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限价、预算控制价、标底、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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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限价、预算控制价、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
制价、拦标价区别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区别
投标报价一直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关注的内容,一个准确、合理又经济的投标报价往往决定了一个投标的成败,而围绕招标投标出现的各种竞争最终又都反应在价格上。
企业是要讲效益的,为争取更大利润,投标企业会采用各种方式在报价中动脑筋,例如采用不均衡报价方式(合理的或投机的)或使用各种手段获取标底信息等,而最直接和最丑陋的方式是串通投标和围标。
为有效控制围标和哄抬标价,招标人也在想尽办法予以控制,事先编制标底就是有效控制的极好方法。
编制标底办法虽然好,可是又有保密问题不好解决,各个环节都容易出差错。
所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倡鼓励招标项目不设立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而无标底招标对价格控制又有些困难,都在不同程度上碰到围标造成的哄抬标价以及低价抢标现象,结果就又有了最高限价和预算控制价。
基本建设项目中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是围标和低价抢标的重灾区。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环节基本简化,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直接进入设计和建设实施阶段,而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又以房建、市政工程为主,即项目批准后进入招标投标阶段。
相对来讲,此类建设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较大(每年都有很多),分到各单位(各招标人)工程投资额度小的又比较多(如一段路、一栋房、一个综合楼等),而投标企业多为当地企业,外地企业参与很少。
此类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时会出现:1、项目投资额度小时,参与的施工队伍比较多,而资质要求一般又比较低,往往一个项目报名就能报十多二十家,施工能力参差不齐,投标企业之间多是朋友,与招标人代表个人关系复杂。
2、此类项目投资额度比较大的,又很少有大到外地企业来参加也有得赚,一个单位工程的招标,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比较高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经常是就那几家企业。
3、有些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如公用房、埋线、修路、开关分支箱、绿化等)投标人经常碰到的都是老面孔,经常碰到投标掮客。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此类招标项目极易发生串通投标和围标哄抬标价现象。
随着招标方式逐步程序化,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市场主体(也是矛盾主题)之间的斗法也愈来愈激烈,串标、围标现象层出不穷,手段也愈来愈精良,而招标人则是想尽各种办法疲于应付。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2005年国家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其中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方式计价,并为遏制串通投标围标做出: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
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的意见。
《意见》一经颁布,各地区也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相继出台了自己的各种办法和规定,目的只有一个,即公平、公正,杜绝哄抬标价、低价抢标现象发生。
1、最高限价(拦标价)
最高限价其实就是俗称的拦标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标准。
有时是使用设计概算下浮百分点设定,有时是使用施工图预算上浮百分点设定,但多数是使用概算下浮。
如果是使用施工图预算,完全可以将其做为标底参与评标,有标底再使用拦标价已经没有多大意义。
限制最高价格这种方式,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限制哄抬标价起到了积极和有效的作用。
对于拦标价的使用,经过多年努力各地又各有不同,使用过程中经过实践又发明和演变出限制最高和限制最低价格的方法,即编制人考虑到:高的可以拦,低于成本的当然也得拦。
可是,编制人却没有考虑到,对于低于成本的限定,用一个百分数就能界定吗?用社会成本能够作为企业成本来界定某个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吗?对于判定低于成本,业内人士都十分的小心,因为它是《招标投标法》里明令了的废标条件。
低于成本属恶意竞争,对工程质量以及合同执行都隐藏了隐患,其中不乏血的教训。
是否低于成本是招投标活动中应十分重视的内容,也是成熟投标企业已经认识到的和不肖使用的。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确实是一个难题,界定低于企业成本就更难。
一般现有的方法是由评标委员会中富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计价方法、工程项目状况、社会成本以及市场价格,参照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标底,对个别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或挑出多项其他明显低的单项报价,提出质疑要求投标人澄清。
投标人对报价过低的质疑进行澄清时应有明确、清晰、合理、有效的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理由要能够经得起考证,例如有先进的施工工艺,有
新材料使用,有可以节约成本的措施等,不是只表示这个免费、那个免费的就想蒙混过关。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其理由不能认可,即可以按低于成本做废标处理,而评标委员会对其澄清认可,低于其他投标人多少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就不能按低于成本做废标处理。
所以,在评标时对低于成本的认可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要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全体签字的决议方能作数,评标委员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绝对不能只凭一个事先设定的最低拦标价就将投标人排除在门外。
设定最低限价的编制人,对招标项目是极其不负责的,任何人都不能没有了解情况就将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排除在外,因为您的价格即使是再准确,也不是投标人计算过自己企业成本后的报价。
而企业更不会做赔本的买卖,真的是低于成本价时,经常是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后,投标人自己就发现这个价格干不来而主动退出了。
这里说一下关于低价抢标,由于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各种法规逐步健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也逐步完善,投标企业也逐步成熟,人们对低价抢标已经不齿,现在其实已经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