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浪微博推荐给朋友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
1、法的公布生效说。

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2、既得权理论。

如果一项法律剥夺或者损害了根据现行法律所取得的既得权利,或者针对过去的交易或者行为创设新义务,施加新责任,或者取消其行为能力、资格,则该法律就属于“溯及既往”并因此而无效。

3、信赖利益保护说。

任何社会成员只要依据法律行事,其便有权期待和信赖获得法律规定的积极效果,这种信赖是正当的,不应因法律的变更而失去保护,新的法律不能剥夺社会成员基于原有法律而产生的正当信赖。

三、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
1、诉讼程序适用新法。

2、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应用
1、《立法法》第84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2、《民通意见》第196条。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