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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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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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周叔敏
目录
一、我国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
二、WIPO与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
三、地区性国际知识产权多边条约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双边条约
四、关于对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的了解、研究与掌握
“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
”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
当今,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实现着法律的全球化。
其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似乎早已开始全球化了。
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就已经开创了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先河。
此后,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不断涌现,且日渐细密,如今已蔚然大观,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已达到30多个。
并且,其中一些重要的国际多边条约,都已得到了世界上知识产权大国的遵守。
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有的称为“公约(Convention)”,有的称为“条约(Treaty)”,有的称为“协定”或“协议”(Agreement)”,但其含义都属于国际条约。
不过,这些国际条约中的部分缔约成员不是国家,而是某个国际组织或是某个经济区。
除了那些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之外,还有一些将可能产生很大影响的、目前还未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
如已经签署但还未生效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反造假贸易条约(ACTA)》,以及还处于谈判阶段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
系协定(TTIP)》和《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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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签订、生效与我国加入的时间及各类统计数据,基本来自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WIPO)的网站。
截止2016年3月底,在已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中,我国加入了16个。
在这16个条约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CEWIPO)》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Trade-Related Aspects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 hts,TRIPS)》。
CEWIPO是1967年签订的,1970年生效。
截止2016年3月底,全球已有188个成员国。
我国是于1980年加入的。
TRIPS是1994年签订的,1995年生效,截止2016年3月底,有161个成员,这些成员的国际贸易额已占全世界国际贸易额的98 %。
我国于2001年加入。
与TRIPS相同,美国、欧盟等2013年3月开始谈判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Service Agreement,TISA)》,也是WTO框架之下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
G20集团中的20个成员国都参与了这一谈判。
中国于2013年9月也宣布参加这一谈判。
该条约也必然会涉及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
该谈判计划在2016年底结束大多数技术问题的讨论,谈判中的困难问题将提交各国更高层次的决策层。
一、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
自1980年至今,我国已加入了生效的16个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其加入知识产权时间次序如下:
1.CEWIPO,1980年加入。
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the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于法国巴黎签订,1884年生效。
至2016年3月底,已有176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5年加入。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
tional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于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892年生效。
至2016年3月底,已有55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9年加入。
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and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于瑞士伯尔尼签署,1887年12月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168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2年加入。
5.《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1952年于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生效。
截止2016年3月底,其1952年文本拥有62个成员国,其1971年文本拥有98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2同时加入这两个文本的条约。
6.《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Convention for the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简称《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于瑞士日内瓦签订,1973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78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3年加人。
7.《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Treaty,PCT),1970年于美国华盛顿签订。
至2016年3月,已有148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4年加入,成为其第64个成员国,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和国际初审局。
8.《商标注册用货品与服务国际分类之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of Goods andServices forthe Purposes of theRegistrationof Marks ,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在法国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
至2016年3月底,已有84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4年加入。
9.《国际认可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Budapest Treaty onthe I nternational Recognition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Patent Procedure,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79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5年加入。
