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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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处理原则 (2)
第三章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4)
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6)
第五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结果的合理与公允,以及计量过程中所采用方法的一致性,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处理原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含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第三条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