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 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银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
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营造速丰林、经济林或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发展林下经济业(如:森林蔬菜、森林畜牧、森林旅游、林区种养殖);
(三)林(农)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加工、流通;
(四)购置林(农)生产机器设施;
(五)与发展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产业。
第五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
(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有信用社和具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保证人;
(五)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原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第六条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需求、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及经营项目收益等综合情况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第七条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且要根据林木等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借款数额。
第八条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抵押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严格控制在林权承包经营期限以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AAA 级利率执行。
第十条林权抵押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制度,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一条林权抵押贷款本金可根据贷款期限约定分期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
第四章抵押评估、登记
第十二条抵押物价值,必须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
据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林权抵押物原则上应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收益人。
第十四条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林权权利人和抵押权人一同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林权证》原件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十六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十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特种用途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县级林业管理部门留存《林权证》并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交信用社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在办理完林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不得对已经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进行随意采伐,需要采取间伐、透光抚育等管理措施的,要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办理批复采伐手续。
第二十三条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再次抵押、转让、承包给他人。
第二十四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贷款发放流程
第二十五条贷款流程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贷款审查、审议→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检查→贷款归还。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林权证;
(四)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身份证件;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六)经林地所有权人(村民委或社区)同意并盖章确认的林权抵押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贷款受理后,信用社主任及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和对林权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价,形成调查报告。信用社对林权抵押的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贷款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发放。对超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审批权限提交联社,由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贷款发放后,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督促借款人或抵押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防止各类损毁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做好贷后检查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按季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