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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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首遇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树立全校教职工育人为本的思想,营造全员育人的氛围,做到教育学生,人人有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由校长和政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以及在校外涉及本校师生权益受侵害事件时,实行首遇责任制。

第四条“首遇责任制”是指首先遇到危害本校师生安全、影响学校稳定、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损害学校形象的偶发事件,或最先发现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不利于其健康发展的行为,首遇人负有教育和帮助学生、维护学校形象、及时制止不良事件发生、引导和帮助解决问题等责任,并能够负责到底。

第五条首遇人的解决事情的程序和注意点。

(一)首遇人在第一时间内遇到第四条所述的相关情况时,不管是不是该问题的直接责任人,都应视自己为该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二)首遇后事件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向当事人明确有关后续事项,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首遇人不能完全解决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解决,并一直关注事件的进展。

(三)首遇人应及时填报《首遇责任制报表》,以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校内动态。

(四)首遇人在遇到有关情况发生时,应处事得体,不得推诿,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或校领导。

第六条首遇责任制的考核

(一)首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以及聘用的依据之一。对勇于负责,处事认真、及时、得体的,学校将作出相应奖励;对首遇后故意避开、不负责任的,学校将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解聘。

(二)《首遇责任制报表》交当日值班领导,由政教处进行统计,每月汇总

一次报校长处。每学期和学年度政教处会同各处室,对首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向全校通报。

第七条本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全体教职工,由校长和政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

×年×月×日

首遇责任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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