立起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的地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之下、约定的起付标准之上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贵单位在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七)对于已经建立起生育互助基金的地区,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互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对于约定起付标准之上、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按贵单位在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生育补充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免赔额、赔付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患有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可选部分第(四)、(五)、(六)、(七)款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三、上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支付范围、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费用限额、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等按当地现行《XX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XX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XX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XX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四、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一、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中不予支付的项目;二、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支付范围、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生育互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不合理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部分。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若贵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贵单位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对是否同意续保,适用何种费率以及续保期限,我们可以依照续保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我们的管理制度决定。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贵单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申请申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住院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病历、住院用药明细表、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则需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四)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门(急)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处方、结算明细表;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则需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