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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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公证赔偿是指被公证机关未审慎、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公证机关要求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公证机关赔偿行为的核心内容,下面将从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一)原则性归责原则性归责是指公证机关对于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考虑公证机关是否存在过错。

具体表现为:公证赔偿是无错责赔偿,即不需要证明公证机关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公证机关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不可抗力责任的赔偿责任,即在公证机关不可抗力原则下,如天灾、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损害,公证机关可以免责;公证机关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即依法规定的赔偿责任由公证机关履行。

(二)有条件归责有条件归责是指公证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于损害的发生需要公证机关存在过错方可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为:公证赔偿需要证明公证机关的过错,即需要证明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错误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公证机关如果能够证明其公证活动不存在过错,可以免责;公证机关对于超出公证活动范围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损害损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的侵害,导致其受到了经济、精神或者声誉上的损失。

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或声誉上的损害。

(二)公证活动公证活动是指公证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文件、事实、身份等进行证明确认的行为。

公证活动包括公证书的制作、存档和交付,以及其他与公证活动相关的行为。

(三)过错过错是指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错误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过错可以是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包括公证机关的违法行为、错误的判断和不当的行为等。

(四)因果关系总结起来,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确保公证机关赔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规定。

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如果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A、追偿人
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B、被追偿人
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该数人; 经合议的,是参加合议的个人,表示的反对的除外;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内部成员; 受委托组织;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3、同步诉讼方式
(1)定义:指对同一侵权事实,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诉
讼的制度。
(2)同步诉讼的条件
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 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 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当事人
原告为有赔偿请求权者; 被告为赔偿义务机关;
C、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赔偿义务人为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地中级 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概述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概述
1、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 律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案 情 经 过
2001年11月17日晚7时,在东莞市常平镇 桥沥检查站,当在东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陈庆 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 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 “前晚曾经在该站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 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 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陈庆龙被讯问了10分钟,一直否认冲卡 之事。此后,陈庆龙突然两次晕倒,并大小 便失禁。警察陈某电话通知陈的妻弟刘金华 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 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 “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 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

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分类整理

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分类整理

关于特殊侵权的整理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一~三)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1.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2. 构成要件1) 加害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2) 损害事实:公民、法人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3) 因果关系3. 抗辩事由1) 《国家赔偿法》分别对行政赔偿责任与刑事赔偿责任规定了免责事由2) 诉讼时效届满3) 非职务行为4.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3、4、17、18、35、38条等5. 备注判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据以下三方面:A. 行使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B. 行使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C. 行使职权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人责任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2.构成要件1) 监督义务人未尽监督义务2) 被监督人的加害行为3) 因果关系3.抗辩事由:1) 诉讼时效届满2) 监督义务人尽责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但其仍承担主要责任4.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6、13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59、160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5.备注对未成年人等被监督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8条之规定(教唆、帮助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参考《债法》对以下知识的相关说明A. “特定监督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单位作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B. “被监督人自身行为能力发生变化”&“监督义务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数个被监护人共同致人损害时监督义务人的责任分担”三、使用人责任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2.构成要件1) 被用人执行任务时的侵权行为2) 使用人与被用人之间存在“使用关系”3.抗辩事由1) 诉讼时效届满2) 虽然有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15条规定,使用人若能证明自己对被用人的选任或监督无过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没有类似责任减免的规定。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 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第二章 归责原则

第二章 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 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过错致使行为发生 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三、举证责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6条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 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节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概念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 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 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 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规定:“从事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 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 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 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如果⾃⼰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的话,那么就需要为之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关于这个侵权责任所涉及到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关系是如何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什么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既有联系⼜有区别,⼆者相辅相成,相互不可替代。

⾸先,归责原则是⽴法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标准,⽽构成要件则是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产⽣的认定侵权⾏为的条件。

因此,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的在于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

其次,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为法基本规范的⾼度概括,因⽽它只是认定责任的⼀般性规则,⽽构成要件则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审判⼈员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责任是否成⽴的直接法律依据。

