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粤交办〔2012〕406号)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做好 项目档案的进馆工作。
第三章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按照“谁 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收集范围及整理单位按《广东省公路建 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分类表》执行。[附件三]
已经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文件同步 归档;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电子版设计文件归档提出明确 要求;如无条件形成电子文件的,对利用率高的竣工文件,可采取图 像扫描或缩微方式,进行档案复制。
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形成的原始记 录本须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并在原始记录本封面上加盖相关单位 公章。与原始记录本数据相对应的、经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 必须制成纸质文件,相关责任人须亲笔签名。
当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时, 制成纸质文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纸质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 有关规定。
五、每册竣工图应编制竣工说明,竣工说明应能充分体现已完 工项目的建设过程和完工时的实际情况,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完成 工程量、执行的规范标准、主要施工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特殊问题的处理、施工图的版本、变更情况以及修改完善情 况、完工时间以及《变更文件与竣工图对照一览表》等[附件五]。
六、相同结构构筑物的通用图应按实际施工情况编入竣工图。
列。 四、监理单位文件材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按照问题结合重要程度依次进行排列。 (二)旁站监理记录和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记录按照单位、分
部、分项工程依次排列,如属共用的可分类组卷。 (三)原始数据记录本原则上按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整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质量证明文件应组成一份文件。 (二)变更文件按变更令编号依次排列。 (三)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或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汇
列。 (三)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按照问题结合时间依次排列。 1、会议纪要一般按照时间进行排列,如属专题会议,按照专题分
别进行排列; 2、招投标文件按合同段依次排列; 3、合同文件按问题或专业排列; 4、征地应按区域进行排列;拆迁文件应按桩号结合专业进行排列; 5、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和施工中遇到非正常情况记录按事件进行排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 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 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 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 (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 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 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 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 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稿,须将原始记录与清稿后的记录文件一并归档,且为相关责任人亲 笔签名。
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形成的原始记录本 须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并在原始记录本封面上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 原始记录本数据相对应的、经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 质文件,相关责任人须亲笔签名。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确保工程档,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工理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工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重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2号) (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公路工程竣、号 (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交公路发〔2010〕65)?交通档案、 (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431 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号) 、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省档案局、省发展)号?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2009) 真档发〔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冀档发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40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2008〕46号)等有关规定高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目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项速公路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档案管路理, 是指对高第三条高速公保归档、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目自立过程。
管和使用建设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交、施工、监理研究、评估、勘测、设立自项、工程可行性计,过程中的并经系统整理归档, 档形成的应当归中等工作活动工竣工、试运行、.子文件以及其它电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目的省项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第五条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行执;.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集门项目建设的管理部。
指代表项机构,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管理及职责第二章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档案管理的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
江苏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苏交办[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交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办[2005]34号)各市交通局、档案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确保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二00五年八月一日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确保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质监档案)是指自受理、审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工程项目中间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交工验收质量检查、检测、工程质量评定,缺陷责任期质量检查、检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检测,直至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与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质监档案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真实记录,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交通质监档案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粤交办〔 〕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档案(公路)现行管理文件
5
公路文件
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3
通用文件
10、《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 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7】436号) 11、《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 【2006】2号) 12、《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 档发【2006】32号)
7
已废止的管理文件
1、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1】390 号) 2、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 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3、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公路建设工程项 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办函【2002】404号)
附件二、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第五点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第四点、第五点
2、《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
6
公路文件
3、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 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 函【2010】1888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 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 【2012】406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冀交基字〔2007〕50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内容第三章信用级别和评价程序第四章信用档案的建立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六章信用档案的应用第七章附则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和对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养护项目。
从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
第三条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所属其他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的认定和评价工作(详见附表一)。
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负责对从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信用档案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倡导诚信。
安徽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交办〔2011〕147号
安徽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交办〔2011〕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公路水运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档案法》等法律,以及国家交通运输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交通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所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鉴定、整理并归档的交通项目文件材料。
