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其他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招标单位、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标单位的选择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能力,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清晰的项目需求和明确的建设目标,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明确各项技术、质量、合同和经济条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投标范围、内容和价格确定招标方式,并同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报名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具备相关工程经验和人员技术能力,具备供应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能力。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书及相关资料,确保投标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所需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检验,确保投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认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二条评审小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分标准公正合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投标价、技术方案、施工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最终的中标结果。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单位及时签订合同,并保证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明确工程范围、工期和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其他合法主体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适用于下列情况:(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二)项目投资额较小,招标人认为邀请招标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其他合法主体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工程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采购招标管理办法1.目的2.为规范公司工程采购招标工作, 确保采购招标工作合法、有效进行, 保证采购招标质量, 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采购招标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分包(包括安装、土建及调试等);2)设备材料采购;3)设计、勘测分包;4)其它工程(类)采购行为。
其他类采购行为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4.定义3.1 邀请招标以招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一些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向、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招标形式。
3.2 询比价招标人以邀请函的方式邀请至少三家及以上的合格或候选合格供应商通过邮箱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报价文件的招标形式。
对于通用类标的,原则上应邀请三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报价。
3.3 定向议标招标人以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三家以内特定的合格或候选合格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谈判的招标形式。
5.各部门管理职责4.1 设计研究院4.1.1 负责《设备材料采购需求计划》初始编制;4.1.2 负责技术规范书编制并对其准确性负责;4.1.3 负责根据具体的标的制订详细、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评标标准;4.1.4 负责设备类招标技术标评标工作;4.1.5 负责审核设计人员与中标人签订的技术协议, 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2 经营计划部4.2.1 负责工程分包招标申请和《工程分包采购需求计划》初始编制;4.2.2配合项目经理编制招标文件;;4.2.3配合项目经理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制订详细、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评标标准;4.2.4负责工程类评标工作;4.2.5 负责工程类合同的编制及合同谈判工作。
4.3 项目经理4.3.1 负责向设计研究院和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4.3.2 负责协调完成《设备材料采购需求计划》、《工程分包采购需求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代理的工程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具体资质等级划分及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提高招标代理水平。
第三章招标代理业务范围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以下招标代理业务:(一)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售;(二)组织招标活动;(三)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核;(四)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五)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六)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泄露招标投标信息,不得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二)招标代理人员管理制度;(三)招标代理文件管理制度;(四)招标代理档案管理制度;(五)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制度;(六)招标代理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招标代理人员,负责招标代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工程公司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公司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公司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计服务等。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并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招标范围:1. 工程施工招标: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
2. 设备采购招标:包括工程设备、材料、工具等采购招标。
3. 设计服务招标: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
第六条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广泛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邀请招标: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投标人参加投标。
3. 竞争性谈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4. 单一来源采购:在特定情况下,仅有一个供应商能够满足招标要求。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准备:1. 工程公司招标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技术规格书、合同条款等。
2.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工程公司招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八条招标公告:1. 招标公告应当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2. 招标公告发布后,潜在投标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1.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