1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ProtocolRelatingto the Madr 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订,1995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已有96个缔约方。
我国于1995年加入。
11.《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 Agreement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
至2016年3月底,已有5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6年加入。
12.《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Classification,简称《斯特拉堡协定》),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堡签订,1975年生效。
至2006年年底,已有6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
1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Plants),1961年于法国巴黎签订,1996年生效。
至2016年3月底,已有74个成员国。
根据此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法语简称UPOV)。
我国于1999年加入。
14.TRIPS,我国于2001年加入。
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WCT),1996年在瑞士日内瓦签订,2002年生效。
到2016年3月底,已有93个成员国。
我国于2007年加入。
1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Treaty,WPPT),1996年于瑞士日内瓦签订,2002年生效。
至2016年3月底,已有94个成员国。
我国于2007年加入。
这16个条约中,13个都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
此外,我国已于2014年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eijingTreaty on Audiovi sual Performances)。
该条约2012年于中国北京签订。
但该条需要拥有30个缔约国才能生效,而至2016年3月底,只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缔约国。
我国还签署了4个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但并未批准加入,这些条约是:
1.《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Washington TreatyonIntellectual Property inRespect ofIntegrated Circuits,简称《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于美国华盛顿签订,至2016年3月底,由于没有达到生效要求,该条约并未生效。
但TRIPS规定,其成员需要遵守其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与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因此该条约的部分条款也已经生
效。
我国于1990年5月签署。
2.《商标法日内瓦条约》(TrademarksLaw Treaty),1994年10月于瑞士日内瓦签署签订,1996年10月生效。
截止2016年3月底,已有55个成员国。
我国于1994年10月签署。
3.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ingaporeTreaty on theLaw ofTradem arks),2006年3月于新加坡签署,2009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有40个成员国。
我国于2007年1月签署。
4. 《帮助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利用已出版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Marrakesh Treatyto Facilitate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 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Disable d),简称《马拉喀什视障碍者条约》2013年6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由于没有达到生效要求,该条约并未生效。
我国于2013年6月签署。
二、WIPO与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
(一)由WIPO执行的国际多边条约
WIPO宣布其执行着26个国际条约。
但WIPO管理的曾管理的国际条约还不止这26个。
在这26个条约中,除CEWIPO之外,关于工业产权的是18个(将集成电路配置也归为工业产权),关于版权及其邻接权的条约是7个。
在这26个条约中,有三个是由WIP0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管理的。
这三个条约都是版权及其邻接权的条约。
CEWIPO 之外的这25个条约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的条约,共4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分类的条约,共6个。
第一类条约如下:(以条约英语缩写的首位字母次序排列)
1.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未生效)
2.《伯尔尼公约》
3. 《卫星传输节目信号配送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卫星公约》,ConventionRelating totheDistributionofProgramme -Carrying SignalsTransmitted by Satellite),1974年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1979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有37
个成员国。
4. 《制止来源虚假与欺骗性标记商品的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of Falseor Deceptive IndicationsSource 0n Goods),1891年于西班牙马德里缔结,至2016年3月底,拥有36个成员国。
5. 《马拉喀什视障碍者条约》(未生效)
6.《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Treatyon theProtectionofthe Olympic
Symbol),1981年肯尼亚内罗毕通过,1983年生效。
至2016年3月底,有51个成员国。
7. 《巴黎公约》
8. 《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2000年于瑞士日内瓦签订,2005年生效。
至2016年3月底,拥有36个成员国。
9.《录音制品公约》
10.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与广播机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Producers ofPhonograms andBr oadcastingOrganizations,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于意大利罗马签订,1964年生效,至2016年3月底,拥有92个成员国。
11.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ingapore Treatyon the Lawof Trademarks),2006年在新加坡通过。
同时通过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
至2016年3月底,拥有40个成员国。
12. 《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1994年瑞士日内瓦通过,1996年生效。
至2016年3月底,拥有55个成员国。
1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未生效)
1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我国已经加入了这15个条约中的6个。
第二类条约共6个。
这些条约是为了保证一项国际注册或一项国际申请,能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得以实施。
依据这些条约,WIPO所提供的缔约国寻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时的服务,将能得到简化,并能降低所有缔约国各项国际申请和国际文件呈报的成本。
这些条约包括:(以条约英语简称的字母次序排列)
1.《布达佩斯条约》,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The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 he
International Depositof IndustrialDesigns),1925年11月6日于海牙缔结,至2016年3月底,拥有64个成员国。
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of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1958年于葡萄牙里斯本签订。
