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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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包括:

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

3、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给以保护。

1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31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二、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的种类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1、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

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人格权

110条1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个人信息

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身份权

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继承权

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

110条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

1、财产权(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物权的概念:114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意117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债权的概念: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债权(合同编)中阐述。

2、知识产权

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4、其他权益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主体的专属权利:128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划分)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称为“对世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为绝对权。

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称为“对人权”。债权为相对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

1、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有两方面: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2、请求权。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3、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选择权等。两个特征:①单方意思表示;②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4、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其作用在于防御,不在于攻击,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

抗辩权与请求权是一对冤家。特征:

①主要针对请求权;

②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③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抗辩权分为:①暂时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②永久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永久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最典型的为诉讼时效抗辩。

(三)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照其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

(五)原权利与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产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依据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性和可能性而划分)

既得权是已经成立的权利。如甲方(出租人)与乙方(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尽管甲方尚未将房屋交给乙方,但乙方的权利(债权)仍然是既得权,甲方到期不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期待权是因法律要件不具备,当事人追求的终极利益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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