3. 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开标: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 开标由招标管理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条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投标文件接收;(三)投标文件的审查;(四)开标;(五)评标;(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七)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六)相关业绩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背景和目的1.1 背景1.2 目的第二节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2 适用范围第三节术语和定义3.1 术语解释3.2 定义说明第四节总体要求4.1 公平性要求4.2 公正性要求4.3 公开性要求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招标文件编制1.1 相关要求1.2 文件组成1.3 技术规范和标准1.4 评标方法和标准1.5 投标保证金要求第二节招标公告发布2.1 发布渠道2.2 公告内容2.3 公告期限第三节技术要求和标准制定3.1 技术要求制定3.2 标准制定3.3 法律法规遵循第四节招标文件复印和发放4.1 复印要求4.2 发放渠道4.3 发放方式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准备1.1 投标申请1.2 申请材料准备1.3 投标保证金缴纳第二节投标文件递交2.1 递交时间和地点2.2 投标文件组织形式2.3 投标文件内容2.4 投标文件缴费第三节开标3.1 开标时间和地点3.2 开标程序和要求3.3 开标记录和结果第四节投标文件评审4.1 评审委员会组成4.2 评审方法和标准4.3 评审记录和结果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一节投标保证金管理1.1 缴纳方式和金额1.2 退还条件和流程第二节投标咨询服务2.1 咨询机构选择2.2 咨询内容和方式第三节投诉和申诉处理3.1 投诉接收和处理3.2 申诉接收和处理3.3 处理结果通知第四节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定义4.2 处理方式和程序4.3 处理结果公示第五节监督检查与考核5.1 监督检查职责5.2 考核内容和方式5.3 考核结果通报附件: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申请表3. 开标记录表4. 评审记录表5.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发布采购需求的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技术方案的过程。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最新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范围和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原则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职责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招标条件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招标方式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主体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特定主体参加投标。
第十条招标程序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方案;(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邀请函;(四)组织投标;(五)开标、评标和定标;(六)签订合同。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二、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国家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招标投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的资格。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招标投标秘密;(二)串通投标;(三)压低标价;(四)弄虚作假;(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管理,包括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招标,实行竞争性招标,确保投标人平等参与。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并公示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
2.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
3.技术要求:包括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进度安排、质量控制要求等。
4.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签订条件、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给投标人索取,索取招标文件应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七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包括工程总造价、分包工程造价等。
2.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施工周期等。
3.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人员证书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与中标第九条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3.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
4.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根据评审结果,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目标、范围、质量要求、工期等。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应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如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工程招标标与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管理。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招标应按照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公开招标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投资额,投标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第七条邀请招标应向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发送邀请书,邀请书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投资额,投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设定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投标文件接收、保管和开标制度,确保投标文件的安全、保密。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商务信誉等。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评标和定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应当公正、透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十一条评标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方案、企业信誉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资格后审法等。
第五章招标投标监督第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工程项目招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和服务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在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公告和文件的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报名和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方面。
正文内容:1.公告和文件的发布1.1确定招标方式和范围1.2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1.3发送招标文件给投标人1.4投标文件获取方式的公正公平性1.5保密措施的落实2.资格预审2.1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2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确定2.3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公示2.4透明公开的资格预审过程2.5资格预审结果的公示和反馈3.招标文件编制3.1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内容3.2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确定3.3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3.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咨询和质疑3.5招标文件的修订和发布4.投标人报名和评标4.1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标准4.2投标人报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4.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4.4投标文件评审的方法和标准4.5评标结果的公示和反馈5.中标和合同签订5.1中标结果的公示和通知5.2中标人与招标人协商合同条款5.3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5.4合同履行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5.5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保护总结: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关键环节。
