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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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国家保护。
2 、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二)义务
1 、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 、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4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5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情形
1 、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
1 、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 、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 、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 、清偿顺序
(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2 )所欠税款;
( 3 )其他债务。
5 、连带责任
( 1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