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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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包括:
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
3、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保护。
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31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二、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的种类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
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人格权
110条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个人信息
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身份权
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继承权
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
110条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
1、财产权(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物权的概念:114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意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债权的概念: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债权(合同编)中阐述。
2、知识产权
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4、其他权益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主体的专属权利:128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划分)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称为“对世权”。
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为绝对权。
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称为“对人权”。
债权为相对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
1、支配权。
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有两方面: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2、请求权。
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3、形成权。
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如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两个特征:①单方意思表示;②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4、抗辩权。
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其作用在于防御,不在于攻击,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
抗辩权与请求权是一对冤家。
特征:
①主要针对请求权;
②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③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抗辩权分为:①暂时抗辩权。
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②永久抗辩权。
即效力在于永久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
最典型的为诉讼时效抗辩。
(三)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照其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
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
(五)原权利与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产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依据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性和可能性而划分)
既得权是已经成立的权利。
如甲方(出租人)与乙方(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尽管甲方尚未将房屋交给乙方,但乙方的权利(债权)仍然是既得权,甲方到期不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期待权是因法律要件不具备,当事人追求的终极利益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的权
利。
当事人追求的终极利益是一种可能性。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享有的就是最典型的期待权。
张某与其外甥李某约定,如果李某考上大学,张某就将自己坐落在大学院内的一套房屋租给李某三年。
这里李某享有的只是期待权。
因为能否承租房屋(终极利益),取决于他是否能考上大学。
但李某的期待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权为既得权还是期待权?被继承人必死,从这一点看,继承权是否应为既得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前的利益,为期待权。
尽管被继承人必死,但被继承人可以在死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使继承人的利益落空。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权为既得权。
(七)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按照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结合程度的不同或按照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不得转让和继承的以利,如人身权;
非专属权,指不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等(但矿藏和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保护民事权利的方法(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方式。
一、公力救济(公力保护)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公力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
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阻碍和干扰,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关系。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便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第二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
手段主要有两种: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
除了民事性质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训诫、收缴财物或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方法。
二、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自我保护、私立保护,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采取合法的自我保护措施保护其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止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人无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大势态,影响社会秩序。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一)自卫行为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
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在防卫问题。
(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4)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2)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3)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4)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区别:
相同点是:(1)都是合法行为(阻却违法事由);
(2)都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害或者侵害;
(3)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害。
不同点是:(1)正当防卫针对人的非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险情,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也可能是人的原因引起。
(2)两者都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正当防卫造成非法行为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大于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险情造成的损失。
(3)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失,防卫人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人如果是受益人则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
(二)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
尚无明文规定。
自助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自己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2、时间紧迫无法立即获得公力救济;
3、采取手段得当;
4、事后及时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节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民事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具体包括:1、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将面临着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本义务指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附随义务指除合同约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辅助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如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和保密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