本文从公告和文件的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报名和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通过规范、透明和公正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推动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本办法规定了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范围、流程、标准及相关要求,以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秩序,促进工程质量和效益提升,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适用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含义解释,参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词汇》。
章节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七条: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可行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内容、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章节三:投标文件的制定与提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顺序,必须包括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给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章节四:评标与中标第十五条: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中标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保证金。
第十八条:如中标人逾期未完成工程建设,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章节五: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九条:投标人和中标人一经查实有违法行为,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撤回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招标项目;(三)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条件;(四)有招标所需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已完成招标项目的初步设计;(三)招标人已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四)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五)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合同主要条款;(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公告期限内,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投标人的资格;(二)投标文件的内容;(三)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制度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告、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应当充分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与义务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具有招标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有效的招标文件,不得造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保证金,并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时参加评标会议,并接受评标结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包括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工期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接受潜在投标人的询问并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报价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四章招标评标与中标确定第十六条招标评标应当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独立、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结果由多数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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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集团工程招标管理,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在保证项目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低价选择最佳投标单位,制定本办法。
二、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至少包括:项目经理、项管中心或设计院、成本控制中心预算风控部。
并任命出招标小组组长,招标小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三、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工程(设计)项目的招标。
工程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须有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参与竞标。
但下列情况除外:(1)某项工程已经过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某些政府垄断工程。
四、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2、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3、事前预算原则:施工类招标应先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限制无标底根据费率招标;4、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才能参加项目投标;5、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报价低且合理;6、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7、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第二章招标工作程序一、需求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或者邮件发送。
二、成控中心从供应商库中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将招标需求发出,同时根据需求部门提供的资料自行编制标底价。
三、在收到投标文件后,招标工作小组分别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审并打分。
四、将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列为中标候选人,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总裁批示。
第三章招标需求部门职责一、招标规划1、根据工程特点,明确招标范围、开工竣工日期,另需简单描述招标内容及现状情况;除以上资料外,相应的合同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同发出,投标人响应了招标文件即响应了相应的合同条款,在招标开始前(入围考察)前30天制定招标时间计划表,报招标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发给相关部分成控中心预算风控部。
二、通过现场考察,推荐合格供应商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成控中心、项管中心)综合考察和评价,填写《供方评价表》并编写供方考察报告,按入围报告模板格式填报书面的投标单位考察报告,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内部招标责任部门向评价合格的供方单位发出内部招标邀请。
三、招标需求部门需提供的资料1、设计类:1)方案深化:包括但不限于概念方案设计图、效果图。
2)施工图深化:包括但不限于概念方案设计图、扩初图、效果图、3D模型。
2、工程类:包括但不限于效果图、施工图。
3、包装类:包括但不限于效果图、施工图。
第四章合格供应商数据库一、供应商筛选、考察及入围1、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同时还应建立对供应商淘汰和新资源引入的机制,确保可供优选供应商资源的充足性与质量。