再次,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不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这个规则的原则决定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且不同的归责原则所涉及到的构成要件内容也是不⼀样的,可以说这两者是属于相辅相成的状况,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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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失 的归 责 原 则 。其 中 , 际 情 况 是 指 受 害 人 的 损 失 程 实 度、 当事 人 的经 济状 况 和社 会 舆 论 等 。公 平 是 最 基 本 的
法律 价 值 之一 , 是 法 律 发 展 的 奥 妙 和 源 泉 , 济 法 应 也 经
题 。传 统部 门法 领 域对 此 已 有一 定 的研 究 , 如 在 法 律 例


经 济法 责 任 的 归责
责 任 , 过 在特 殊 情 况 下 也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 济 法 责 不 经
( ) 济 法 责 任 的归 责基 础 一 经 归 责 原则 是 指 追 究 相关 违 法 主 体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一 般 行 为 准则 。在 深 入探 讨经 济法 归 责 原 则 之 前 , 必 要 有 对 归 责 原 则 的 先 置 概 念 —— 归 责 基 础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归责 基 础 又 叫归 责 原 因 , 是指 为什 么 对 相 关 的违 法 主体 可 以追 究 法律 责 任 ?违 法 者 为 什 么 要 承 担 不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这 涉 及 到 归 责 的 正 当 性 、 理 性 和 确 定 性 的 问 合
则之 一 , 要求 经 济 法 主 体 在 主 体 地 位 , 利 享 有 和 义 它 权 务 承担 , 易机 会 , 益 成 果 享 有 和 责 任 承 担等 各 方 面 交 利 都应 该 是 公平 的 。
二 、 立经 济 法责 任 的 构 成要 件 独
“ 济 学 ”从 成 本 补偿 的角度 来 深入 探 讨 经 济 法 的 归 责 经 ,
后果 。经 济 法 责 任 侧 重 于 无 过 错 责 任 和 公 平 责 任 , 其 侧 重 于 公 平 责 任 。在 法 律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上 , 其 它 部 门 法 尤 与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现代法治要求每一个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公证机构也不能例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机构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中介组织,就必须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如果造成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损害,就必须向其进行公证赔偿。

我国目前的公证法制还不健全,公证赔偿的实践也很少,而且没有一套完整与明确的公证赔偿制度。

尽管在近几年发布的司法行政规章中,对公证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如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规定:“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挪用提存标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公证处的过错造成提存标的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但是,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赔偿制度,是理论和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一)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法则,也是确定行为人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以过错责任原则为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后来又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但笔者以为,追究公证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般的原则。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法庭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这种依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论责任的原则,是现代各国确立公证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比如,《德国公证人法》第19条规定:“公证人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职务上的义务,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又如《意大利公证法》第6条第3款规定:“获得政府授权开业的公证人就他接受和制作的文书承担刑事、民事和纪律责任。

”第76条规定:“当公证文书因公证人的过错而无效或者因寄发的错误导致文书副本、抄本或者证明书失效时,不应支付任何酬金和税费……公证人依法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在上述情况下,公证人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应当向当事人返还已支付给他的钱款。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与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与归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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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是受法律所保护的,签订合同的双⽅当事⼈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的义务,不可以不履⾏,不然就会构成违约,从⽽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作出了解答,⼀起看看吧。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什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1、过错责任。

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承担。

⼀⽅合同当事⼈有过错的,由该⽅⾃⼰承担;双⽅都有过错的,由双⽅分别承担。

例如,在来料加⼯合同中,定作⼈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检验合格后,⽅可加⼯成品。

但是,承揽⼈没有对定作⼈提供的来料进⾏检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

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②⽆过错的违约⾏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造成的违约)。

2、⽆过错责任。

这⼀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的违约责任。

任何⼀⽅合同当事⼈,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法律⾯前,在合同⾯前,⼈⼈是平等的。