至2016年3月底,拥有28个成员国。
4. 《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的协定。
5.《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更多的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协定。
6. 《专利合作条约》,进行专利国际申请的条约。
我国已经加入了这6个条约中的4个。
第三类条约共4个,这些条约确定了各类知识产权下属分类方法,这些方法能够将发明、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整理为易于检索的形式,同时确定易于检索的索引。
这些条约包括:
1.《洛迦诺协定》,对外观设计进行分类。
2. 《尼斯协定》,对商标所应用的商品与服务进行分类。
3.《斯特拉堡协定》,对发明进行分类。
4.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Vienna AgreementEstablishing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the Figura tive Elementsof Marks),1973年于奥地利维也纳签订,1985年生效。
至2016年3月底,拥有32个成员国。
我国已经加入了这4个条约中的3个。
目前,我国在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中,以及商标注册时对所涉及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中,都采用国际条约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
(二)WIP0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执行或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
WIP0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管理的国际条约共有四个。
其中三个已包括在上述WIP0所宣布管理的26个条约之中,即三个3个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条约:《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与《布鲁塞尔卫星公约》)。
这三个公约是由WIP0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共同进行管理的。
此外,WIP0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制定了一个《避免版权使用
费收入重复征税的多边公约》(Madrid MultilateralConvention for theAvoidance of DoubleTaxationofCopyright Royalties)。
这一条约是1979年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的,但由于加入的成员国太少,至今仍未生效。
(三)WIPO未参与管理的由其他国际组织执行的生效的国际多边条约
WIPO之外的国际组织执行的国际条约仅为3个,我国都已经加入,即:
1. 国际贸易组织(WTO)执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2.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执行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的《世界版权公约》。
(四)WIPO所管理的未生效的与曾管理过的已经失效的国际条约
这些国际条约,不包括在上述WIPO所声明所执行的26个条约之内。
其中,WIPO所管理的但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还有两个:
1. 《印刷字体保护及其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定》(Vienna Agreement forthe Protection of Type Faces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Deposit),1973年于奥地利维也纳签订。
主要反映了欧洲国家的利益,是目前有关字体保护的唯一国际协议。
但该条约由于生效需要13个国家签署,而至今只有11个国家签字,所以仍未生效。
2. 《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The Geneva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rdingof Scientific Discoveries),1978年于瑞士日内瓦通过,但至今尚未生效。
WIPO曾管理过但现已失效的国际条约有两个:
1. 《商标注册条约》(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eaty),1973年于奥地利维也纳签订,1980年8月生效。
《商标注册条约》在许多方面弥补了《马德里协定》的不足。
但是,发起缔结《商标注册条约》的国家反而没有一个参加该条约,该条约参加的国家太少,最终导致失效。
不过,《商标注册条约》中的许多合理规定,已被《马德里议定书》所吸收。
2.《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简称《电影登记条约》,Treaty onthe Intern ational Registration of Audiovisual Works,Film Register Treaty),1989年于瑞士日内瓦签订,1991年生效。
WIPO曾依据此条约成立视听作品国际登记处。
但在1993年《电影登记条约》的大会上,决定中止该条约。
此外,1983年6月,WIPO在日内瓦召开各国专家参与的讨论会,在会上还提出了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
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制裁那些未经许可复制、使用或销售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同时,该条约要求缔约国国内立法时必须达到有关的“最低要
求”。
后由于美国等国的影响,国际上形成了主要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局面,这样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完全可以纳入《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范围,从而导致这一制订保护计算机软件专门条约的方案最终流产。
(五)由WIPO发布的关于商标的建议
这种建议虽不具备国际条约的强制效力,但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反映了WIPO对与国际上商标热点问题的基本意见。
这些建议有:
1999年9月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Joint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Provisions on theProtectionof Well-Know Marks)》200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建议(Joint Recommendation Conce rning Trade Mark Licenses)》
2001年10月通过的《关于因特网中商标及其他标识工业产权保护规定的建议(Joint RecommendationConcerning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Marks, and Other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in Signs, onthe Internet)》
(六)由WIPO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知识产权专项示范法
这些示范法虽也不具备国际条约的强制效力,但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类示范法有11个。
三、地区性国际知识产权多边条约与我国知识产权双边条约
(一) 地区性国际多边条约
这些条约虽然仅对该地区的成员国有约束力,但是,其中有些条约对全世界都有较大的影响。
地区性国际多边条约有:
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1977年10月生效。
1974年发布的《工业产权适用规则统一条例》。
这是南美州国家的组织——安第斯组织制定的条约,涉及发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与授予。
1977年于中非首都班吉签订了非洲国家使用法语地区的国际条约《班吉协定》。
这是由前法国殖民地国家组成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法语简称OAPI)的国际多边条约。
该协定对缔约国的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提供法律保护。
《班吉协定》于1982年生效。
1982年在津巴布韦的哈拉雷签订了非洲国家使用英语地区的国际条约《哈拉雷议定书》。
这是由前英国殖民地国家组成的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国际多边条约。
该
条约授予ARIPO代表成员国受理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申请。
1994年签订的《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EuropeanCommunity Trade Mark Regulation)。