2、供应商的主要来源合作过的合格供应商;区域或集团职能部门推荐供应商;自行到公司推销的供应商;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渠道联系社会上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3、招标小组应按拟定的选择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并对筛选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考察。
对于在招标工作开始前一年内参与过本区域同类项目招标的合格供应商(项目管理负责人没有变化的),可视情况免于考察。
4、考察工作由区域品质和工程主管部门组织,考察完成后形成《供应商考察报告》并召开招标小组会议,确定入围单位。
5、公司须严格执行集团黑名单制度,不得邀请进入黑名单供应商投标,并建立本区域的黑名单制度,并在集团范围内共享进入黑名单供应商信息。
6、所有入围或合作的供应商都必须配合招标小组、区域公司以及集团成本控中心进行“公司诚信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底档注册资料、股东信息、公司章程等资料,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注明相应条款。
7、合格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1)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2)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3)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4)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5)近三年与公司无诉讼。
第五章招标流程一、招标文件编制1、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由成控中心预算风控部组织项管中心、财务部及法务人员共同起草,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核后,作为公司该类招标的标准示范文本。
2、招标文件应包括正文和附件。
正文包括:招标内容、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质量要求、造价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及特别约定、相关规范、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包括:施工图纸、拟签标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发包人要求的所有内容)。
3、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办法,定标原则等内容。
二、投标邀请1、实行邀请招标,选择投标单位的工作由预算风控部主持;预算风控部、项管中心等共同参与并分别从合格承包商承包人数据库中选择等数量的投标单位进行邀请招标。
2、如合格承包人数据库中没有合适的投标单位,应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进行考察确定,考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补充、完善该数据库。
三、回标时间1、设计类:收到招标需求起3个日历天内回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提疑文件,明确提出答疑时间及回复答疑时间,需求部门给出答疑文件。
2、工程类:收到招标需求起15个日历天内回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提疑文件,明确提出答疑时间及回复答疑时间,需求部门给出答疑文件;投标人自行考虑是否需要勘察现场。
3、包装类:收到招标需求起10个日历天内回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提疑文件,明确提出答疑时间及回复答疑时间,需求部门给出答疑文件;投标人自行考虑是否需要勘察现场。
注:在发出招标需求时明确给出合理的回标截止时间,未在截止时间前回标的投标人将视作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四、开标1、技术标先开,商务标后开。
2、商务标最后一轮回标开标前应根据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商务标标底,标底需由采购小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并作为商务标定标记录附件。
3、商务标开标后,由成控中心预算风控部负责对所有进入商务评审阶段的投标单位开展评标工作,并在商务评审完成后形成商务标评标报告。
4、允许修正回标总价的情况1)投标单位的算术错误、遗漏的和未报价的项目,招标单位应书面告知投标单位,并要求其在下一次回标中予以修正,商务标评分以本次投标价为基础进行评分;2)对于投标单位自行增加了承包范围以外的内容,应将这部分金额扣除。
5、不允许修正回标总价的情况1)投标单位对于主材的种类、品牌、档次选择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应要求投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调整,其原始投标总价不得修正。
2)若无下一次回标,招标单位应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仅针对算数错误、遗漏、未报价项目和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
6、废标情形1)投标人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串通、冒名、弄虚作假等)从事投标活动。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或投标文件未加盖本单位公章;3)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又未声明哪一份有效;5)工程量清单列项出现漏报价,并且漏项报价累计金额达到或超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报价5%;7、在招标过程中,如招标单位并未增加工作内容、扩大承包范围、提高工艺和材料档次,也未实质性加重投标单位责任,禁止接受投标单位无理由上调投标总价。
五、评标与定标1、评标办法:采用打分制,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开评审,原则上技术标先评商务标后评,两部分合计最高分值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分表详见附件)2、技术标的评审:由设计院或项管中心主导(看具体的招标种类)。
3、商务标的评审:由成控中心主导。
4、成本控制中心预算部经理根据负责汇总整理招标过程的全部资料,编制《评标报告》和发起定标审批。
5、《评标报告》中,应对商务评标情况及供应商考察的结果进行说明,并按照既定的定标原则,出具推荐意见,多标段时应优先考虑总价最低的组合方案,价格较低者应优先承建面积或体量较大标段,不允许出现价格高者承建面积或体量较大标段的情形。
有定标会的,需将会议纪要附后。
6、《评标报告》须有招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可将个人意见附后。
7、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施工招标应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8、各区域应结合供应商的不同类别,制定相应明确的定标办法和评标原则,并需在各区域细化的管理要求和流程制度中予以明确,一经确定不得修改。
如需修改,须报集团审批。
9、评标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相同或很相近,其中与甲方在类似工程中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投标单位可考虑其在企业实力(信誉、项目经理资质、施工经验)方面的综合评标权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10、定标的时间:收到全部投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单位。
第六章、其他规定1、投标结束后,预算风控部应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人考察结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相关会议纪要等)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职业道德,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否则,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检察机关。
3、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合适之处,执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修改)集团财务中心、项管中心、法务部。
4、表格:工程开标记录招标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承诺函致:我方已经详细阅读了贵公司关于工程的招标文件、标准合同、施工图等附件,完全理解了其中的内容,现参加此项工程投标,所作承诺如下:一、工程造价:1.我方完全接受招标书、标准合同、施工图等附件中有关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质量、奖罚措施等全部要求,则:投标总价合计为元,我主愿意在上述投标总价基础上下浮%,实价为:元,实价(人民币大写):元;2.如贵方接受我方对贵方招标书、标准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以下修改,我方完全接受招标书、标准合同、施工图等附件中的其他所有内容,则:投标总价合计为元,在上述投标总价基础上下浮%,实价为:元,实价(人民币大写):元;我方对贵方招标书、标准合同中的全部要求中仅提出修改意见如下:二、主材承诺报价:三、工程付款方式:我方同意贵方标书、合同中的以下条款:1.工程预付款:签定合同日内,业主支付合同价的%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为支付;3.工程结算款:按总价的%结算;4. 工程保修金:按总价的%扣留。
四、工程质量等级:我方承诺:。
五、工期:我方承诺:。
六、工程保修期:我方承诺:。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