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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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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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章 附则 本办法 中下列用语 的含义
:
(一 )电 动汽车 ,是 指纯 电动汽车、插 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 (二 )充 电设施 ,是 指各 类集 中式充换 电站和分散式充 电桩
1附件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5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附件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 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 (以 下简称充 电
设施 )建 设 ,进 一步规 范充 电设施 的规划建设和运 营管理 ,促 进 电动汽车推广 应用 ,根 据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快 电动汽 车充 电
)、
(国 办发 〔 ⒛ 15〕 73号 基础设施建设 的指导意见 》
(三
)公 用充 电设施 ,指 在规划 的独 立地块、社会 公 共停车
)
场 、住宅小 区公 共停车场 、商 业建筑物 配建停车场 、加油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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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高速 公 路服务 区、机场等 区域规划建设 ,面 向社会车辆提 供 充 电服务的充 电设施。 第三条 全 省行政 区域 内充 电设施 的规划编制、投 资建设 、
(一 )各 级政 府和 电网企业应 将充 电设施配套 电网建设 与改
造纳入配 电网专项 规划 ,做 好充 电设施相 关 电力基础 网络建设 、 充 电设施增容服务 、电力保 障等工作 。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
加强充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
1.加快推进地市充电运营企业平台和省级“粤易充”平台互联互通,指导充电运营企业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
各地级以上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
2.引导高速公路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有序充电,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1.在制定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政策时,积极考虑建设改造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后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和供电企业按职责合力推进
2.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是设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施工图设计、脸收环节依法加强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建设运营主体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参与建立市级监管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
4.协助进一步优化推广应用火灾公众责任险,扩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覆盖面。协助推广应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险。
各地级以上市消防部门协调推动银保监机构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
2.健全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加强用地保障支持。在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大型充换电站应同步预留变电站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和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消防救援部门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9号),进一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指中山市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分别进行管理。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布局以及现实输配电负载能力、国家和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设计规范等,不得影响消防、人员疏散逃生。

充电设备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企业进行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并明确接电计量点和充电基础设施输出计量点。

第三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七条除个人自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外,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中府办〔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中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9号),进一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指中山市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建管分离原则,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分别进行管理。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布局以及现实输配电负载能力、国家和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消防安全设计规范等,不得影响消防、人员疏散逃生。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管理
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10月28日以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4-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相关文献】
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70号 [J], ;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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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行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模板】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模板】

附件1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优化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总则1.1 本指引适用于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自用充电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布局、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工作。

1.2 我市充电设施项目的开展应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利用”为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1.3 公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专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和慢充相结合,自用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

1.4 公用充电设施应按安装功率和充电工位数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大型充电站、中型充电站和小型充电站。

大型充电站:安装功率5000千瓦(含)以上,或至少包含8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中型充电站:安装功率1000千瓦(含)~5000千瓦,或至少包含2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小型充电站:安装功率1000千瓦以下,或充电工位数少于20个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

2.选址规划2.1 充电设施规划选址场所的土地性质应为建设用地。

2.2 我市新建的大型充电站,宜选址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周边或综合交通枢纽及其周围,以满足多元、集约的充电服务和衍生服务需求;我市新建的中型充电站,宜根据市内行驶强度大、充电频次高的运营类电动汽车的行驶热点地区进行选址规划;我市新建的小型充电站,宜结合居民生活区和目的地充电需求等情况进行选址规划。

2.3 充电设施宜选址在地面。

如选址位于地下停车场,宜选址地下负一层建设充电设施,不应在地下负四层或以下建设充电设施。

选址的停车场消防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和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有关要求。

2.4 充电设施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有关要求。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2•【字号】穗工信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3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穗工信〔2015〕10号)、《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工信〔2015〕6号)的实施情况,我市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管理(一)凡在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二)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进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

电动汽车以其零排放、低噪音、高效率等优点,逐渐在交通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而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1、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

同时,为了方便居民充电,还积极推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中心等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

