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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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指
导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2)
第三章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机构 (3)
第一条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室 (3)
第二条集团投资审议小组 (4)
第四章项目投资决策 (5)
第一条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项目(有可研报告) (5)
第二条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的项目(无可研报告) (9)
第三条投资额30万(含)以下的小额项目 (9)
第五章概算的审批与管理 (10)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 (12)
第七章附则 (12)
附件: (13)
附件1 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框架图 (15)
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议流程图 (16)
附件3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议意见表 (17)
附件4 自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 (23)
附件5 自营项目投资决策审批表 (24)
附件6 项目责任单位投资决定审批表(子公司小额项目) (25)
附件7 自营项目概算编制指引 (26)
附件8.项目审议流程图 (27)
附件9.自营项目审议小组意见表 (28)
附件10.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 (29)
第一章总则
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国家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城投集团作为地方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最重要的主体,其首要任务是推动城市建设发展。在继续做好政府投融资、建设等公益性及准公益性职能的同时,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拓展经营城市职能,打造现金流业务板块,将实现由过去的“融资导向”向“经营导向”的转变。其次,在城投集团重组二级平台机构再次优化的背景下,基于“城市建设与投资运营”的定位,城投集团在2019年将迎来更彻底的市场化转型。要贯彻落实国企改革精神,加速推进公司市场化转型,就要依托实体项目经营,依托市场经济,因此做好项目投资是关键。
如何做好项目的投资抉择,如何判断项目未来是否可行,如何确保实体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首先第一步必须在前期工作中做好拟投资项目的成本分析及风险控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集团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实体化自营性项目的投
资行为;集团承接的政府代建项目等可参考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及各子公司实体化自营性项目的投资主体包括:
(一)集团公司;
(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
(三)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实体化自营性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主业经营范围;
(四)项目前景明朗,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五)项目风险可控。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条集团及各子公司自营性项目的投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1. 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自营性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经营层,审核权在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审批权在集团董事会;
2.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自营性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及审批权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集团委任的控股子公司董事必须按照集团董事会的意见行使投资决策权及审批权;
第二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实体化自营性项目的最终投资决策。
第三章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机构
第一条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室
1.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室(以下简称风控室),作为城投集团发展计划部下设的专门工作小组,承担集团自营性项目的投资成本及风险分析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附件1: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框架图),负责项目投资成本及风险分析的日常管理工作,出具报告并上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2.风控室日常工作小组由发展计划部成员承担,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3.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室的职责
(1)结合自营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筛选出来的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成本及风险分析。
(2)组织集团投资审议小组(由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对自营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
(3)综合整理审议小组意见,出具投资成本及风险分析建议报告,上报领导审核,并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为集团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4)发展计划部风控室在将建议报告提交集团董事会决策审批前,应将建议报告报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及投资发展审核小组审核通过。
第二条集团投资审议小组
1.集团投资审议小组,作为集团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集团自营性项目的投资成本及风险分析审议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附件1:投资分析及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框架图),对集团自营项目投资进行风险管理评估并提出审议意见,作为发展计划部风控室出具分析报告的依据。
2.集团投资审议小组,由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发展计划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3.投资审议小组的职责
(1)参加发展计划部组织开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议会议,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
(2)审核发展计划部项目拟写的项目投资成本及风险分析建议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作为调整建议报告的依据;
(3)对发展计划部上报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议,出具书面审议意见。
第四章项目投资决策
集团自营性项目实行有分析、有论证、有决策的审议和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主要围绕拟投资项目的项目概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附图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议流程图)。
集团自营性项目投资决策依据项目前期条件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项目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完善的资料、可研报告);
(二)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但可以推进的(资料不完善、无可研报告);
(三)投资额30万(含)以下的小额项目。
第一条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项目(有可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