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损人民币挑剔兑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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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人民币挑剔兑换标准

根据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邮政储蓄网点在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再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具体挑剔、兑换标准如下:

一、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或缺角的;

2、票面有孔洞,直径大于10毫米的;

3、裂口长度超过票面长度(或宽度)1/5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4、因票面断裂而粘补的;

5、票面纸质软、较旧的;

6、由于油浸、墨渍等造成脏乱污面积较大(大于1平方厘米)或涂写字迹较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7、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8、硬币残缺、穿孔、变形、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二、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一)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损不超过1/5,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残损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损1/2以上;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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