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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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项目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集团公司项目承包工程管理水平, 适应建筑市场要求,增加企业利润,维护企业利益、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项目承包工程管理考核,是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明确各层次与人员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承包人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项目审查

第三条项目工程投标前或承揽前,基层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市场开发领导组填报《拟投标项目工程情况报告表》,报告表包括:拟投标项目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工程前期运作情况、建设单位资金情况、项目经营承包方的情况、本项目利费的上交比例、项目施工目标等,还应附有承包方的相应证件复印件。

第四条集团公司市场开发领导组对项目承包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管理费的收缴比例、市场风险等进行预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承揽项目,一经发现集团公司没收全部所得。

第五条项目工程中标后,由基层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前,各基层单位应与项目承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工程责任书》,并提交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经审批后提交合同管理部门,方可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市场开发部应书面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工程造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在开工前不具备签订施工合同条件的项目工程,基层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公司合同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对于未签订施工合同且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集团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施工和财务手续。

第三章项目承包

第八条项目承包人以工程施工为对象,以包干形式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包文

明施工、包上交公司管理费,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合同要求的所

有工程任务。

第九条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认真履行合同项目承包人向

集团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或合同价款的1%收取,最少不得低于10万元,最高为30万元,在签订合同

前交公司资金中心专户储存。

第十条因资金不到位不能一次性交纳保证金的可采取:

①对保证金采取予提、予留的形式,收取每笔工程款到账

后逐步扣回;

②对保证金采取担保形式,由基层负责人担保,如因承包

人不能按合同履约,公司扣缴承包人保证金不足的,可直接扣担

保人抵押金。

第十一条工程完工验收,并达到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

同要求后,由工程管理部申请主管领导批准,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涉及到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费,由公司

统一缴纳,单独计取,在每笔资金中扣回。

第十三条劳保基金依据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晋建建字[2005]322号文件规定。劳保基金返还按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凡该项目业主要求办理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银行出具的保证性文书,无论是向业主支付保证金、抵押资金或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均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要求所有在施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以工程合同期限为准。保险费用可按:

①建筑工程合同造价4‰;

②按建筑面积的2.5元/M2;

③按被保险人人数的90元/人/月;

任选一种进行投保,由劳务公司统一办理,费用由承包人先垫付。

第十六条商业保险包括施工项目的全体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每个施工现场都有多个专业的施工队伍,费用分摊可按各专业签订的合同造价或工程预结算按4‰计取,签定专业分包合同或结算时由总承包人扣除,与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承包人要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会计帐簿,核算工程成本,定期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承包人必须将工程项目资金进入公司的结算帐户,由基层财务部门办理收、付款手续,专款专用;承包人按《项目承包工程责任书》约定的上交比例上缴公司工程管理费。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由基层财务部门直付给材料供应商、出租方,提供材料采购发票。将项目部人员工资表送交基层财务部门,提取现金支付。劳务费及专业工程分包工程款由基层财务部门直付给劳务公司及分包单位,对方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并提供合法凭

证,除以上款项外其余由承包方自行支配。

第十九条承包人每月5日前如实将上月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即工资表)上报劳务公司备案,否则公司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杜绝资金体外循环现象,否则一经发现,公司给予警告并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如再次发现,公司将解除承包人权利,另行委派他人完成此项工程。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包工程履约期限从工程投标起至工程竣工交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清算完毕,竣工资料交回,以及所有因本工程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完结止。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包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备由基层单位和承包人按照工程规模和有关规定协商组建,必须健全项目班子,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并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满足施工要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履行各自职责,参与项目管理,并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技术、资金运转等进行全方位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基层单位必须派驻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并结合实际派驻其它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承包人传达集团公司的各项要求和安排,积极配合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基层单位应与承包人确定应负担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事宜,定期统一收缴、统一发放,不得由承包人直接对项目管理人员发放。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应协助承包人编制工程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工程结算需由集团公司造价管理部门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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