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为做以下分类:(1)单⽅违约与双⽅违约。

双⽅违约,是指双⽅当事⼈分别违反了⾃⼰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条规定:当事⼈双⽅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双⽅违约情况下,双⽅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根本违约。

以违约⾏为是否导致另⼀⽅订约⽬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为可作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不完全履⾏与迟延履⾏。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般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论述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论述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论述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篇一在我们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上,生态系统就像一个超级复杂的大拼图,每一块都至关重要。

可现在呢,这块拼图正被一些不良行为给搅得乱七八糟,这就涉及到生态破坏侵权的事儿了。

那这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啥呢?这就像解开一个神秘的魔法锁一样,得费点心思。

先说说归责原则吧。

归责原则就像是一个裁判的准则,决定了在生态破坏这件事上,谁该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生态破坏侵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啥叫无过错责任原则呢?就是不管你是不是故意搞破坏的,只要你的行为对生态造成了损害,那你就得负责。

比如说,一家工厂按照规定操作生产,但是它排放的一些物质还是对周围的河流生态产生了破坏,那这工厂也得承担责任。

这就好比你在路上走着,不小心踩死了一只小虫子,虽然你不是故意的,但你也对小虫子的“生态”造成了破坏呀。

也许有人会说,这对那些不是故意搞破坏的人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呢?嘿,我觉得这恰恰是为了保护生态这个大目标。

生态系统太脆弱了,容不得一点闪失,如果非要追究是不是故意的,那很多时候生态都被破坏得没法挽救了。

再来说说构成要件。

这构成要件就像是一个公式,得满足几个条件才能确定是生态破坏侵权呢。

首先,得有损害事实吧。

这损害事实可太明显了。

就拿我老家那边的森林来说,以前是郁郁葱葱的,各种小动物都在里面安家。

可是后来,有些人为了赚钱,乱砍滥伐,现在森林面积越来越小,小动物们也都没了栖息地,这就是实实在在的损害事实啊。

然后呢,还得有违法行为。

这违法行为可不一定是违反了法律条文这么简单,还包括违反了一些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

比如说,过度捕捞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些小鱼小虾还没长大就被捞起来了,这就破坏了水生生态的平衡。

最后,还得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损害事实得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这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倒了引起下一个倒。

如果森林的破坏不是因为乱砍滥伐,而是因为一场大火,那这就不能怪那些砍树的人了。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原则。
02
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过 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根据,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原则。
特点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最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其特点在于以行为人的主 观过错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即“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依据
公平正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因为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应当对被 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预防损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侵权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损害的发生,从而减少侵 权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04
公平责任原则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 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 即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 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
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 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
公序良俗的行为。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 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存 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
失两种形态。
适用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等领域。严格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雇主对雇 员致人损害、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等领域。
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都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其特点在于不问行为人的主观 过错状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铁路运营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之探析