1994年于瑞士日内瓦签订的《欧亚专利公约》(Eurasian PatentConvention)。
这是在WIPO的主持下,由解体后的前苏联11个加盟共和国订立的一个地区性国际公约。
该公约仅涉及发明专利。
从2007年3月开始,中日韩进行旨在促进三国之间投资和经济联系的洽商。
2014年5月,《中日韩投资协定》生效。
其中第九条共有三款,专门强调三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的权力与义务。
2011年10月美、日、欧盟、加、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新加坡、墨西哥和摩洛哥签订的《反造假贸易条约(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
其注重与商标和版权的保护。
但至今并未生效。
2013年2月,美国与欧盟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Partnership,TTIP)》的谈判。
截止2016年2月,已进行了12轮谈判。
2016年2月,美国等12国签订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中的CHAPTER18《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篇幅与TRIPS相当。
该协定中的内容虽然还未生效,但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
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向纵深进行了推进。
TPP中知识产权的规定与TRIPS类同之处颇多,但TPP更强调了缔约方之间的协作,且对发展中国的援助也更加明确。
TPP 在多处强调其缔约方将继续承担TRIPS中的责任,并在其18.7条(国际条约)中声明:各缔约方已加入或已批准了《专利合作条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并要求其若还不是另六个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成员,则将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
这六个条约是《马德里议定书》、《布达佩斯条约》、《新加坡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WCT 和WPPT。
TPP 18.7条中的这9 个条约中,除《新加坡条约》外,我国也都已经加入。
(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双边条约
我国从1978年起,就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当属中美之间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协定。
在我国加入WTO之前,我国与美国签署了七项知识产权协定,这些协定如下:
1978年3月签订的《中美两国商标互惠协议》。
1979年1月签订的后来改称为《中美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的《中美高能物理协议》。
这一条约要求,当时还无版权法的我国,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标准,对美国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1979年7月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这一条约明确提出,双方要保护对方的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等知识产权。
1991年4月于华盛顿签订的《中美关于延长和修改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
该条约附件一中,对协议第5条中所规定的合作中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属分配,作了具体的规定。
1992年1月于华盛顿签订的《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这一备忘录对我国的专利权、版权、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计算机软件、行业机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同时美国终止依据其贸易法“特殊301条款”对中国进行的调查,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的决定。
这一备忘录是从1991年4月到1992年1月,两国政府经过了6轮政府间高级会谈才签订的。
该备忘录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影响较大。
随后中国与日本、欧共体、瑞士、挪威等国签订了同样内容的备忘录,主要都是针对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的行政保护问题。
1995年3月于北京正式签订的《中美贸易协议》外交换函。
这份协议实质上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协议包括两份文件,外交换函及作为附件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
这个协议是从1993年11月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再次将中国列入“特殊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国名单开始,历经一年多时间的9轮艰苦谈判达成的。
1996年6月于北京签订的《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协议》,美国政府仍然在1996年4月宣布把中国再次列入“特殊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国家”名单。
这一磋商协议规定:(1)对美国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进口不设限额,并将关税从60%降至9%一15%;(2) 允许美国录音制品公司,在接受中方审查的条件下,在中国出售其音像制品;(3) 允许美国公司与中国实体建立生产、复制音像制品的合资企业。
此外,我国还与其他许多国家签订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与备忘录。
这些文件也都属于国际双边条约。
其中有:
1.1996年5月于北京签订的《中国与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培训等4个项目合作协议》
2.1998年9月于北京签订的《中法两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3.2004年6月于北京签订的《中国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知识产权合作协定》。
4.2010年,国家版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战略合作协议》;与日本文化厅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国文化厅版权战略合作备忘录》。
四、关于对知识产权国际多边条约的了解、研究与掌握
(一) 重点国际多边条约的重点内容
多边国际条约中的重要条约有主要有CEWIPO、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WCT、WPPT等。
此外还应了解那些目前已签订或正在谈判的、未来可能生效的新条约(如TPP、ACTA、TTIP、TISI A等)。
这些重点国际条约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这些条约三部分不同性质的内容,即:
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各成员必须执行的国际条约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
各成员可以结合本国国情选择执行的国际条约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般要求。
(2)这些条约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条件、内容、措施。
(3)条约规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异同。
(4) 国际条约中并存的若干文本之间的异同。
(5)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发展趋势和有待研究的问题。
对于这些条约,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一个国际条约中的成员并非都承认或批准了该条约的最新文本。
同一个国际条约的成员因承认和批准的文本不同,因此在承担国际条约的义务方面会存在差异。
(2)一个国际条约中的成员对该条约的某些条款,可能存在一定的保留。
(二)如何了解和研究知识产权的多边国际条约
了解和研究这些条约,需要了解下列关键的要素:
(1) 了解国际条约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型与其法律效力(如已生效、未生效、失
效)。
(2) 了解国际条约出台的历史背景、出台时间、生效时间、成员组成与管辖归属;
(3) 了解国际条约的约束力,是否允许保留;
(4) 了解条约的分类;
(5)了解国际条约的实质内容(包括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
(6)了解国际条约与中国的关系(已加入、未加入、已签署、未签署等);
(7) 了解其他国际条约的TRIPS的关系;如TRIPS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