2、多样化的充电方式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积极推广多样化的充电方式。

包括快充、慢充、无线充电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率,还支持多车共享充电桩的充电方式。

3、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广东省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对充电设施的采购、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安全评估。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充电安全,还加强了对充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1、建立完善的运营体系为了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运营体系。

包括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更新等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同时,还建立了用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用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

2、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为了实现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广东省鼓励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除了传统的充电服务费外,还通过与商业地产合作、广告投放等方式增加收入。

同时,还积极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如大数据分析、车辆调度等。

3、强化政策支持广东省政府为了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免费停车等政策,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物业小区,是指按照城镇统一规划,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已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独立封闭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促进政策,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推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充电设施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充电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桩;(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7〕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4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穗工信〔2015〕10号)、《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工信〔2015〕6号)的实施情况,我市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录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特通知如下:一、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管理(一)凡在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 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二)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 T33004)等标准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进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一)规划管理。

1.在既有停车位、加油加气站、企业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含框架式、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相关要求。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用电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公共场所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质分为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机场等区域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人民群众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并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

公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专用、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产权所有人自行负责,并由各区政府将其纳入所在镇(街、园区)、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第二章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为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

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自行对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如委托他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所建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东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 〕3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 〕23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 〕63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 〕69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7 〕96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2017 〕492 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条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 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 。

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 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 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指引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指引

附件2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指引为进一步保障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总则1.1本指引适用于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自用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

1.2我市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2.安全责任主体2.1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承担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运行安全主体责任;自用充电设施产权人应承担自用充电设施运行安全主体责任。

2.2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充分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侥幸心理,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2.3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履行对充电设施的走期巡视、维护、检修等职责,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2.4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项目所属区、镇(街)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改正。

3.日常安全管理3.1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加强充电设施日常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排查触电、起火风险隐患,并及时进行消除。

3.1.1充电设施在运行中的触电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线路裸露、外壳破损、绝缘异常、接地不良、安全门故障、充电设备无泄放回路等。

3.1.2充电设施在运行中的起火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输出过流、冲击电流过大、枪头破损、线缆与功率不匹配、电池电压检测功能异常、BMS故障报文功能异常等。

3.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3.2.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以企业法走代表人为核心,各部门及各类人员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实行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 并落实相关责任和责任人;⑶明确企业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3.2.2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依据;(2)考核内容应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完成情况、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3)安全生产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广东工程充电站管理规定(3篇)

广东工程充电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工程充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充电站的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充电站。

第三条工程充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充电站设施安全、可靠、高效。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充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充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工程充电站技术创新,提高充电站的服务水平,推动电动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充电站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工程充电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并与城市交通、能源、环保等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充电站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方便用户;(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充电效率;(三)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四)具备完善的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充电站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充电站场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交通便利,易于接入电网;(二)充电站应当配备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机、监控设备等;(三)充电站应当具备电力供应、消防、监控、通信等配套设施;(四)充电站应当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充电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力设施建设许可,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充电站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充电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二)充电站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三)充电站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四)充电站建设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充电站运营与管理第十一条充电站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运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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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将 运营充 电设施接入全省统 一充 电智能服务平 台,确
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查找、费用结算等方面互联 互通。
(七 )建 立信 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息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模式。

5—
(一 )对 于公 用充 电设施 ,应 当由充 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
理 ,并 提供充 电设施 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一 )将 独 立 占地 的集 中式充换 电站用地纳入 公 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按 照加油 (气 )站 用地供应模 式 ,根 据可实施供应的 国有建设用地情况 ,优 先安排 土地 供应 。
(二 )新 建项 目用地 需配建充 电基础设施 的,可 将 配建要求纳
入土地 供应条件 ,允 许土地 使用权取得 人 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投 资建设运营充 电基础设施。
(二 )在 办公场所、公 交及 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 自

