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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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设备装备和人员配置,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基本标准。
第一部分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设备配备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又分为防治结合型卫生院和防保型卫生院。
其科室和床位设置、业务用房面积、人员配置及主要设备配备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心卫生院
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
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2、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
3、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
应有符合标准的手术室和产房。
4、防保站有独立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㈡、床位设置
按每千服务人口(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辐射乡镇人口)0.2–0.3张设置;但原则上平原地区不超过60张,丘陵地区不超过40张, 山区不超过30张。
床位数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㈢、业务用房建设
业务用房面积应不少于50-55平方米/床。
㈣、人员配置
1、人员按每床1.2—1.4人定员。
其中, 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占20-40%,最少不得少于3人。
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应增设相应人员。
2、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医师与护士之比为1:0.5左右,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3、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35%达到专科以上学历,15%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㈤、主要设备配置
1、必备设备:
冷链设备(电冰箱、接种包、冰瓶等)水质与食品快速检验箱
计算机简易呼吸机急诊抢救箱供氧装置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导尿包心电图机(三导以上) 抢救床
妇科检查床多功能产床(2张以上)接生包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暖箱新生儿抢救台多功能手术床
必备手术器械 (无影灯、简易麻醉机) 生物显微镜电动离心机
干燥箱恒温水浴箱电冰箱X光机(200mA及以上)
观片灯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身高体重计
冲洗车器械盘器械柜无菌柜污物桶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诊断仪(台式)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气管切开包多参数心电监护仪胎心监护仪产房与手术室空调
尿液分析仪(十项) 电解质分析仪污水处理设施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病床及床单元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可选设备:除颤器、五官科椅、口腔综合治疗台、多普勒胎儿听诊器、新生儿暖箱、酶标仪、血球计数器、电教设备、救护车、生活锅炉。
二、防治结合型卫生院
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
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应相对分开设置。
2、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传染病隔离留观室等。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
3、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人相对分开。
有基本符合工作流程的手术室和产房。
4、防保站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㈡、床位设置
一般按平均每千服务人口(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0.4-0.6张设置;但原则上平原地区不超过30张病床、丘陵地区不超过20张、山区不超过10张。
床位数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㈢、业务用房建设
业务用房的基本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每设一张床位,建筑面积应增加30-40平方米。
㈣、人员配置
1、人员按每床1.2-1.5人定员。
其中,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占20-40%,最少应不少于2人。
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的应增设相应人员。
2、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专业结构合理,从事公共卫生人员占人员总数的20-40%,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学专科以上毕业人员达到30%以上。
3、从事医疗、护理、医技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
㈤、主要设备配置
1、必备设备
冷链设备(电冰箱、接种包、冰瓶等)水质与食品快速检验箱
计算机急诊抢救箱供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洗胃机
心电图机(单导)抢救床妇科检查床综合产床接生包
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暖箱新生儿抢救台生物显微镜
电动离心机恒温水浴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200mA)
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器械盘器械柜
无菌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诊断仪(便携式)尿液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式
分光光度计呼吸气囊产房与手术室空调
电热恒温培养箱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病床及床单元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可选设备
除颤器、、电解质分析仪、血球计数器、多普勒胎儿听诊器、多普勒胎心仪、手术床、备手术器械(简易手术床、无影灯)等。
三、防保型卫生院
㈠、业务科室设置基本要求
1、有独立的防保站。
防保站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2、设立简易综合门诊,包括诊室1-2间、注射与换药室、放射室、化验室、留观室、中西药房(药柜)。
㈡、床位设置
不设编制病床,但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观察床。
㈢、业务用房建设
业务用房基本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每设一张观察床,建筑面积应增加20-30平方米。
㈣、人员配置
1、根据实际需要定员,一般应不少于4-8人。
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2-4人配备。
血吸虫病疫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增设相应人员。
2、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有中医药人员。
3、从事医疗、护理、医技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到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中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
㈤、主要设备配置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乡镇卫生院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进行配置。
其主要设备为:
冷链设备水质与食品快速检验箱
计算机Х光机
生物显微镜洗胃机
恒温水浴箱妇科检查床
分光光度计电冰箱
高压消毒锅干燥箱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第二部分房屋建筑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
1、业务用房建设面积。
根据本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等状况合理确定。
2、乡镇卫生院基本科室用房面积。
乡镇卫生院基本科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
二、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淮
㈠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
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2、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等方面的建筑工程要求。
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3、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4、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除危房。
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设计标准
1、各类用房的建筑参数参照表2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表2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M
走廊
病房 2.7
门诊
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4 手术室 2.7
病房二人病房 3.0× 6.0三人病房 3.6 × 6.0辅助用房 3.6 × 4.0
门诊诊室 3.3 × 4.2诊室 3.3 × 4.5
手术室大 3.6 × 6 × 2中 3.6 × 4 × 2小 3.3×4.5
X光室 3.3 × 4.5 × 2
化验室 3.3 × 4.5 × 2
2、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3、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⑵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4、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5、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⑵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⑶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⑷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⑸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6、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
名称比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
1/6
医护办公室
候诊室、病房1/7
更衣室、浴室、厕所1/8
7、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8、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9、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⑶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10、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11、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12、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㈠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3、便于利用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4、环境安静幽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位置,与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
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4、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
5、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6、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7、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㈢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
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一般不应少于二处。
㈣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
该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
㈤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
㈥职工住宅。
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受条件限制与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应另设出入口。
㈦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其一般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四、主要业务用房相关要求:
㈠预防保健用房相关要求
1、预防保健用房应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要便捷。
2、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设防保办公室、疫情网络直报室。
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疾病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和多功能会议室。
㈡门诊用房相关要求
1、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和专科特长、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2、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3、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使用面积一般在12-- 16平方米以内。
4、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宜集中候诊。
5、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厕所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6、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用房相邻布置。
7、急诊室位置应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8、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㈢住院用房相关要求
1、床位规模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宜建独立的住院部。
2、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单排排列)。
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
3、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设观察窗。
4、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5、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㈣放射科用房相关要求
1、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处有方便联系的部位。
2、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3、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
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㈤检验用房相关要求
1、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一般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
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2、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并方便病人。
3、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㈥手术、产房用房相关要求
1、手术、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
床位规模较小的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2、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3、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产房合用);也可单独设置(即在同区内分设产房和手术室)。
具体设置方式视卫生院规模确定。
4、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5、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6、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7、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水嘴应不少于两个。
㈦供应(消毒)室用房相关要求
1、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2、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3、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㈧药房用房相关要求
1、规模较大卫生院的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者可合并设置。
2、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3、麻醉、精神、毒性药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4、中药煎药处可视需要单独设置。
5、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
6、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0m,窗台高度不高于1.10m。
㈨辅助用房相关要求
1、洗衣房
⑴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
⑵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
2、锅炉房
⑴锅炉房视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茶浴炉(供水兼供暖);
⑵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各主要建筑物比较适中的地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⑶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
3、配电室
⑴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盘;
⑵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4、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设自炊厨房。
5、供应(消毒)室、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