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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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比较

就商业秘密而言,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9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此,该条第一款的前两项以及第二款都以侵权责任来界定违法行为,而第一款第三项则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权利人要求的赔偿依《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具体的,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约责任,可以结合《合同法》来分析。《合同法》——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于约定好的保密义务若有一方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还应当参见《刑法》——219条,若有前述的《反不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在学习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劳动法》在规制商业秘密方面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职工在劳动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也保护了单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构成。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这三个方面逐一分析。

1.《著作权法》——47条规定,对属于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48条规定,有相应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以盈利为目的,有该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专利法》——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商标法》——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60条规定了违反商标法的行政责任,第61条则规定了行政责任转到司法责任,第67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体来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来规制,而是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要更规更统筹一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没有提协商这一途径,但是对专利、商标的保护却强调了这一途径。而且,在民事责任形式上,商业秘密只有赔偿损失这一种;而知识产权法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在行政责任形式方面同样,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简单些,只有责令停止;而商标法则规定的要详细些,即可以责令停止、没收违法商品等。从以上可以看出,专门的特别法比散见的法条要更加系统些、规整些。当然,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即后果不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若造成损害的后果比较严重,则要追究其的刑事责任。统见于《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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