2—
(专 )用 充 电设施。 (三 )在 商业、公 共服务设施 、公 共停车场 、高速 公 路服务
区、加油 (气 )站 以及具备停车条件 的道路 旁建设 以快充为主、 慢充为辅的公 用充 电设施。 第 七条 城 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 门在核发相关建设 工程规划许
第 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 三条 财政支持。
(一 )省 级财政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对充 电基础设施建
设予以支持 。
(二 )各 地级 以上市应制订相应 的财政支持政策 ,对 符合条
件 的充 电设施建设项 目给予适 当补贴 。
(三
)对 获得财政补贴资金 的充 电设施 ,按 属地管理 原则
,
各地级 以上市供 电部 门组织相关专 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 ,确 认 工 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 内容、充 电服务能力 ,验 收结果通报 同级 发 展 改革 、财政 、公安、住 房城 乡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 产监管等部 门。 第十 四条 价格支持。
,
鼓励在 已建住宅小 区、商 业服务 业建筑、旅游景 区、交通枢 纽、 公 共停车场 、道路停车位等场所 ,按 照不低 于总停车位数量 10% 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四
)具 各条件 的公 共机构 内部停车场 ,按 不低于 ⒛ %的 比
例设置 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 电桩 。
(五 )依 托现有和规划建设 的公 交首末站场、公 交车夜 间回
(专 )用 充 电设施为主体 ,以 公 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 立充
电站等公用充 电设施为辅的充 电服务网络 ,在 城 际间及对 外通道 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务 区和加油 (气 )站 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 电设 施服务走廊 。
(一 )在 住宅小 区建设 以慢充为主的 自 (专 )用 、公用充 电
ˉ
设施。
电动汽车在 电力系统用 电低谷 时段充 电 ,提 高 电力系统利用 效率 降低充 电成本。
,
(三 )电 动汽车充 电设施运营企业可 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 电费
及充换 电服务 费 。其 中,电 费执行 国家规定 的电价政策 ;2uo年 前 ,对 电动汽车充换 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换 电服务 费标准 上 限由各地 市价格 主 管部 门制定并调整 ,报 省价格 主管部 门各案。高速 公路 公 用充 电设施服务费标准 由省级价格 主管部 门 制定 。结合充换 电设施服务市场发 展 情况 ,逐 步放开充换 电服务 费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用地政策支持。

4—
料 ,积 极 配合 并协助现场勘查 、施 工 。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充 电设施运 营企业 应符合 国家规定 的相关资质要 求 ,遵 循国家及本省的充 电设施运营和 管理 的法律 法规、技术规 范和建设服务标准 ,接 受政府 主管部 门的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的职责包括
广东省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的实施意见 》(粤 府 办
2016〕 23号 〔
)、
广东省 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规 划 (2016-2020 《
年 )等 要求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的充 电设施包括 三类
:
(一 )自 用充 电设施 ,指 在个 人用户所 有或长期租赁 的固定
(一 )对 向电网经营企 业直接报装接 电的经营性集 中式充 电
:
-6—
设施用 电,执 行大工 业用 电价格 ,2uo年 前暂免收取基本 电费
;
其他充 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 目录 电价 。经营性集 中式充 换 电设施的认定 ,由 各地级 以上价格 主管部 门会 同有关部 门负责。
(二 )电 动汽车充 电设施用 电执行 峰谷分 时电价政策。鼓励
:
围绕用户需求 ,为 用户提供充 电导航 、状态查询、充电 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拓 展增值 业务 ,提 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 率。
(二 )充 电设施应当依法检测或校准
;
(三 )负 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确 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四
,
编制全 省充 电基础设施规 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 行政 区域 内充 电设施规划 ,将 充 电设施及配套 电网建设改造等相 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 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路 网规划等规划 ,并 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六条 在全 省范围内逐步形成 以住宅小 区、办公 场所 自
(三
)公 用充 电设施 ,指 在规划 的独 立地块、社会 公 共停车
)
场 、住宅小 区公 共停车场 、商 业建筑物 配建停车场 、加油 (气

