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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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文号:京价(商)字〔2003〕34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

㈠地表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

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

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

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

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供城子水厂的地表水每立方米由1.05元调为1.35元。以上地表水价格均不含库区移民扶助金。

库区移民扶助金的征收仍按现行办法和标准执行。

公园、湖泊用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15元调为0.30元;其它供水价格暂不调整。

四、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50元调为0.60元,其他每立方米由1.00元调为1.20元。远郊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不高于市区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五、中水价格

中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元,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使用的水量计费收取。对中水用户使用的中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市城市排水集团中水公司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第六水厂的二级污水处理达标出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5元。

六、各供水、用水单位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减少跑、冒、滴、漏,积极实施节水措施,严禁“搭车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用户充分理解调整水价的意义。

附: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居民生活(含市政、浴池)用水2.30元/立方米

1、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农民户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2、市政用水:指园林、环卫、区级市政管理单位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供水。

3、浴池用水:指政府扶植的大众浴池用水。

二、旅游饭店、旅店、招待所、独立装表计费的餐饮业、娱乐业、营业性写字楼等用水:4.20元/立方米

1、旅游饭店:指星级宾馆、饭店及涉外旅馆和饭店。

2、旅店、招待所:指除旅游饭店外的旅馆和营业性的单位招待所。

3、餐饮业:指除旅游饭店外独立装表计费的饭馆、酒吧。

4、娱乐业: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5、营业性写字楼(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6、临时施工用水。

三、特殊行业用水:10至60元/立方米

1、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单位:20元/立方米

2、洗车业:20元/立方米

3、洗浴业:10至60元/立方米

(1)单洗价格每人次在10元以下的用户为1 0元/立方米;

(2)单洗价格每人次在10元至20元的用户为30元/立方米;

(3)单洗价格每人次在20元以上的用户每为60元/立方米;

四、农业赔水:0.50元/立方米

农业赔水:指因自来水水源开发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农业使用而赔偿的农业灌溉用水。

五、其他用水:3.20元/立方米

其它用水:指以上四种用水之外的所有用水。

在工业、商业、机关、部队等单位的水表计量范围内的居民用水,具备分开装表条件应办理装表事宜,自来水公司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具备分开装表条件的,要及时与市、区县自来水公司联系,由自来水公司核实居民用水户数,暂按每户每月10立方米水量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六、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2004.08.01北京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及分类价格细则

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2004-08-02 价格管理处

京发改[2004]1517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目标,保障北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相应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水利工程供水(除农业和环境用水外)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2、市自来水集团企业、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3、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生活、工业等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00元;乡镇企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2.00元;生产纯净水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40元;洗车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40元;洗浴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60元。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工业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7元调整为1.77元(含水资源费);供自来水集团公司(包括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2元调整为1.72元(含水资源费);公园、湖泊用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1.30元;工业贯流水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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