铁路运营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之探析

体 系及 司法体制上都具有 自身独特的特点。 本文 旨在分析铁路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 则及构成要件 , 为深入全 面的
研 究铁 路 运 营 安 全保 障 义务 提 供 基 础 。
关键词 : 侵权责任法 ; 铁路安全保 障义务 ; 无过错 责任
中图 分 类 号 :5 F7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7 4 (0 0 0 — 0 7 0 17— 7 0 2 1 )4 0 2 — 3
种特殊的运输方式具有速度快 、 危险大等特点 , 所以 , 对作为 铁路 运输 一方面为人们 提供 了高效 、 快捷 的交通服务 , 强者 的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施 以加 重 责 任 , 即对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在 责 另一 方 面 铁路 运输 对 周 围环 境 具 有 严 重 危 害性 , 一 旦 发 生 任承担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且 就避免了受害人对责任人主 危 险 眭即有很 大几率变为现实损 害 , 即使予 以谨慎 的关注 , 观 过 错 举 证 的 困 难 。 铁 路 运 输 的 特性 来 看 就 更 利 于 保 护旅 从 仍不能完全避免侵 害的发生 。笔 者认 为, 违反铁路运营 中的 客 的利 益 。 安全保障义务 , 采取二元制归责原则 , 应 即在 违 反 设 备 、 设施 第三 , 违反 铁路 运营中安全保 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将 的安全保 障义务 、 违反服 务中的安全保 障义 务 、 违反对未成 认 定 为 无 过 错 责 任 , 符合 法理 学依 据 。 险控 制 论 、 益风 更 危 收 年人 的安全保 障义 务时 , 应采 用无过错原则 ; 在违 反不受第 险论 、 社会总成本论 、 实质平等论 、 信赖关 系论是铁路运 营安 二 _人 侵 害 的安 全 保 障 义 务 时 , 采取 过 错 推 定 归 责 原 则 。 应 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从危险控制论而言 , 基于社会允许 ( ) 一 在违 反非 第三人侵权 的安全保障义 务时采用无过 错 原 则 第一 , 违反铁路运 营中安全保 障义务责任 的起源 即适用 无过错责任 。13 年 , 8 8 普鲁士《 铁路企业法》 规定 : 铁路 了公 司所 余 数 的人 及 物 , 因转 运 之事 故 对别 的人 及 物造 成 或 铁路运输从 事高度危 险事业 , 而且铁路运输企业人从这些危 险作业中获得利 润的报偿 思想 , 而责令危 险的控制者承担损 害赔偿 责任 。从 收益 风险论而言 , 铁路运输企业既然 已经从 危险源 中获取 了经济利 益 , 那么就有 义务制止危 险的发生 、 维 护 安全 的 环境 。从 社 会 总成 本 论 而 言 , 果 一 个 损 失 一 定 如 会 发生 , 那么 由谁避免该损失发生的成本最低就应 由他来承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Contractual Liability Principles and Constituent Elements**In the realm of contract law, the principle of fault is a fundamental concept that governs the allo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It is crucial to understand that the principle of fault is not an absolute standard but rather a flexible rule that takes into account various factors.在合同法领域,过错原则是一个基本概念,它支配着合同违约责任的分配。

理解过错原则并非一个绝对标准,而是一个考虑各种因素的灵活规则至关重要。

The core idea behind the principle of fault is that the party who breaches the contract should bear the consequences of their actions.Howeve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inciple is not straightforward and can be influenced by several factors, including the nature of the breach, the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 and the context of the contract.过错原则的核心思想是,违约方应该承担其行为的后果。

然而,这一原则的应用并不简单,会受到违约的性质、当事人的意图和合同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关于违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条件: 有作为的义务; 有作为的能力和条件; 在权利救济合理范围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侵权主体 职务过错 职务侵权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侵权主体






(一)侵权主体比较分析 1.以公务员为侵权主体 2.以政府雇员为侵权主体 3.以国家机关为侵权祖逖 4.以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 为侵权主体 5.以执行公务的任何人为 侵权主体 6.以国家或其他公共实体 及其主管官员、执行官员 或代理人为侵权主体
(四)对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具体分析



1.必须以“良法”为基础 2.必须对“违法”的概念做广义解释 3.应以其他有关归责原则为辅 4.必须限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五)对结果责任原则为辅的分析



1.范围的有限性 2.地位的辅助性 3.与违法责任原则的联接性 4.内涵的延伸性
二、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含义 (二)类型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危险责任原则 4.严格责任原则 5.公平责任原则


(三)我国的选择 1.一元论 2.二元论 3.多元论
二元论及其意义: 违法责任原则为主, 结果责任原则为辅


(二)模式分析 1.一元模式: 单一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 2.二元模式: 国家机关和特定个人 3.多元模式 国家机关、特定个人、某 些组织或者公共实体
Leabharlann (三)我国的侵权主体


1.国家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5.社会团体? 前苏联肯定;其余国家否定。 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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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来源:华律整理日期:2012-05-21
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行政赔偿
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无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

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违法责任原则
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

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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