第四条交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交通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交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项目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交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开发项目档案信息资源,加强交通项目档案现代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和省重大交通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省公路、港航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协助。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般交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市级公路、港航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协助。
第十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公路、港航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交通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5.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2011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发挥项目档案在路桥建设、营运管理、养护与改(扩)建中的作用,有利于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查考、科学研究、经验总结及技术交流,根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办函[2002]404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粤交办函[2010]1888号文《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扩建工程、一级公路和独立大桥)的档案,自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形成的全部档案文件材料的管理。
第三条大修及改建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收尾工程和后评价形成的文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条 工程档案编制管理依据1、国家档案局(1997年7月28日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8年3月17日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整理暂行规定”。
3、国家标准GB/T17678.1—1999“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第一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
4、国家标准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5、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6、交通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7、交通部交办发[2001]390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8、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档发[2006]32号“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基本要求共58页
合同段工程名称---特指合同段所对应 单位工程名称,内容要填写具体,如 路基工程Km0-001---Km10-100(一 合同段),不能只写A合同段或一合 同段,最后全部验收完成的合同段数 要和表一的合同段单位数要能对应起 来;交工验收时间一定要是真实的验
收时间;收集情况、整理情况填写收 集齐全还是不齐,整理完成还是没整 理。 3、档案专项验收登记表(表三) 4、打印表格:如要打印表格,表一、 表二在打印选择时,选择横向打印, 表三选择纵向打印。
(二)、进一步做好项目档案登记 工作
(1)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范围: 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
建设项目;如属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 的建设项目不在此登记办法规定范 围。
(2)职责要明确:A、档案登记工 作的组织职责。①交通建设项目档 案登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 级负责的原则;②交通部档案馆负 责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③项目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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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公路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基本要求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二0一0年十二月五日
一、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依据标准
1. 收集范围:《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 65号)
2. 分类整理:《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 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
三、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一)档案专项验收条件。
A、已按规定进行了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B、完成了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如在合同段 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 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自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新交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的通知(新交办〔2009〕8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提高竣工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各项交通事业服务,交通厅研究制定了《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编制办法1 总则1.1为规范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编制工作,确保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更好地为公路建设、运营、养护、改扩建及各项交通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1.2执行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号部令)、《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办发〔2004〕446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1.3定义和基本术语1.3.1交通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记录和反映交通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
江西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试行101231)
江西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2010]38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运营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具体履行全省公路项目的档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和培训档案人员,协调公路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形成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管理职责;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培训档案人员,组织和建立人员相对稳定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成项目档案管理、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档发〔2006〕2号)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431 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省档案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真档发〔2009) 40号) , 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档发〔2008〕46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是指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交工、试运行、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 并经系统整理归档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其它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执行机构,指代表项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2016年11月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现依据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1.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业主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确保暂行办法传达、贯彻到项目参建单位。
要依据暂行办法,结合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各项制度、规范和程序。
2.要将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实行领导负责制,真正把暂行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贯彻到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签订、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3.在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制定过程中,要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整理标准、归档时间、储存介质、文件格式、相关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监理服务合同要明确监理对监理项目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审核责任。
4.对于已通车运营的项目,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将重要的纸质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二、建立完善管理系统,提升档案管理水平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管理系统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具备电子文件管理及归档功能,并实现与省厅交通建设项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
高速公路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段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篇工程概况合同段,路线起点为自翁源县东,龙仙镇南浦沙湾水库北侧,起点桩号K127+000,路线向西沿南侧山脚布线于翁源县城东,设翁源东互通立交接S341省道,沿翁源县规划界在如珠岩处跨龙仙河,路线转西经田心村于胡鸭塘水库南侧设翁源西互通立交接X356县道,过胡鸭塘水库沿南侧山脚往西南方向布线,在三华丘屋村南侧设三华互通立交接S341省道,向西沿滃江南侧山脚布线设三华服务区,过径子塘水库向西南至六里镇高车背村南设六里互通立交接S341省道,往西南方向过官渡镇东三村南,前行经田背村北,在道姑岩村东到达终点K163+300。
本标段工程内容包括第二篇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LM4合同段的档案管理,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2012]406 号)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使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计量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段记录。
