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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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一、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单位按照分类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试生产、试营业期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未达标排放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 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污染治理方案。
(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经验收签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4、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6、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转《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4、原申领的《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
报告;
4、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六)《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内容变更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4、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二、审核
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内容是否真实,现场查看核实是否符合发证要求。
三、审批发证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核发《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四、《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注解原因等);
2、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