1—
站、高速 公 路服务 区、机场等 区域规划建设 ,面 向社会车辆提 供 充 电服务的充 电设施。 第三条 全 省行政 区域 内充 电设施 的规划编制、投 资建设 、
(二 )对 于个人 自用、公 共机构和 企业专用 的充 电设施 ,鼓
励 业主、物 业服务 企业、公 共机构等单位 与充 电设施运 营企业合 作 ,形 成优势 互补 、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三
)鼓 励各 类投资者将充 电设施委托给充 电设施运 营企业
统一管理。未委托充 电设施运 营企业统一管理 的充 电设施 ,投 资 者 可 与所在 物 业 服务 企 业 通过 签订服务协议 等方 式 明确 双 方责 任 、权利和利益 ,保 障充 电设施安全 、规范运行。
(一 )各 级政 府和 电网企业应 将充 电设施配套 电网建设 与改
造纳入配 电网专项 规划 ,做 好充 电设施相 关 电力基础 网络建设 、 充 电设施增容服务 、电力保 障等工作 。
(二 )电 网企 业应 当制定充 电桩 (站 )报 装 业务办理 指南
,
明确各类充 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 交 、供 电方案协议签署 、受电 工 程设计和 审核、供用 电合 同签署和 竣 工报验等 电力报装流程。 充 电设施运 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者 书面 同意后 ,可 以作为独 立 主体 申请 电力报装 。
车场建设公 交充换 电站。

3—
(六 )新 建高速 公 路服务 区和有条件 的加油 (气 )站 ,原 则
上应按不低 于停车位 总数 20%的 比例 配建充 电桩或预 留充 电设施 接 口。凡具各安全 条件 的加油 (气 )站 、高速 公 路服务 区均应实 现充换 电设施全覆盖。 国家对充 电设施配置作 出新的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8—
第 六章 附则 本办法 中下列用语 的含义
:
(一 )电 动汽车 ,是 指纯 电动汽车、插 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 (二 )充 电设施 ,是 指各 类集 中式充换 电站和分散式充 电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
(一 )充 电设施投 资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 、人 民团体、国
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 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 平统一开放 。电网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 )充 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 电安装资质 、
电力设施承装 (修 、试 )资 质或电力工程施工 丿 总 承包资质。 第九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三 )电 网企 业 要做好 电动汽车充换 电设施配套 电网建设 改
造 工作 ,充 换 电设施产权分 界 点至 电网的配套 接 网工程 ,由 电网 企业 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 ,不 得收取接 网费用。
(四 )电 网企 业在新建居住 区应统一将供 电线路 敷设 至专用
固定停车位 (或 预 留敷设条件 ),预 留电表箱、充 电设施安装位置 和用 电容 量 ,并 因地制宜制定公 共停车位 的供 电设施建设方 案 房地产开发 企业和物业企业应 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十 七条 为鼓励推广使用 电动汽 车 ,在 满足充 电设施用 电 量 单独计量 的条件下 ,全 省重点用 能单位充 电设施相 应 的能耗不 纳 入年度考核 范围,重 点排放单位充 电设施 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 核查和履约范围。
停车位安装 ,专 门为其停放 的电动汽车充 电的充 电设施。
(二 )专 用充 电设施 ,指 在党政机关 、企 (事 )业 单位社会
团体 、 园 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 ,为 公 务车辆、员工 车辆等提供专 属充 电服务 的充 电设施 ,以 及 在公 交车、客运汽车、 出租车、物 流环 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 ,为 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 电服务 的充 电 设施。
(一 )充 电设施 工程建设应 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 ,符 合充 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 )充 电设施应 当符合充 电系统 与设各 、接 口、安全 等国
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 。
(三
)对 于 占用 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 (租 期一年及
以上 )建 设居 民区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 ,业 主委员会 (或 业主 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 )原 则上应 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其 中长 期承租方的建设行为应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 的建设单位 ,及 时提供 图纸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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