本制度所称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3 档案工作是项目管理、施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根据分管业务内容,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各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把此项工作做为考核本部门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章编制依据本办法编制依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2005]431号);《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连英段相关文件;广东省龙怀高速公路J4总监办相关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渝交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3年8月3日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第三章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与整理第四章项目档案验收第五章项目档案的移交第六章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档案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更好的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中,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等基本情况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过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对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项目文件。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参与公路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或指定由市级负责监管的公路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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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审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加强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达到快速、准确查考及利用的目的。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的进馆工作。
第三章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
具体收集范围及整理单位按《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分类表》执行。
[附件三]已经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电子版设计文件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如无条件形成电子文件的,对利用率高的竣工文件,可采取图像扫描或缩微方式,进行档案复制。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责任分工按照本办法附件三《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分类表》执行。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收集归档责任分工,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制度和预立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文件材料产生的自然过程,分别做好预立卷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进度,对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收集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原件保存在项目主管单位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将复印件归档保存;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在清晰的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后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
勘测及测量基础资料,施工记录须是现场原始记录,如需清稿,须将原始记录与清稿后的记录文件一并归档保存,表单填写内容规范,产生及使用部位标注清楚,相关签署手续完备,且为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
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形成的原始记录本须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并在原始记录本封面上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与原始记录本数据相对应的、经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必须制成纸质文件,相关责任人须亲笔签名。
当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时,制成纸质文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纸质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格式基本统一,小于A4及16开纸张规格的出厂证明、材质合格证等应粘贴在A4纸上; 应使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禁止使用红色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及绘制;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应清晰并符合耐久性要求;使用热敏材料形成的文件,应复印保存。
第十七条声像档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声像档案应从项目管理方面进行收集;监理声像档案应从项目质量监理角度方面进行收集;施工声像档案应从施工过程(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桥梁等结构物重点部位等)进行收集。
第十八条数码照片应记录在不可擦写光盘上保存,同时还须冲印出6英寸纸质照片与说明一并整理归档;照片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要求。
第一十九条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数字化的形成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和《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的要求。
第二十条竣工图的编制要求一、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指定由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应明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字认可责任。
二、竣工图的绘制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并能完整、准确、清晰地反映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
三、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相关制图规范及标准。
四、编制竣工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图纸,可在原施工图(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附件四]后,作为竣工图。
(二)在施工中有一般性设计变更,可将原施工图纸加以修改并标注变更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变更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10%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应保留原设计图栏内容,标注变更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四)每张竣工图上须加盖红色不褪色印泥的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的编制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人栏应手工签署。
竣工图章一般加盖在图纸右下角空白处。
五、每册竣工图应编制竣工说明,竣工说明应能充分体现已完工项目的建设过程和完工时的实际情况,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完成工程量、执行的规范标准、主要施工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特殊问题的处理、施工图的版本、变更情况以及修改完善情况、完工时间以及《变更文件与竣工图对照一览表》等[附件五]。
六、相同结构构筑物的通用图应按实际施工情况编入竣工图。
第四章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前,应由收集单位按照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进行分类组卷。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组卷,应遵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原则,分类科学,组卷合理,保持文件材料的内在有机联系。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文件材料(一)立项审批阶段文件材料根据审批事项的内在联系整理组卷。
(二)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文件材料按照招投标工作程序及合同内容分别整理组卷。
(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按审批事项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整理组卷。
(四)工程管理文件按问题并结合时间整理组卷。
(五)与质量监督部门的往来文件按时间组卷。
(六)工程试运行及竣工验收工作文件材料按照检测观测记录及报告、缺陷整改情况、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进行组卷。
二、设计单位文件材料(一)勘察、设计阶段的文件材料按照不同阶段和专业分别整理组卷。
(二)设计变更文件按编号组卷。
三、监理单位文件材料(一)监理单位的文件材料按监理合同段为单位进行组卷。
(二)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依据性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安全管理文件、计划进度控制文件、费用控制文件等文件分别整理组卷。
(三)平行试验、原始数据记录本、独立抽检的文件材料按施工合同段分别进行整理组卷。
(四)监理旁站记录、监理日志、计量支付报表、监理指令及监理指令处理结果按施工合同段整理组卷。
四、施工单位文件材料(一)施工单位文件材料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组卷。
(二)施工管理文件材料按问题结合时间组卷。
(三)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试验检测文件属单位(分部、分项)专用的,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分别集中整理组卷,如属共用的,按进场材料种类、批次进行分类组卷。
(四)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或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组专卷。
(五)原始施工记录以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整理组卷。
(六)原始数据记录本原则上按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整理组卷。
(七)设备文件材料按专业及用途分别整理组卷。
(八)竣工图原则上按原施工图分类整理组卷。
(九)计划进度报表按时间整理组卷。
(十)工程变更文件按变更令编号整理组卷。
第二十三条卷内文件系统化排列一、一般原则(一)卷内文件一般文件材料在前,图样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
(二)单份文件应印件(正文)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三)来往文件应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二、项目法人文件材料(一)立项审批文件按照批复、请示、相关审查及专家评审文件的顺序依次排列。
(二)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按照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依次排列。
(三)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按照问题结合时间依次排列。
1、会议纪要一般按照时间进行排列,如属专题会议,按照专题分别进行排列;2、招投标文件按合同段依次排列;3、合同文件按问题或专业排列;4、征地应按区域进行排列;拆迁文件应按桩号结合专业进行排列;5、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和施工中遇到非正常情况记录按事件进行排列。
(四)合同段交工验收文件按照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各项工程总结依次排列。
(五)工程试运行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照观测检测记录及报告、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进行组卷。
三、设计单位文件材料(一)勘察、设计阶段的文件材料按照不同阶段结合专业依次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